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近日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宣稱以「公共利益」與「醫美安全」為目標,卻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實質限縮醫師的執業範圍與工作內容。這樣的作法,不僅引發醫界反彈,更牽涉一個根本問題:行政權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的界線?
從法治與公共政策角度觀察,此次特管辦法修訂,至少存在以下五項重大爭議。
一、母法授權不足:醫療法第62條並未授權限制醫師執業權
衛福部主張修法依據為《醫療法》第62條,但該條文僅授權主管機關管理特定醫療技術與專門醫療儀器的使用安全,並未授權其限制醫師的執業範圍。
換言之,第62條管的是「技術與儀器」,不是「醫師身分」。此次修訂卻以行政命令直接區分哪些醫師可以、哪些醫師不能執行特定醫療行為,已出現明顯逾越法律授權的疑慮。
二、行政命令形同改寫《醫師法》,法律與法規的階層出現錯亂
依《醫師法》,凡通過國家考試並完成法定訓練的醫師,即具有一般醫療業務的執行資格。專科制度本質上是能力加值與專業分工,而非剝奪其他醫師執業權的工具。
然而,特管辦法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實質限縮一般科或特定專科醫師的業務內容,等同行政機關自行改寫法律所保障的醫師執業權,造成行政命令凌駕法律的問題。
三、憲法工作權遭實質侵害,合法醫師一夕失業
此次修訂衝擊最大的,是已在醫美領域合法執業多年的年輕醫師。這些醫師依法取得資格,長期投入臨床工作,並未違法,也非重大醫療事故的主要來源,卻可能因政策調整被迫中止原有業務,甚至回到醫院重新擔任不分科住院醫師。
當行政命令在短時間內剝奪合法醫師的工作機會,已涉及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工作權的實質侵害,難以僅以「政策調整」輕描淡寫帶過。
四、不符比例原則:真正的高風險,並未被精準處理
衛福部強調修法是為了提升醫美安全,但從過往重大醫美事故來看,問題多集中於涉及全身麻醉的高風險手術,且執行者多為外科系專科醫師。
相對而言,一般科或非手術取向醫師與重大事故的關聯性極低。此次修法卻選擇全面性限縮特定醫師族群的執業空間,改革手段與風險來源明顯錯置,也難以符合比例原則。
五、程序不正義:內容未定,卻要求立即上路
除實體爭議外,本次修訂在程序上同樣令人憂心。依目前資訊,最終版本可能於年底才公布,卻規劃於隔年1月1日立即施行。落日條款是否存在、過渡期如何安排、既有執業者如何處理,至今仍不明確。
在規範內容尚未確定前即要求全面適用,不僅使利害關係人無從因應,也嚴重破壞人民對法秩序的信賴,顯然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結語:法治國家,不應由行政命令決定誰能工作
台灣是法治國家,而非行政命令國家。
若要限制醫師的執業範圍,應回到立法院,以法律明文規定,並經充分討論;若要提升醫美安全,也應精準管制真正高風險的技術與行為,而非以倉促程序與模糊規範,犧牲無辜醫師的工作權。 (相關報導: 醫美手術納家醫、急診 石崇良坦言「不滿意」:補訓不如重新外科訓練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執業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