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在1984年公布《特殊教育法》時,尚未將「學習障礙」納入身心障礙類別,1997年第一次全面修正始正式增列。十年後(2008年)學習障礙(簡稱:學障)已成為各類身心障礙中,人數最多的一類。2025年國教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就有42.04%是學障生,大幅度高於自閉症(22.48%)及智能障礙(15.15%)(表一)。
表一、2025年國教階段前九名身心障礙類別的人數及比例(依人數由多至少排列)
項目 | 學習障礙 | 自閉症 | 智能障礙 | 情緒行為 | 聽覺 | 腦性麻痺 | 語言 | 多重障礙 | 身體病弱 |
人數 | 44,795 | 23,952 | 16,140 | 10,617 | 2,644 | 1,919 | 1,693 | 1,284 | 1,062 |
比例(%) | 42.04 | 22.48 | 15.15 | 9.97 | 2.48 | 1.80 | 1.59 | 1.21 | 1.00 |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2025),作者整理
依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一個智力正常的學生因為內在能力與學業顯著落差,教學介入無明顯改善,就可能被進一步安排「學習障礙」鑑定。其定義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神經心理功能」可能出現異常,讓學生在聽、說、讀、寫、算上有顯著困難,這些困難必須排除感官問題、文化不利、情緒困擾等因素。
然而從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觀點審視障礙身分,學習障礙鑑定基準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學習障礙是「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CRPD第1條,「障礙」乃個人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在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阻礙與他人在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公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身心障礙與健康分類》(ICF),則將功能與障礙置於個人健康狀況及其所處環境來理解,強調環境因素會影響個人的活動與社會參與。換言之,障礙的理解應同時考量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交互作用,其對活動與參與所造成的影響。
現行學習障礙鑑定主要透過智力測驗、學習資料蒐集分析及學習情況觀察,綜合判定個人能力與學業表現之間的落差,並據此進行鑑定。以CRPD、ICF角度來看,現行鑑定所觀察到的學業表現與能力落差,究竟能否充分支持「神經心理功能異常」這一層次的推論?仍值得進一步檢視。
高比例「學習障礙學生」無法排除家庭因素、文化不利
傳統的障礙觀點較著重於個人功能缺損的辨識。所以學障生必須排除文化不利、家庭因素的影響,以確保學習障礙的聽、說、讀、寫、算問題,源於個人神經功能的缺損。但實務上,卻很難與之區隔分開。尤其在隔代教養、單親家庭、脆弱家庭兒少及高關懷學生等情境中,學生的學習經驗可能受到家庭經濟、語言刺激、照顧條件與學習支持等因素影響。家庭的不利影響,更易讓學生學習落差累積一定程度,讓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措施(如學習扶助、班級內多元協助等)難以明顯改善。這種實務上交互影響的因素,無法僅由法規基準簡單去區別與釐清。 (相關報導: 魔法精靈把字變不見了 歌劇院帶領學子「藝起」聽音樂劇 | 更多文章 )
臺灣學障生所占比例在十餘年間明顯增加,這些數字反映出學習困難被辨識及鑑定的情形有所增加,但並不必然代表其困難完全源自個人學習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