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投票禁忌不能犯!違法最高被罰500萬元

2020-01-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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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1月11日凌晨0時起,任何人皆不得協助催票,否則將遭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照,甘岱民攝)

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1月11日凌晨0時起,任何人皆不得協助催票,否則將遭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照,甘岱民攝)

大選進入最後倒數,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日舉行。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特別提醒「投票日禁忌」,自1月11日投票日凌晨0時起,不得以手機簡訊、臉書或LINE訊息等社群媒介替候選人催票,亦不能轉貼催票訊息,否則將被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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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倒數最後2天,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自11日凌晨0時起,不得從事任何競選、助選活動,即使是轉傳催票訊息也會違法。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的規定,若違法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此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投票過程中,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法恐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據《自由時報》報導,基隆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往年選舉有多起被處罰的案例,希望民眾謹慎注意規定,也提醒民眾,除了領取總統選票,另有區域立委選票、政黨選舉票,共3種選票,需1次同時領取,選民若在第1次取票時只願領取部分選票,不得之後要求第2次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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