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立委的辦公事務費、公費助理工資、專業加給與資深加給等費用,明確納入公務預算編列,並從第十二屆立委就職日起施行。這本來就是一次國會內部制度的調整,結果在有心人士的政治口水中,被講成是為特定人士「解套」,甚至有「網軍側翼」喊出「除罪化」,把組織法的修正硬扯成刑事責任的免除,根本是在混淆視聽。
講到助理費出包,經筆者調查,民進黨自己才是重災區。近幾年,立委層級有林岱樺、林宜瑾、陳歐珀,地方議會有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新北市議員周雅玲、林銘仁、桃園市議員游吾和、吳宗憲,這些人都因為助理費問題被起訴或判刑。
如果這次修法真的能「解套」,照同樣的邏輯,這些民進黨籍的涉案者不是也一起解套了嗎?怎麼民進黨批評修法時只挑特定對象打,對自家人的案子卻一個字都不提?這種說法本身就十分弔詭。
另外,「除罪化」這個標籤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這次修的是《立法院組織法》,規範的是未來助理費怎麼編列、管理與給付,完全沒有動到《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中任何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處罰規定或責任歸屬的條文。
事實上,修正條文說明欄已明確指出,將相關費用定為「立法委員補助費用」,是重申民國七十五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首次編列「助理研究補助費」以來的既有定性,「並未改變其法律性質,亦無意更動立法院、立法委員及公費助理三者間之法律關係」。換言之,這次修法只是把行之有年的預算編列方式明文化,不是創設新制度,更不是替誰脫罪。
而且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採取明確的日出條款設計,將適用時間限定於第十二屆立委就職日起施行。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的既有案件,仍應依行為時所適用之法律審理,不存在溯及既往、自動免除刑責的法律效果。至於個案中是否有人援引新制度作為訴訟攻防主張,那是訴訟策略層次的問題,不能與「法律上當然除罪」畫上等號。
筆者從制度面分析,將助理費納入公務預算、由立法院代理立法委員給付,並接受既有的預算審查與稽核機制,反而讓錢的流向更透明、更可受檢驗,以後要動手腳的空間只會更小。如果真的在意防弊,應該討論的是這套制度能不能有效降低風險,而不是還沒看效果,就先扣一頂「政治陰謀」的大帽子。真正被犧牲的,是助理該有的勞動保障,以及民眾期待的制度透明。
不過筆者對於現在的國會討論環境感到十分無奈,任何制度性的修正一進到議場,綠營馬上膝反射式反對,法律問題變成立場問題,制度討論淪為貼標籤大賽,好的修法都變成壞的。
筆者呼籲,當「除罪化」這種說法可以不經查證就滿天飛,我們該擔心的,恐怕不只是這次修法,而是公共討論還有沒有回歸理性的一天。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原來助理費成了道德測驗─判你無罪,先被判成共犯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政治幕僚、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