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環保局張姓清潔隊員,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期間,將民眾丟棄的回收物帶回家自用或製作創意作品;其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全部物品。檢方調查發現,依標售價格換算價值僅約新臺幣4.09元。不過,由於他具有公務員身分,仍依《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但考量犯罪所得甚低、主動自首等情節,仍建請法院予以免刑,或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此與2024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電鍋轉送拾荒婦被告價,雖僅值32.56元仍被起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案件相似。此均典型「情輕法重」案件,檢察官起訴都同時請求法院從寬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外界好奇犯罪所得甚低情節輕微,甚至於自首並繳回全部物品,何以檢察官還要起訴?何不直接作「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除可以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當事人也可以從輕發落。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微罪不舉」係在刑案中被告有犯罪嫌疑情節輕微,檢察官參可酌個案情狀後,可依職權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其僅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較輕微案件 ,如法定刑3年以下或部分5年下罪(傷害、竊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然而,公務員一旦涉貪依《貪污治罪條例》,縱使情節極端輕微,檢察官卻無法適用上述規定,縱使同情被告卻依法仍要作起訴處分。據此,法制應該修訂;即類此事件,修法讓檢察官可依職權作緩起訴或不起訴的空間。
多年來政府喊「司法改革」,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權並落實國民參與,但民眾卻感受不大。所謂「法與時轉則治」,司法制度是否完善攸關國家民主法治的健全;司法改革不應是口號而已,對不合時宜的法律應即廢止或修正。基層清潔隊員為「侵占四元」被起訴,充滿著司法的悲歌與無奈。 (相關報導: 把握8月底前最後衝刺 中市「資源回收讚」認證正夯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法學教授、鴻林法律事務所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