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貴金屬大廠光洋科(1785)前主管涉非常規交易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判決出爐。許姓前課長與陳姓前主管被控透過境外公司與光洋科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包括由境外公司向光洋科買進貴金屬後,再透過另一家公司以較高價格賣回光洋科等方式賺取價差。更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處許女5年10月、陳男4年6月徒刑。
兩人另涉侵占光洋科450公斤黃金案,許女先前遭判刑9年6月、陳男8年定讞。由於兩案分別判決,後續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許女另就侵占黃金案聲請再審,最高法院日前以原裁定程序有瑕疵為由撤銷發回,將由台南高分院重新審理。
設境外公司與光洋科交易 貴金屬低買高賣賺取價差
判決指出,許女與陳男原為光洋科主管,許女透過境外公司與光洋科進行貴金屬交易,並在陳男協助下參與相關交易流程。
其中,交易模式包括由境外公司向光洋科買進其生產的白銀、鈀金等貴金屬,再透過另一境外公司以較高價格將同批貴金屬賣回光洋科,藉此賺取價差。法院認定兩人共同涉犯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的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
貴金屬行情反轉、境外公司無力履約 光洋科損失逾1.62億元
判決指出,後續因貴金屬市場價格走勢與許女原先判斷不符,境外公司若依約履行交易將面臨虧損,因此開始出現延遲履約等情況,光洋科也陸續發現相關交易異常。
法院認定,相關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後續平倉等情形,造成光洋科損失共計1億6278萬7140元。
審理期間,許女主張相關交易是為公司獲利,陳男則否認取得分潤,但法院未採信相關說法。
判決另指出,許女在案發後涉及將以犯罪所得購買的台中預售屋相關權利移轉給他人。更一審並就許女犯罪所得及部分特定扣押財產等依法宣告沒收。
更一審判許女5年10月、陳男4年6月 侵占450公斤黃金另案定讞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許女、陳男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等罪。
法院並考量本案自第一審繫屬後已逾8年仍未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最終判處許女5年10月、陳男4年6月徒刑。
此外,兩人另涉侵占光洋科450公斤黃金案,許女先前遭判刑9年6月、陳男8年,均已定讞。由於涉及不同刑事判決,後續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
許女持新對帳單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侵占黃金案目前另有再審程序。許女提出新的對帳單等資料作為證據,針對已定讞的侵占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裁定在駁回再審聲請前,未依法開庭聽取當事人意見,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 (相關報導: 台積電2奈米擴產點火!材料供應鏈迎紅利,這幾檔「獨供」概念股大贏家 | 更多文章 )
後續將由台南高分院重新審理許女的再審聲請,判斷其提出的新證據是否符合開啟再審程序的法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