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留下房子,幾名兄弟姊妹都是繼承人,如果最後大家協議由其中一人取得整棟房,其他人只拿少量存款,甚至每個人分到的財產價值差距很大,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其他人把自己的那一份送給他」,進而課徵贈與稅?答案可能和一般人的直覺不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遺產完成遺產稅申報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即使各繼承人最後取得的遺產多寡與應繼分不相當,也不是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換句話說,在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的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要求每個人最後一定得拿到相同價值的財產。
兄弟姊妹分遺產「一人拿整棟房」算贈與嗎?
假設父親過世後留下1棟房屋和一筆銀行存款,3名子女都是繼承人。按照一般人的想像,既然每個人都有繼承權,如果最後三人協議「房子全部由哥哥取得,弟弟、妹妹只拿存款」,而且哥哥實際拿到的財產價值明顯比較高,弟妹少拿的部分看起來就像是送給哥哥。然而,依照財政部現行解釋,不能只用最後每個人拿到多少財產來判斷是否發生贈與。
臺北國稅局在「人生大事-身後篇」常見問答中說明,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遺產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即使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多寡與應繼分不相當,仍非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民國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也指出,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該函釋目前仍列於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因此,如果兄弟姊妹是在父母遺產的分割階段,經繼承人協議後決定由其中一人取得整棟房屋,就算其他人取得的財產比較少,也不能單憑「分得不平均」認定彼此存在贈與。
明明每個人都有應繼分,為何房子可以全部給一人?
很多人容易把「應繼分」理解成每一項遺產都必須按照固定比例分配,但兩者並不完全相同。財政部函釋說明,民法設置應繼分規定,目的之一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據此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經協議後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超過應繼分的遺產,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也不會只因各繼承人最後取得的遺產價值不同,就認定彼此互相贈與。
假設父母留下的是一棟房子,兄弟姊妹不一定要把這棟房屋切成每人固定比例持有。在辦理遺產協議分割時,可以協議由其中一人取得房屋,另外的人取得存款或其他遺產。關鍵在於,這筆財產究竟仍是被繼承人留下、尚待分割的遺產,還是已經完成分割,成為個別繼承人所有的財產。
財政部案例:不動產、大部分存款都能集中給一名繼承人
這種情形也不是只有抽象的法律函釋。財政部公布的《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中,就直接列出類似案例。案例中的被繼承人留下4筆土地、1棟房屋和銀行存款,原本家屬考慮由配偶及部分子女拋棄繼承,讓長子一人取得遺產。財政部則說明,繼承人也可以選擇不辦理拋棄繼承,而在遺產分割時透過協議決定財產如何分配。
官方案例舉例,可將被繼承人留下的不動產及大部分銀行存款協議由長子繼承,僅30萬元活期存款由配偶及其他3名子女繼承,同樣可以達成財產集中由長子取得的目的。財政部並援引台財稅第35311號函,說明繼承人辦理遺產協議分割時,不因分配結果與應繼分不同而課徵贈與稅。由此來看,「一人拿房、其他人少拿」本身並不是判斷是否構成贈與的唯一標準。在符合規定的遺產協議分割情況下,即使各繼承人最後取得的財產價值差距很大,也可能沒有贈與稅。
房子先登記成兄弟姊妹共有,之後再分給一人也一定算贈與嗎?
有些家庭辦理繼承時,可能先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後才再討論房子究竟由誰取得。這種情況,也不代表房子已經分割完畢,後續集中給其中一人就必然成為一般贈與。財政部相關函釋指出,已經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遺產,之後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仍屬遺產分割的範圍。即使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不相當,也不因而產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因此,「曾經辦過繼承登記」本身不是判斷是否贈與的分界,仍要看後續行為是在處理尚未分割的遺產,還是遺產分割完成後又發生另一筆財產移轉。
遺產已經分割完,再把自己的房產送給手足就不同
如果遺產已經完成分割,財產也確定歸屬各繼承人所有,之後其中一人再把自己名下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兄弟姊妹,性質就不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對方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
例如父親留下房屋,兄妹仍在處理遺產分割時,協議由哥哥取得整棟房屋,這是在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但如果遺產早已完成分割,妹妹已經取得某筆房屋持分,之後再另外將自己的持分無償給哥哥,這時移轉的已經是妹妹自己的財產,就必須依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屬於贈與。前述「分得不平均也不課贈與稅」的規定,適用的是遺產協議分割;若遺產分割完成後又發生新的無償財產移轉,仍須依贈與稅相關規定判斷。
另一個容易踩的雷:代墊遺產稅後沒有拿回來
除了房屋怎麼分,遺產稅由誰先墊付,也可能產生不同的稅務結果。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如果其中一名繼承人先行代墊遺產稅,原則上應從遺產中先扣除這筆墊繳款項,再就剩餘遺產辦理分割;如果沒有扣回,其他繼承人也沒有另外償還,就可能涉及贈與。
財政部過去曾有實際函釋案例。被繼承人生前曾舉債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437萬2251元,之後分割配偶遺產時並未先取得這筆墊付款項的償還,最後僅取得224元遺產,其他共同繼承人也未另行償還。財政部認定其財產因此減少2437萬2027元,涉及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的償還義務,依法核課贈與稅。兩種情況的性質並不相同。協議由一名繼承人取得較多遺產,處理的仍是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代墊遺產稅後未獲償還,則涉及其中一名繼承人是否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使其他共同繼承人受益。
兄弟姊妹分遺產時,即使最後一人取得整棟房屋、其他人取得的財產較少,只要仍屬遺產協議分割,依財政部現行函釋,並不會因分配不平均就構成贈與;即使先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再依法協議分割,也不能直接認定為贈與。若遺產已經完成分割,之後再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其他人,則須依實際情況另外判斷是否涉及贈與稅。 (相關報導: 2026全國中秋節禮金來了!每人最高領12000元大紅包,各縣市發放對象、時間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人生大事-身後篇」: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釋疑」。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實際稅務認定仍須依個案事實、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如涉及遺產分割、贈與稅申報或不動產移轉等問題,建議向國稅局、地政機關或專業稅務、法律人士進一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