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專法納入洗錢防制意識,若實質連結子法細則,將能建構完整的數位金融防線。
2026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應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始得營業,並就穩定幣之發行與管理設有專章。此一立法,使我國虛擬資產監理自2018年《洗錢防制法》將虛擬資產服務平台納為洗錢防制義務主體以來,正式邁向兼具業務許可與洗錢防制之完整框架。惟細究其立法背景,實是回應近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持續升高之規範要求,以及美國、歐盟、香港、新加坡、南韓等主要法域相繼強化虛擬資產洗錢防制之國際趨勢。
回顧FATF規範脈絡,其對虛擬資產的態度顯然是力道逐步聚焦。FATF早於2019年修訂建議第15項並發布相關指引,首度將VASP納入反洗錢規範,惟當時監理重心仍侷限於交易所之客戶審查、可疑交易申報及「旅行規則」(Travel Rule)等一般性義務,但隨著穩定幣市場規模擴張並有取代傳統支付工具之趨勢,FATF逐漸意識此一新興資產所伴隨之洗錢風險。
2025年6月26日,FATF發布第6次虛擬資產與VASP標準執行之目標更新報告,指出各法域雖較往年有所進展,惟落實程度仍屬參差,並依FATF統計僅約33%之法域採「以活動為基礎」(Activity-Based)之監理途徑,大多數國家僅對「在本國註冊、設立實體營業據點」的VASP進行監理。時至2026年3月3日,FATF進一步發布《穩定幣與非託管錢包目標報告》,指出截至2025年中,全球流通之穩定幣已逾250種,市值逾3,000億美元,而依區塊鏈分析業者Chainalysis估計,穩定幣占2025年度非法虛擬資產交易量之比例高達84%,且廣為北韓駭客、資恐組織及毒品走私者所利用。該報告直指經由非託管錢包進行之點對點(P2P)交易,因未經受規範中介機構介入,形成規範射程外之重大弱點,並呼籲各國要求穩定幣發行人、中介VASP及金融機構均應負擔明確之反洗錢與打擊資恐義務。
而相較於世界各國,歐盟是較早意識到虛擬資產洗錢風險之危害,並建構出層次分明之法規架構。其針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加密資產市場規則》(MiCA)已於2024年12月30日全面適用,其中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許可與行為義務予以統一規範,並設有至2026年7月1日之過渡期。與MiCA同步施行者,是經修訂之《資金移轉規則》(TFR),將銀行業行之有年之「旅行規則」擴及加密資產移轉,且不設最低門檻,要求所有虛擬資產移轉均須檢附發款人與收款人資訊,為目前最嚴格的制度之一,堪稱當前跨境虛擬資產反洗錢治理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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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歐洲,美國則依循「聯邦專法統一框架」路徑推進,2025年7月18日,美國簽署《2025年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引導與規範法案》(GENIUS Act),就穩定幣發行人資格、十足儲備資產、資訊揭露及反洗錢義務等事項,均以法律位階明文規範,並將技術性事項授權財政部、聯準會等機關訂定子法。值得注意者,該法簽署後仍須歷經冗長之子法訂定程序,其中值得注意者為,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與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已於2026年4月8日聯合發布提案規則,明定依法取得資格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應視為《銀行保密法》所稱之金融機構,並首度以聯邦法律明文要求其建立有效之制裁遵循計畫,此一發展顯示,穩定幣專法雖已立法,但反洗錢義務之全面落實仍有賴子法逐步補足,方能逐步體現立法初衷。
亞洲各國對於虛擬資產之監理模式則各具特色,香港採「牌照範圍漸進擴張」路徑,除自2023年起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實施牌照制度外,其後陸續於2025年及2026年初,就虛擬資產交易商、託管服務、顧問服務及資產管理服務等業務類型,分別發布諮詢文件並逐步納入許可規範之射程,其《穩定幣條例》並於2025年8月1日生效,將法幣穩定幣(FRS)之發行列為受規範活動,發行人須向香港金融管理局申領牌照並符合最低繳足股本2,500萬港元等要求;金管局並發布專門之反洗錢指引,要求發行人嚴格核實客戶錢包之所有權或控制權。而未經許可經營前開業務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及500萬港元罰金。
與香港採取嚴格之牌照許可制度不同,新加坡則將焦點轉向填補「跨境監理落差」,其於2025年6月30日生效之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DTSP)規範,特別明訂將設於新加坡境內、惟僅服務境外客戶之業者一併納入牌照射程,並表明原則上將採極為審慎之發照政策,藉以杜絕業者利用註冊地監理漏洞從事跨境洗錢,恰呼應FATF對境外VASP風險之關切。而南韓之發展則凸顯穩定幣治理之政策張力,南韓早於2024年7月施行《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就使用者存款與業者固有財產之分離保管、冷錢包存放比例及異常交易監控等設有嚴密規範;其後金融委員會續推第2階段立法,其《數位資產基本法》草案就穩定幣採「資產連結型數位資產」之定義,要求發行人取得許可並提足準備金,對境外發行人更要求設立境內分支機構、適用相同標準,堪稱最嚴格之屬地立法例。惟該法迄2026年上半年仍因「韓元穩定幣應由銀行抑或金融科技業者發行」之爭議而延宕,反映各國於「產業發展」與「金融安全」間之權衡,至今仍為立法者反覆斟酌之核心課題。
我國此次通過之《虛擬資產服務法》共計56條,就規範框架上,本法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區分為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等7類,各類業務均應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未經許可經營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就立法架構而言,已適度彌補我國長久以來虛擬資產反洗錢不足之漏洞。
然而綜觀前述國際趨勢,我國後續有兩大關鍵課題亟待借鏡;首先是跨境監理落差乃國際共同關切,新加坡DTSP規範與南韓屬地立法例,均示範將境外業者納管之積極作法,我國就境外VASP服務境內用戶之管轄依據,允宜於子法中進一步具體化。其二,「旅行規則」已成國際標準配備,歐盟TFR更採無門檻之嚴格模式,我國於落實交易資訊隨行義務時,實有必要接軌國際門檻與技術標準。其三,美國、歐盟、南韓之經驗均顯示,專法之通過將是監理工程之起點而非終點,其全面生效尚有賴綿密之子法訂定,縱使有母法的授權,如後續未積極訂定適當的子法補充繁雜的反洗錢架構,仍無法遏止洗錢之風險,是我國主管機關於後續研擬相關子法時,允宜兼顧行政效率與國際接軌,方能使制度真正落地。
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之通過,固為我國虛擬資產監理體系邁向國際化之重要一步,其立法架構與美國GENIUS Act、香港牌照制度及FATF最新規範趨勢,均展現高度之接軌意識。面對FATF近期高度關注之非託管錢包之監理與境外VASP治理課題,我國子法研擬過程,應積極參採國際最新實踐,方能使我國虛擬資產監理制度,真正達成產業發展與金融安定之精緻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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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台灣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本文選自199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