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月28日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新制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未來民眾可透過遺囑,決定是否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不再被法律強制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手足。
不過,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是「特留分」,並未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
若死者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在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依法繼承遺產;只有在死者立下遺囑、把財產留給配偶、同居伴侶、朋友或公益團體時,兄弟姊妹才不能再要求分回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法務部也強調,兄弟姊妹的「應繼分」仍然存在,此次修法只是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
什麼是特留分?遺囑寫「一毛不給」也未必有效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替繼承人安排的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即使死者立了遺囑,法律仍強制保留給部分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以一名未婚、沒有子女、父母已過世者為例,假設留下新台幣1200萬元遺產。依修法前制度,即使遺囑寫明全部捐給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共同主張相當於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也就是400萬元。
新法施行後,只要遺囑有效,1200萬元就可以全部捐出,兄弟姊妹無法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返還。
若死者有配偶,但沒有子女、父母,依台灣現行法,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以1200萬元計算,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為600萬元,修法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也就是200萬元;新法上路後,死者可以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不能再強制要求這200萬元。
但若沒有遺囑,分配方式並不改變,配偶仍取得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另外二分之一。
日本1980年修法,1981年正式取消手足遺留分
日本早在1980年就完成類似改革。
日本國會於1980年通過《民法及家事審判法部分修正法》,同年5月17日公布,並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法後,日本民法明定,只有「兄弟姊妹以外的繼承人」享有遺留分,等於正式將兄弟姊妹排除在最低遺產保障之外。
日本取消的同樣只是兄弟姊妹的「遺留分」,不是繼承權。死者若沒有子女、父母,也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仍是法定繼承人。
台日最大的差異,在於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的比例。台灣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日本則明顯偏向保障配偶,由配偶取得四分之三,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四分之一。
假設日本一名已婚但沒有子女、父母已過世者留下相當於新台幣1200萬元的遺產,且沒有遺囑,配偶可取得900萬元,兄弟姊妹共同取得300萬元。
但若死者留下有效遺囑,指定1200萬元全部由配偶取得,兄弟姊妹因為沒有遺留分,不能要求分回那300萬元。日本法務局的遺囑宣導資料也明確指出,兄弟姊妹不具遺留分,因此只要留下遺囑,就不會被兄弟姊妹提出遺留分侵害額請求。 (相關報導: 遺產新制快上路了!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專家揭「忘記做1事」財產照樣被分走 | 更多文章 )
日本為什麼取消?財產通常是夫妻共同累積,不是手足創造
日本1980年的修法並不是單獨處理兄弟姊妹,而是一次全面調整戰後的繼承制度,包括提高配偶的法定繼承比例、限制兄弟姊妹的代襲繼承範圍,以及建立「寄與分」制度,讓對遺產形成或照護死者有特殊貢獻的繼承人,可以獲得較多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