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平議婚姻平權之省思,包容、尊重?平等、歧視?

2017-02-21 06:50

? 人氣

同性婚姻的提倡者不斷在各式文宣上告訴民眾:婚姻權也是人權,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對小眾文化的專制,違反了聯合國人權公約。」這樣的論述簡潔有力,但卻是對人權公約及世界潮流的錯誤解讀。事實上,世界上最主要的三個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沒有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反而是明白指出婚姻屬於「成年的一男一女自願結合」而不是同性別的任意兩人。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自詡人權先進地區的歐盟地區為例,歐盟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整個歐洲目前只有個位數-八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當中僅少數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視為同等權利義務;而且僅僅只有一個國家開放合法登記的「伴侶」制度。最關鍵的,全歐洲四十八國,沒有任何一國將婚姻及家庭組成的方式開放為「多元化」。以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兩位奧地利國民Schalk與Kopf對奧國政府提出訴訟為例,兩人具狀控訴奧地利政府不承認其同性婚姻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第12條-「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之規定。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同性婚姻關係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敏感爭議,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國家享有特別寬廣的裁量空間。可見同性婚姻並非如同運團體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

反同論述:

結婚是責任,並非單純只有愛,事涉立法,就不能自外於倫理、道德及宗教;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只是「自由人權」、「保護弱勢」這麼簡單。作為社會制度,婚姻需要倫理和法律上予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單單倡議「自由人權」,但自由以不影響他人自由才是真自由。

「戀愛」是自由,但「婚姻」是法制。所以「結婚不是人權,是一種限制、制度,並非用平權、人權的概念理解?」婚姻是一個制度,制度先於人權。如通姦罪未除罪化,保障穩定的家庭關係。有責婚姻平權是價值觀,不是平等,不是人權。社會是否可以接受,有高度爭議,應由社會共識來判定。制造對立;隔離平等是歧視,可參考區隔自由。你有權利為何我們不能有。

難道那些同運擁護者所說的:「家庭、婚姻,就只是愛的結合,只需要兩個人有愛就可以了?」刻意忽略男女婚姻之生育可以建構家庭。只要掛上一些平等、尊重、權利等字眼,這些人可在這些字眼上為所欲為的提倡、洗腦、動盪不安社會,絕非人們可以和協安享的社會。這種所謂的尊重多元,所謂的平等,最是變態。

婚姻制度不能被定義為「私人的意願」?

進入立法院反同代表聲稱,完整表達對總統蔡英文的不滿讓總統府秘書長知曉,群眾之後解散。(曾原信攝)
反同者的論點為,結婚是責任,並非單純只有愛,事涉立法,就不能自外於倫理、道德及宗教;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只是「自由人權」、「保護弱勢」這麼簡單。(曾原信攝)

結婚是每個人都享有結婚的權利,但這不表示每個人都可以無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願結婚。相反地,婚姻權利必須受到婚姻本身的限制,也就是必須在合於婚姻本性的前提才得行使這項權利;也就是說,婚姻權利是實現婚姻之本性、價值與意義的權利,而不是隨己意自由建構或規定何謂婚姻的權利。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現實上所有基本人權都不是無條件且無限制的,相反地,基本人權的實踐都必須受到其權利對象之特定條件的限制。以婚姻為例,全世界沒有完全不受限的婚姻,所有國家社會都對婚姻設下特定且嚴格的限制。因此,肯定結婚是基本人權不能成為法律認同「同性婚姻」的理由,何況結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引自Kairos -風向新聞,2016年11月18日)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