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於21日發布新聞稿,洋洋灑灑闡述「劣質防彈背心採購弊案」,以下略為分析,應可察徵《該類採購案》嚴重弊端,當慎思如何防微杜漸,如後漢書載:「敕政責躬,杜漸防微,則凶妖銷滅。」
進入本文之前,因應2026年檢察長調動,檢審會(1/22)推薦12位人選供鄭銘謙(2/6)圈選,邢泰釗雄檢麾下之洪信旭(司法獒犬)表示「無二審檢察長職缺」因而撤回,屆時邢家軍之吳怡明(最高檢書記官長)是否雀屏中選?又如邢家軍嫡系「陳佳秀(花檢)、周士榆(澎檢)、林彥良(連江)」調遷高升?(詳拙文《2026檢察長調動》)又,邢泰釗將於今年五月卸任總長,或將轉任律師?若檢察總長人選難產,老邢代理(實質)萬年總長一路至2028年?
劣質防彈背心:多年來遍布國軍、警方、調查局、矯正署及全國各機關?
經查,最高檢該新聞稿(引用均簡稱原文)記載:「(原文)交付『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之防彈背心…予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矯正署及警政署等採購機關。」由此可知,系爭劣質防彈背心等所提供之機關,主要為「國軍、警方、調查局及矯正署」等。申言之,劣質之防彈背心及軍警用品,效能上如該新聞稿所稱:「嚴重影響第一線軍、警、矯正機關執勤同仁之人身安全。」該新聞稿將之提升到「國家安全」的層次,主要在於「國軍弟兄穿著劣質防彈背心及使用不良軍警用品(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
次查,發生此類弊案之原因為何?「(原文)多年來不肖業者介入軍警用防彈背心之政府採購案,交付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或安全性要求之防彈背心或相關產品。」此小段有兩個重點:「一、『多年來、一再發生』。二、不肖業者『交付(劣質品)』。」是以併由時間軸觀察為「多年來、交付」,究竟期間多久?得標廠商「多年來已交付多少件劣質防彈背心及劣質軍用品?」
眾所皆知,《政府採購法》有其法定程序,簡言之,包含《採購案》公告、標案內容、採購需求、廠商資格、採取何種機制(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最低標等)、得標廠商、履約及驗收等,當審視「標案機制」、「得標廠商」及「產品驗收」。觀察「最有利標為品質或技術、最低標為價格、限制性招標則為限制對象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22條等),細究最高檢該新聞稿一句:「(劣質防彈背心)弊案範圍『遍及』全國各機關!」
劣質防彈背心「遍布」全台之軍警、調查局、矯正署及政府機關!「果真如此?」假設現況如此,當實際面對危機暨問題,「如何檢測及全面更換設備?」應以客觀數據及加強(抽樣)檢測為證明。
劣質防彈背心弊案之個案重大摘要(一):轉包、向大陸採購?
是以引起筆者疑問:「通案?」、「(歷年)多案」或僅「單一個案或相牽連案件?」(註解:請特別注意,最高檢1/21新聞稿所示主軸,均為「被告楊O勛(原名楊O海)李O勳案之同一或相牽連案件」,詳細檢閱該新聞稿,會察覺「具有許多疑義」,法律人應當細查及論證,以智真實或破其虛妄)
換句話說,最高檢該新聞稿寫了一堆,經檢索司法院法學系統(最後記錄日期2026/1/27),主要在於橋檢112年度偵字16855起訴書、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該案目前上訴二審)。至於最高檢1/21該新聞稿所稱「多年來、一再發生、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或待舉列更多案例以明,若積弊甚深,各地檢方雷厲風行糾弊,筆者深表贊同。
筆者整理該個案(橋院112重易1號)重點及摘要如下:
一、重大標案內容:國防部軍備局標案JE07013L122(纖維疊層不織布,簡稱L122標案)、標案JE07022L142(抗彈纖維布/抗彈板,簡稱L142標案),分由大眾電腦、大同公司得標,橋院一審判決載,標案得標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億6320萬元、3億1500萬(大同公司1億7500萬元,大同及大眾另均分1億4000萬元)。
二、得標廠商之轉包或分包?甲公司及乙公司不具履約能力,向大陸購買劣品抵充:被告Y(楊O勛)係甲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Z(李O勳)係乙公司負責人;國防部採購案條款設有「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Y向大同公司及大眾公司「訛稱」甲公司具有實質製造及履約品之能力,致大同公司及大眾公司陷於錯誤,由甲公司供應L122標案、L142標案履約品,甲公司向大陸訂貨並經甲、乙公司報關來台。筆者請問:軍備品之得標商「大眾電腦及大同公司」被甲公司訛稱?如此容易相信甲公司?
設本件為轉包,按《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另涉「財物(採購品)之履約等」,細節暫且不論。以該個案之客觀事實觀察,初步論證:「轉包、向大陸購買劣品抵充」足認為「政府採購弊案」!細探該案之採購程序,鑽營及漏洞等足為省思以防杜之。又,本文不另論「分包」,即採購法第67條所稱「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劣質防彈背心弊案之個案重大摘要(二):不肖廠商不法獲利逾億元?
甲公司及乙公司「無履約能力」已如前述。未免文繁,以下第三點至七點僅臚列綱要:
三、標案轉向大陸地區丙公司(江蘇中O公司)購買抗彈纖維布,並由甲公司及乙公司報關進口。
四、無法檢視產地來源?被告Y、Z令「不知情」員工「拆除包裝及江蘇中O公司標籤?(佯稱台灣製造)」
六、甲公司及乙公司「開立不實證明(台灣製造)」交付「實際為大陸產品」給國防部軍備局,「有無驗收及檢測防彈(抗彈)之效能?」細部包含驗收之良率及不合格比例。
七、甲、乙公司之不法獲利為何?軍備局冤大頭?大同公司及大眾公司轉包獲利為何?設得標商亦有獲利,有無刑責?如何究責?(賠償責任,另詳《政府採購法》第66條等規定)
內行看門道,該軍備局L122標案、L142標案均為「最低標」,由大眾公司及大同公司得標。案經轉包或分包?由甲公司及乙公司「向大陸江蘇中O公司購買,報關後由『不知情員工』拆卸標籤,然後開立證明交付國防部軍備局?」魔鬼藏在細節裡。詳細比對《該起訴書(含附表1、2)》、《一審判決附表1、2》,依起訴書載:軍備局該兩標案(採最低標)已給付大眾公司及大同公司1億7739萬4381元。大眾公司給付(轉包)甲公司共6839萬1254元,大同公司為6506萬2000元。
(長註:一、該起訴書記載:「軍備局205廠因而於《L122標案》中交付《大眾公司》如附表1所示貨款共7,452萬7,456元,而於《L142標案》中如附表2所示分別交付《大同公司》7,612萬6,925元、《大眾公司》2,674萬0000元。」二、「大眾公司於L122標案、L142標案中分別交付4,284萬1,254元、2,555萬元貨款予甲公司;大同公司於L142標案中則交付6,506萬2,000元貨款予甲公司。」以上細部數據須對標案給付各期逐一比對,此部分僅係節錄引用該起訴書)
小結:甲公司不法獲利共計1億3,345萬3,254元(一審判決更正:甲公司不法獲利1億31,79萬3,254元)。請問:依照該採購契約,軍備局是否知悉該情況?大眾公司及大同公司「轉包或分包」取得多少差價或利潤?
建議國防部長親上火線:隨機挑選防彈衣以身試彈?
回到檢方查緝採購弊案。舉電影《九品芝麻官》為例。刑部尚書大人頭上「頂」個蘋果要被包龍星矇眼射飛刀,尚書大人道:「這案子一定有很大的冤情,還是發回重審好了,此乃仗義之言。」筆者每次看到都笑到不行,心想最好包龍星一刀直接射過去,大快人心。
2022年5月1日拙文《國軍精良設備檢驗之謎—建議邱國正「身先士卒」親試防彈背心》,引用資料提到:「防彈背心的抗彈板無法抵抗國造穿甲彈的射擊,一打就穿;槍枝瞄準鏡的十字絲歪斜,導致瞄不準;腰帶、彈匣袋、一日攜行包、護膝護肘等裝備、配件不符使用需求。」比對國防部(2022/ 4/19)新聞稿澄清「標準嚴格把關,期確保品質無虞」恰如一紙空文,事隔三年餘,時至2026年最高檢(1/21)該新聞稿「政府機關網內互打,國防部情何以堪?」惟然,筆者贊成對政府弊案嚴查到底!
結語:真查假查?「劣質防彈背心、軍用品等」目前有多少個案?如何「從速從嚴偵辦及杜防?」
電影《九品芝麻官》中,刑部尚書道:「本官生平最恨的,就是那些權貴子弟!」前一刻正氣凜然,一見勢頭不對,刑部尚書立馬改口稱:「你爹包不同當年只給我一個爛餅,大不了我還你一個爛餅。不過我深明大義,我還你一百倍。」水師提督常昆挾勢「強迫餵食」兩位公子吃餅,刑部尚書笑呵呵冷眼旁觀,此中恩將仇報,這豈止百倍奉還?又,官場權貴冷暖,此一時彼一時,妙不可言。刑部尚書突然「變臉」義正辭嚴「要求依法嚴查?」
電影中,戚家十三口被滅門案(死後被灌砒霜),重審時刑部尚書驚堂木一敲大喊:「來人呀!大刑伺候。」包龍星道:「尚書大人還真機靈。風往那邊吹,你就往那邊倒,真是佩服佩服。」由以上觀察,刑部尚書大人真是深得當官三昧,難怪執掌刑部,眼目手足爪牙眾多?而時空中的院檢高衙,是否如此?
清末《淮安奇案》,李毓昌其人其事於清史稿(列傳二百六十五),筆者潤筆如下「勘山陽縣賑事(勘查賑災),知縣王伸漢貪墨畏事發,賂毓昌以重金,不為動。役僕下毒,相驗稱毓昌『自縊』」,其妻啟棺以銀針刺之,針黑。其友訴都察院,嘉慶(仁宗)徹查。(後略)」鑑史以察,勘災查弊都能「被自殺(灌毒卻改成自縊)」,利之所在,弊之所在!不嚴謹程序、不勾稽徹查,何以正官箴?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雷聲大雨點小,折騰老半天!最高檢該則新聞稿,確實值得檢視「虛、實?」亦即當透過「個案、比對事實、證據、數據(統計)」具體檢視之!但實際上最高檢該新聞稿「相對虛浮」,所列有疑待查!恰如「藝人閃兵案」,最高檢(2025/11/14)大內宣自嗨唱稱:「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具有重大貢獻?鼓舞民心士氣?」閃兵或妨礙兵役這些陳年舊案都過多久了,一件「順藤摸瓜」之陳年積案,最高檢遽然發函各檢方機關「從嚴從速偵辦?」尤有甚者,最高檢或老邢沒事講「令人欽佩」云云?更漫扯「對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具有重大貢獻?」
本文前面提到「最高檢1/21新聞稿所舉「高雄高分檢、桃園地檢、橋頭地檢」均為「被告楊O勛及李O勳案之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細看最高檢該新聞稿之舉例,實際上「已起訴」僅被告楊O勛、李O勳案(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細探即知「最高檢該新聞稿」宣稱「(原文)偵辦軍警用防彈背心採購案策進會議、有效防止不肖之徒利用程序間漏洞,趁機犯罪牟取暴利?」顯然有灌水之嫌!有趣的是,被告楊O勛目前逃匿遭通緝,換句話說「人還是跑了?」(笑)
更者,「詐欺是詐欺,國安是國安!」最高檢引用「詐欺案」強調國安?詳探該起訴書(橋檢112年度偵字16855)及一審判決(橋院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其起訴案由為「詐欺、偽造文書(含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審判決主要係詐欺罪責。是以,該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國軍規則『不得向大陸地區採購之規範』)」;亦即L122標案(纖維疊層不織布)、L142標案(抗彈纖維布/抗彈板)係被告Y、Z透過甲乙公司「向大陸丙公司」購買後報關,確實不符合「採購案規格」法令而明顯違法,懇請注意「向『大陸』採購用品」這個關鍵!應再行辨明「良、劣之別」。誠然,論證結果確實可以涵攝「向大陸地區購買/(前提)、經檢測為劣品/(檢測)。」惟查,向大陸購買是一回事(前提、明顯違法、軍品等嚴禁向大陸採購),採購品之檢測品質良劣是另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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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以喻而明。軍備局某軍備標案,A標商轉向「阿撒布魯國(未在政府採購法限制範圍)之B廠商」購置「軍品」,嗣B廠商根本不具履約能力?交付一批不合格的阿撒布魯物品?難道軍備局違反驗收程序笑呵呵接收?
最高檢(1/21)新聞稿載:「(原文)防彈背心採購案,有集團化、組織化、綁標化傾向、嚴重影響國安及軍、警人身安全!檢察機關強化系統性偵辦,遏止『劣質』防彈背心流入市面。…從速從嚴偵辦。」可徵「集團、組織、綁標」等關鍵字,而此應追究「政府採購之招標、得標」等程序及落實監督查核,細探「(劣質防彈背心)有多少該類犯罪集團?」說來說去「大量堆砌文字、字詞,組合詞彙」寫一堆「飾賁之美言?」
請問:「劣質防彈背心、軍用品等」目前已有多少個案及客觀數據?如何「從速從嚴偵辦?」至少筆者在該新聞稿中,僅看到「被告楊O勛李O勳之同一個案!以及北檢林姓被告偵查中」。又,最高檢稱「去函國防相關單位」進行「系統性之風險管理預防?」細心觀察,又是一場「空談」促請注意?讀者有興趣請至GOOGLE檢索「系統性之風險管理預防」,檢索結果或許令您大吃一驚。
老實說,近期AI甫開始風行,「馮京馬涼」此類組合字詞(含大量錯謬或剪貼資訊),「花飾亮點蹭新聞之流!(台語說無內才)」整天敲鑼打鼓?回首老邢歷年機關作秀新聞稿,例如:最高檢稱公務書籍為《葵花寶典》(曉諭檢調自宮?)、取綽號《阿紫檢察官》(阿紫為古代淫婦或狐精,天龍八部小說中則為星宿老怪之刁蠻狠毒女徒)、老邢剪貼抄襲前賢文章,最高檢徽章抄襲美元圖案、政務宣傳抄襲日本漫畫詐欺獵人(後來,厚顏自稱「參考」)等,邢泰釗算是先行者。老邢作秀成癮、務虛成癖之珠玉在前,當真提供邢家軍及檢方有志者,一條登天青雲道途!
另外,筆者有疑問的是:「劣質」二字為最高檢明載(另詳附圖),但為何宣稱流入「市面?」最高檢意指「採購案之劣質防彈背心流入市面?」經筆者檢視似為「被告李O勳將『未得標之戰鬥背心內蕊』轉賣得利案件(目前上訴中)。」說來說去,還是只有「被告楊O勛及李O勳案之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等少數案件?
申言之,該類成品檢測(防彈)之實際效能如何?最高檢「泛稱:劣質防彈背心」,該新聞稿附圖上方六件背心,有無以子彈射擊測試?筆者認為「該類『已交付』防彈背心,應具體(隨機抽樣)實測防彈功能」,如此方能徹底證實「劣質」及「欠缺安全性」,免於最高檢該新聞稿草率未經查明,或係泛稱「不安全」卻未詳列實際證據?更者,證實「劣質品(例如防彈背心)」當大量汰換設備,以保障國軍弟兄、軍警、調查人員之生命安全。
以上筆者隱晦而說,本次評論給最高檢及檢方保留體面,本文篇幅刪減甚多,也請鑒察。
檢方高捧邢泰釗稱「泰山可倚、昭如日星(藏字「泰昭=泰釗」)」,《泰山可倚》為唐代奸相楊國忠典故,《昭如日星》則比喻聖人或孔子,檢方此類吹捧,令人不齒,徒淪為司法笑柄。邢泰釗及邢家軍之作秀成癮、務虛成癖,詳見歷年拙文評論。
後記:司法趣談,怪哉!張文案最高檢未發新聞稿宣導?乃公五檢夜宴案,徐檢罰俸兩月了事?
《張文、北捷縱火危安案》發生於2025年12月19日下午,性質屬於《重大社會案件》,細節可參考(1/15)北檢新聞稿。有趣的是,《張文縱火案》最高檢未發新聞稿宣導?讓人頗感愕然。比對先前2025年1月9日最高檢新聞稿:「(原文)網路謠傳『北榮麻疹大流行…等不實訊息,引起民眾恐慌,最高檢察署已蒐集相關資料分案,於今(2025/1/9)日發交士檢指派檢察官儘速查明消息來源,以安民心。」
比對《北榮麻疹網路謠言案、張文北捷縱火案》,同樣涉及「民眾恐慌、以安民心」等要素,兼以邢泰釗熱蹭新聞之習癖,最高檢對《張文案》一片靜悄悄悶不吭聲,頗耐人尋味?
《乃公五檢夜宴案》(始末及檢評會決議請詳拙文《乃公五檢夜宴評鑑》),日前懲戒法院114年度懲字第7號一審判決,檢察官徐名駒罰俸兩個月,當靜待懲戒法院二審判決結果。
司法院(1/23)新聞稿摘要如下:「Ad Astra餐廳餐敘,並由陳啟莊支付餐費新臺幣5萬8,696元(含8人套餐、每人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接受陳啟莊『高額餐飲招待』的利益,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被付懲戒人(即徐名駒)於『事發後』即匯款6萬元給陳啟莊,…行為後的態度亦『難謂』為惡劣。」筆者提醒一下,《乃公五檢夜宴案》可是「由陳董請客支付餐費」,到場四檢(借調最高檢林錦鴻、北檢緝毒組陳鴻濤、公訴組凃永欽及李建論)全部裝傻稱「學長徐某請客!」,俟「媒體爆料之後、徐檢火速匯款!」筆者就問一句:「(傳喚四檢到庭為證人,隔離訊問)乃公攜女伴之相談甚歡。宴後,四檢有無向邢泰釗/王俊力報告?彼此有無私下LINE傳訊?」
古有官官相護,頓時想起電影《九品芝麻官》幾句經典台詞:今有戚家十三口被滅門乙案,「奉聖諭」三司會審。衙門審理時,常威:「乾爹。」李公公:「常威你可要好好的做人,如果作奸犯科的話,連乾爹也容不了你。」、「不過要是有誰敢欺負你,冤枉你的話,嘿嘿…也沒那麼容易。」李公公可是「老佛爺」的人!常威這「乾兒子」當然常威。(笑)李公公又道:「你要是再拿不出證據來控告常威,你就得退堂,常威他呀就無罪釋放。」包龍星笑道:「死太監、陰陽人!李公公,委屈你了,請你為國捐軀呀!來日奏明聖上,將你風光大葬。關門,放狗!」常威受黃馬褂護身,堪稱經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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