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上午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市議員應曉薇獲准交保,這項裁定打破外界原先預期將在押期屆滿前才會做出決定的慣例,柯文哲須繳納7千萬元保證金,應曉薇則需3千萬元,兩人將在繳費後立即辦理限制住居手續,並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監控。根據法院正式公布的裁定細節顯示,此次交保決定主要基於「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相關的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8月26日完成詰問程序」等關鍵事實,合議庭認為,隨著核心證人作證程序完成,兩被告進行滅證、串供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變。
法院憑什麼理由推翻先前羈押決定?
台北地院在長達數頁的裁定理由中,詳細闡述了准予交保的三大核心論點,首先,合議庭強調「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必須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羈押必要性,不得僅因其他證人尚未到庭即認定有串證之虞。
法院特別針對檢方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的論點進行駁斥,認為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而非一概認為所有證人未完成詰問就必須繼續羈押。裁定書明確指出:「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對於仍在通緝中的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問題,法院認為其參與處理財務的情節已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不應以此作為繼續羈押的理由,否則「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電子監控如何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
依據法院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交保後必須遵守嚴格的監控條件:
- 住居限制: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不得任意變更住址
- 出境管制:自停止羈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 接觸禁令: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
- 科技監控:左腳佩戴電子腳鐶,並使用法院配發的個案手機定時自拍上傳
- 定期報到:透過科技設備向監控中心報到,確保行蹤透明
法院在裁定中特別說明,這些監控措施是「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目的在於「確保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若被告違反任一條件,法院得立即重新執行羈押。
保證金數額背後的司法考量為何?
值得注意的是,柯文哲的保證金額從去年底的3千萬元大幅提升至7千萬元,應曉薇則從1500萬元增加到3千萬元,法院認為,這樣的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
相較之下,同案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前北捷董事長李文宗已分別以1億8千萬元和2千萬元在今年7月獲准交保,顯示法院對不同被告的保證金設定有其個案考量標準。這項裁定也反映出司法實務上對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的新思維,合議庭由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及受命法官許芳瑜組成,並在裁定末尾提醒「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保留後續調整的彈性空間。
北院裁定結果新聞稿完整版: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114年度聲字第2306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於114年9月5日裁定,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與被告2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三、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待行詰問程序,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要不能以其他證人尚未作證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之情節,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在卷,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證人許芷瑜未到案即認尚有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性,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四、綜觀全案卷證及訴訟進行程度,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分別以自己名義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另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本院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同時使用如附件所示之科技監控設備,仍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是被告2人應接受如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倘被告2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之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附此指明。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受命法官許芳瑜肆、本案得抗告。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原本不一致者,以裁定原本內容為準。
檢方抗告與案件後續發展如何?
台北地檢署在收到裁定書後表示將「研議是否抗告」,顯示檢方對此裁定可能持不同見解,若檢方提出抗告,案件將送交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可能影響兩被告實際交保的時程。
從程序面來看,柯文哲與應曉薇自今年1月2日起羈押至今,連同偵查期間已接近或超過一年。目前兩人仍在第3次延押期間,原定下月1日到期。此次交保裁定的時機點選擇,避免了第4度延押的爭議,也讓兩被告能在中秋節前夕重獲部分自由。 (相關報導: 法官為何讓柯文哲交保?律師揭真相:案件結果不會變 檢方醞釀抗告翻盤 | 更多文章 )
京華城開發案涉及的法律爭議複雜,包括圖利罪、收賄罪等重罪指控。隨著重要證人詰問程序告一段落,案件進入新的審理階段,後續法庭攻防將更聚焦於事證認定與法律適用層面。兩被告在接受嚴密監控下重返社會,也將成為社會各界持續關注的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