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平議婚姻平權之省思,包容、尊重?平等、歧視?

2017-02-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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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異性戀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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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立法院婚姻平權修法-挺同團體聚集濟南路-挺同民眾做瑜珈體操02-蘇仲泓攝
挺婚姻平權修法的團體2016年12月26日舉辦「爭取婚姻平權,用愛守護立院」活動,許多挺同民眾參與,一同傳遞巨幅彩虹旗守護法案。﹝蘇仲泓攝﹞

由於異性戀霸權、同性戀長期來受到社會壓制,社會與家中對於同性戀的歧視壓迫、同性婚姻未合法化、以及家族傳宗接代的刻板要求,許多同性戀會勉強自己進入異性戀婚姻,甚至生兒育女,後來因為無法長年活在欺騙與自我否定中,最終選擇離婚,當他們終於找到面對自己的勇氣,還幸運地遇見自己的想要共度一生的伴侶、愛護自己孩子的好父親/母親,為什麼社會不能給予他們成家的自由?真誠、勇敢與信念,不正是我們希望教給孩子最重要的價值?難道為了迎合某些人對家庭的狹窄想像、以道德之名對他人生活極盡壓制排擠之能,我們寧可教導我們的孩子欺騙、怯懦與失望?

黃國昌曾投書蘋果日報表示:「多元成家的法案已成為引發社會高度對立的重大爭議,台灣社會還需要更多的努力化解誤會與衝突,讓選擇同性伴侶的公民與選擇異性伴侶的公民一樣,享有公平地追求家庭幸福與法律保障的權利」「不要將同性戀看成是上帝的錯。因為,無論上帝是否存在,選擇和自己相愛的人攜手追求幸福生活,本來就沒有錯。」獨台會創辦人史明表示:「同性的戀愛我是想像不到的事!但是要不要結婚那是個人的自由啦!」「無影啦!這是因為很多台灣人沒有好好去了解,什麼是人權?什麼是自由?才會有這種差別。」因此,為了不再讓這些「形式婚姻」中的雙方受苦,不再讓任何人在父權與異性戀霸權的壓迫中痛苦,請支持性別平等教育與同志教育,讓每個人都能自在地以真實且多元的面貌生活著。

反同立場:

贊同方長期以來的遊說、推動,甚至是假各式「性別平等」「性別教育」之名對這一代學子的傳播催化,有相當大的成效。可是同性婚姻是由男男或女女組成,那麼與一男一女組成的異性婚姻,在自然條件上本來就不相同,當然也就無所謂「平等」或「不平等」之說,更扯不上「異性戀霸權」。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以法律來保障同性婚姻的地位其實有絕對正當性,並不構成歧視或壓迫。

同性別的兩人相愛,就可稱之為同性戀;但是同性婚姻,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隨著社會進步,越來越多人都能認同(或理解)同性戀者擁有自由戀愛的權利,可以選擇一起生活;如果旁人願意,也可以用「夫妻」來稱謂他們,因為這些都是屬於他們私領域的事。不過,一旦涉及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就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多數現代國家定義為「法定婚姻」,而在瑞士等國及美國部分州政府,則定義為同性伴侶,在部分權利上異性伴侶相同,但不百分百等同於異性婚姻關係),相對也就必須受法律約束,因為婚姻關係幾乎與所有公民權利畫上等號。(引自Blog「姜朝鳳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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