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遮臉只顯示理虧,蒙面稱不上革命

2019-10-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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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有理,就別遮臉。可以對政府不滿,但敢違法,甚至展開暴力行動,就坦然面對犧牲,別一心想跑。(資料照,AP)

有種,有理,就別遮臉。可以對政府不滿,但敢違法,甚至展開暴力行動,就坦然面對犧牲,別一心想跑。(資料照,AP)

什麼是革命?拋開理論定義不談,白話說,就是不計個人利益得失,豁出性命跟你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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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革命者而言,既然性命都可犧牲,法律界線就不存在,用各種手段達到目的,正當性是自訂的,採取暴力途徑以求達標,就幾乎無可避免。當然也有以和平手段為訴求的革命,但成功機率極低,它需要被革命對象內部,也有掌握權勢的革命者裡應外合,而這種情況十分罕見。

人民的和平集會,遊行示威,那不叫做革命,僅止於表達訴求。允許人民集會的各國法令,底線也都很清楚,和平集會表達意見是人民的權利,但若變質為暴力活動,政府就得依法排除,手段就是以警力止暴,務求保障一般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局的穩定。

無論人民集會訴求為何,也無論被抗議的對象是好是壞,群眾暴力就是昭示抗議進入革命階段。但敢於訴諸暴力,造成社會動盪,卻又遮臉逃避執法律制裁,只圖自身的安全,這是暴民行徑,談不上革命情懷。

既然自認行動具有正當性,並值得犧牲個人利益付出,堂堂正正,何須蒙面?執法者維護法治,禁止暴力者遮臉規避法律制裁,又有何不對?

台灣政客酷愛「價值舶來品」,在香港政府下令「禁蒙面」這件事情上,均引西方自由派媒體的論點: 代表人民的立法單位可禁蒙面,代表政府的行政單位不行。這論點看似義正詞嚴,實則鬼扯一通。

2019年10月,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深陷危機(AP)
10月4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見圖)宣布《禁止蒙面規例》。(資料照,AP)

設使立法單位認同抗議者訴求,身為人民代表,理應在法律範圍內以代議政治程序解決問題,人民根本無須挺而走險。設使立法單位內部對抗議者訴求有相互對立之看法,仍應遵守民主程序,少數服從多數。若代表抗議者利益的代議士人數不足,則抗議者也只能透過選舉改變現狀,而非企圖以暴力遂願。

換言之,無論正當性站不站得住腳,人民在民主制度下並無暴力表達訴求的空間,訴諸暴力就是挑戰制度,就是革命。當政府明顯腐敗時,革命也不是不可,但既然是革命,就沒有蒙面之理由,遮臉逃避法律究責,只顯示自知理虧。

部分批判港府禁蒙面者認為,香港沒有真民主,人民沒有足以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機關,因此暴力有理。但問題是,這樣的立論仍無法支持「蒙面無罪」,因為在法治社會裡由法律決定罪責,而非由蒙面者。退一萬步說,即便暴力有理,暴力也有罪,無論制度民主或非民主,任何政權都依法治理社會,革命者本應有遭繩之以法的風險意識,否則不配自詡為革命者。

重點是,港府禁蒙面,也走立法程序,而非行政單位獨斷。非當事人的旁觀者,則更無理由批判當事之政府禁蒙面。

因此之故,即便是批判港府不遺餘力的自由派媒體「德國之聲」,也對港府禁蒙面一事,語帶保留。觀其立論即知,原來德國也禁蒙面暴力,儘管有所爭議。根據德國「集會法」規範,禁止公共集會的參與者以任何形式妨礙自己的身份被識別。相關條款同時也規定了例外狀況,如宗教儀式集會,喪葬儀式集會,傳統民俗集會,皆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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