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駕駛都有過類似經驗,行經路口時綠燈突然轉黃燈,煞車與通過之間往往只有短短幾秒鐘的判斷時間。不過,一名駕駛行經路口時,號誌突然由綠燈轉為黃燈,他因為反應不及,車頭停進機車停等區,事後遭民眾檢舉開罰900元。他認為自己並非故意違規,而是煞車距離不足所致,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審理後,最終仍遭法院判決敗訴。
開車「遇到黃燈」該煞車還是加速前進?男子遭檢舉開罰900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於2025年3月3日下午4時許。一名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路口時,原本正常行駛,未料號誌突然由綠燈轉為黃燈。
黃燈亮起急踩煞車,車頭卻停進機車停等區
男子主張,自己發現燈號變換後便立即踩下煞車,但由於車輛制動需要時間,加上必須維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因此最終未能在停止線前停妥,導致車頭滑入機車停等區內。
事後有民眾將違規畫面拍下並提出檢舉,警方調閱影像確認後依法舉發,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裁決罰款 900 元。
駕駛強調非故意違規,提行政訴訟求撤銷處分
收到罰單後,男子認為自己並非刻意占用機車停等區,而是在黃燈轉換當下來不及完全煞停,屬於不可避免的情況,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裁罰。
他認為,當時已立即採取減速與煞車動作,並無搶快闖越路口的意圖,不應被認定為違規。
不過,監理機關則指出,從違規照片與相關影像可清楚看見,車輛確實停留在機車停等區內,而該區域依法僅供機車及慢車停等使用,其他車種不得占用,相關違規事實相當明確。
法院:遇到黃燈,駕駛人應「立即減速」,並預判停車距離
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停入機車停等區的事實並無爭議,且從照片即可清楚辨識違規情況。
判決指出,依現行交通規定,黃燈亮起時代表通行權即將結束,駕駛人應「立即減速」並預作停車準備,而非等到接近停止線時才決定是否煞停。
法官進一步表示,持有駕照的駕駛本應具備判斷燈號變化、車速控制以及煞停距離的能力,並應提前評估能否安全通過路口。雖然男子並非故意違規,但未能妥善掌握車速與停車距離,導致車輛占用機車停等區,已構成行政法上的過失責任,因此仍須承擔違規後果。
「不是故意」不等於免責,900元罰單維持原判
法院最終認定,監理機關裁罰程序合法,違規事證明確,且900元罰鍰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因此駁回男子訴求,維持原裁罰處分。
判決也再次提醒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隨時留意號誌變化,尤其接近路口時更須適度減速。即使沒有主觀違規意圖,只要因疏忽導致占用機車停等區、越線停車或其他交通違規情形,仍可能面臨罰鍰處分。
闖紅燈罰多少錢?最高罰5400元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
停等紅燈超過停止線罰款多少?最高罰1800元
紅燈時車輛前懸超過停止線時,則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將面臨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闖紅燈如何判定?有無超過「停止線」
根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官網政令宣導公告曾指出,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規定,當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如遇前方號誌轉換,而車輛「已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範圍,則應儘速通過;如不及通過要煞停,也應注意後方來車,以避免造成追撞事故發生。
如果車輛駕駛人過了停止線,號誌才轉變成黃燈,民眾如果自覺無法通過緊急煞停因而超越停止線,警方將依客觀具體事實,以勸導代替舉發。
資料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720 號判決》 (相關報導: 交通新制全國同步實施!一上路就違規「開罰3600元、禁止行駛」,機車最新規定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陳得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