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社區民眾一起發展綠能 學者、業者建議這樣做………

2016-10-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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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之外,學者、業者其實都已紛紛提出地方能源公司、公民電廠等構想,盼拉入地方一起發展再生能源。圖為彰濱工業區的風力發電。(資料照,呂紹煒攝)

在政府之外,學者、業者其實都已紛紛提出地方能源公司、公民電廠等構想,盼拉入地方一起發展再生能源。圖為彰濱工業區的風力發電。(資料照,呂紹煒攝)

蔡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並強調要藉新產業讓財富更公平分配,然而從再生能源躉購價格開始,就已有環團質疑補助不夠有誘因,恐讓能源再次集中在規模大、可壓低利潤的業者手中;此外,《電業法》修法欲開放電力市場自由競爭,也有批評的聲音,指看不到任何一般民眾參與的空間。事實上,在政府之外,學者、業者其實都已紛紛提出地方能源公司、公民電廠等構想,盼拉入地方一起發展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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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不只一次提及,要藉由五大創新產業創造新的經濟成長動能,同時公平分配利益、全民共享。然而,身為五大產業之一的再生能源,即使表面上看來進入門檻較低,不再像過去核火力電廠因規模大而需要財團或國家推動,卻仍因政府給的誘因逐年降低,加上天候、政策等不確定因素高,導致利益過度集中少數人的陰影仍揮之不去。更甚者,《電業法》修法欲開放民間自籌電業,但多數人還是擔心,依政府層層管制,最後依然只會有大財團玩得起電業,再生能源也依舊只會把持在少數人手中。

學者:若地方政府成立能源公司 利益就能更多人共享

究竟再生能源或是電廠該如何與全民共享利益?台大政治系副教授林子倫認為,由縣市政府成立能源公司或許是個可行的作法。林子倫說,像苗栗縣2年前傳出財政危機,「那時我就覺得很可惜,因為苗栗有豐富的離岸風場,整個縣坐擁風能潛力,卻不知怎麼運用。」此外,過去的模式,是企業、財團要開發,逕自找地方漁會談補償、找縣市核備,整個縣政府或居民沒有參與的誘因,若業者和漁會及當地居民發生衝突,地方政府也無法介入協商。

保護石虎路過環保署行動,苗栗縣長劉政鴻(余志偉攝)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時代起,苗縣就傳出財務危機。學者認為,苗栗有豐富的離岸風場,整個縣坐擁風能潛力,卻不知怎麼運用,真的很可惜。(資料照,余志偉攝)

但如果是地方政府能成立能源公司,與業者共同開發再生能源,縣府就能從中獲利,並將利益用於地方建設、與更多人分享。林子倫更進一步想像,地方設了能源公司,是否也就能對能源有更大自主權,「像到時候台中市政府能不能把中火買下、再透過股東身分在股東大會上提案把成本內部化,就不用自己訂自治條例?」

國外這2種經驗可供參考

事實上,目前風力發電業者即有在思考類似結合地方發展的機制,讓民眾能對再生能源發展「更有感」。過去在陸域風機建設時遭受在地民眾及環團大動作抗爭的英華威,現正規劃一套「綠電之友」機制,期望透過回饋地主的方式,提高綠能接受度。

業者表示,國外多以公民風場的形式解決抗爭問題,但台灣因風電尚不普及,因此決定改以「會員費」的方式,鼓勵鄰近風機的地主每年繳500元會費給社區發展協會,做為未來每度電分紅的基金。未來英華威每發1度電,就會分配1至3毛的紅利給地主。如果以1座風機年發電量2300KW、每KW發電量2200度來計算,則每年英華威將分出5萬至15萬不等的紅利,地主可分配的金額則依人數多寡而有所不同。若分配地主有10人,則每人可分約5000元至1萬5000元;地主30人的話,也可分得1600元至5000元。

另外,在全球開發離岸風電已有25年經驗、於全球營運19座風場的丹能風力(Dong Energy),則是以傳統的基金方式回饋地方。丹能風力台灣市場開發部經理徐一春表示,過去丹能在英國與丹麥開發離岸風場時,會與幾家業者共同成立一個基金,並定期挹注一定金額;漁民或當地民眾則可自行決定要如何運用這筆基金,「我們和漁民並不是付錢後走人的關係,我們也希望能和他們一直保持良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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