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新制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未來民眾可透過遺囑,自行決定是否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不再需要依法替手足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
不過,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有「特留分」,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
死者若未留下有效遺囑,在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依然可以依法繼承。只有在死者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同居伴侶、朋友或公益團體時,兄弟姊妹才不能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分回法律原本保障的最低比例。
法務部也強調,兄弟姊妹的「應繼分」並未刪除,這次修法只是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
什麼是特留分?遺囑寫「一毛不給」也未必有效
「應繼分」是死者沒有遺囑時,法律替各順位繼承人安排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即使死者已經立下遺囑,法律仍強制替部分繼承人保留的最低份額。
以一名未婚、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者為例,假設留下新台幣1200萬元遺產。依修法前制度,即使遺囑寫明全部捐給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共同主張相當於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也就是400萬元。
新法施行後,只要遺囑有效,1200萬元便可全部捐出,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要求扣減受遺贈人取得的財產。
若死者有配偶,但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依台灣現行法律,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
以1200萬元遺產計算,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合計為600萬元;修法前,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200萬元。新法上路後,死者可以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不能再強制要求分回這200萬元。
但死者若沒有留下遺囑,法定分配方式並不改變,配偶仍取得600萬元,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另外600萬元。
日本1947年修法時,便未賦予兄弟姊妹遺留分
日本在1947年完成戰後民法修正,並自1948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建立的遺留分制度,一開始便只保障「兄弟姊妹以外的繼承人」,兄弟姊妹從未享有現行制度下的遺留分。
日本在1980年再次修正繼承制度,並於1981年施行,進一步提高配偶的法定繼承比例,同時限制兄弟姊妹的代襲繼承範圍。
不過,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死者若沒有子女、父母,也沒有留下遺囑,兄弟姊妹依然是法定繼承人。
台日制度的一項主要差異,在於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的比例。
在台灣,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日本則較偏重配偶保障,由配偶取得四分之三,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四分之一。
假設日本一名已婚、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者,留下相當於新台幣1200萬元的遺產,且沒有遺囑,配偶可取得900萬元,兄弟姊妹共同取得300萬元。
但死者若留下有效遺囑,指定1200萬元全部由配偶取得,兄弟姊妹因為沒有遺留分,不能要求分回原本依法繼承時可取得的300萬元。 (相關報導: 遺產新制快上路了!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專家揭「忘記做1事」財產照樣被分走 | 更多文章 )
日本法務局的遺囑宣導資料也明確指出,兄弟姊妹不具有遺留分,因此只要預先留下有效遺囑,原則上就不會發生兄弟姊妹提出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