風評:手銬不是民主的勳章

2014-05-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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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上銬拘提的台大學生洪崇晏在北檢請回後,與辯護律師詹順貴一起吃豬腳麵線。(取自徐世榮臉書)

遭警上銬拘提的台大學生洪崇晏在北檢請回後,與辯護律師詹順貴一起吃豬腳麵線。(取自徐世榮臉書)

參與318學運並在411包圍中正一分局與警方嗆聲的台大學生洪崇晏,在5月5日「還我喇叭」行動和平落幕後,在街頭遭警上銬逮捕,還收了他的手機,義務律師緊急到場,折騰一天後於晚間由檢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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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說大不大,說小絕不可謂小的「洪崇晏遭上銬事件」,凸顯了一件事:口口聲聲言必稱法治的台灣,如果連執行公權力的警察都未必理解「法」的界限,我們的法治必然成為群眾運動中各說各話的犧牲品。

首先,群眾運動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非殺燒擄掠性侵害之刑事案件,警方沒收非屬「犯罪工具」,更非《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軍器、危險物品的大聲公,查扣前亦未做筆錄開據給當事人,已屬荒謬,因此讓學生多鬧一場「還我喇叭」行動,警方只能啞巴吃黃蓮,交還了事。

其次,警方以妨害公務等罪名偵辦群眾運動中包括洪在內的多名參與者,不論是妨害公務或毀損公物,參與運動的學生們捍衛其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外,迄今無人逃避該有的司法程序,他們的主張非常明確,因此事件是警察與群眾的衝突,應該直接由檢察官訊問。根據刑事訴訟法,警察只是「執行」人員,警方的「約談」只能是代檢先問,即使做完筆錄還是要送檢察官再訊,警方約談不到,也只能依法移送檢察官,並不構成強制拘提的要件。

其三,拘提是對人身的強制處分,攸關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在法的要件上必須格外慎重,憲法明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照中正一分局的說法,警方拿到了檢察官的拘票,換言之,洪非屬罪刑重大有逃亡串供之虞的現行犯之「逕行拘提」,而是檢察官同意的「強制拘提」。那就要問:洪拒絕的是警方的約談而非檢方的約訊,檢方有什麼道理開出拘票?平白讓運動者有「司法追殺」的話題?退一步說,即使警方拘提合法,有必要對非重大刑案之刑事犯上銬嗎?

318學運以來,台灣社會經過長達一個半月的街頭震撼,流竄於官署街頭的學生群眾不斷抗議,另一方則焦躁於國家公權力之不彰,同樣發起街頭遊行要求「警察硬起來」。對員警而言,正因為手中的公權力,即使操勞於街頭,都得比群眾更理性。

執法者尤其需要冷靜和自制,在法律的界限內執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基石,逾越了法的界限則只會製造更多對立和喧擾,手銬不該成為社會運動者的勳章,在樹立公權力威儀前,重新幫執法者開堂法治教育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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