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所揭示的部落自治精神,實踐原住民族自治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今年4月16日啟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本文參考《重建原住民國族》(Rebuilding Native Nations)一書,試從美國印第安部落自治近一百年的經驗與啟示,針對「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提出以下四點疑問與建議:
一、試辦計畫中未涉及公權力,如何體現未來擁有公權力時其行使規範及究責問題?
根據原民會的說明,「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之推動原則將聚焦部落內部治理制度建構,初期作業會直接與部落接洽,並不涉及地方政府法定職權變更。其擇定首批試辦包括:都蘭部落、望鄉部落、義林部落、大武部落、撒固兒部落。根據了解,這五個部落都已有相當成熟的議事制度,對自我治理有一定的條件及經驗,何需再以試辦計畫去觀測或監督這些部落的內部治理制度?所謂「公法人」,即是依據公法設立,享有公法上權利並負擔公法上義務的法人組織,所以未來的部落公法人勢必享有一定的公權力及義務,如今的試辦計畫中未涉及公權力,如何體現未來擁有公權力時其行使規範及究責問題?因此,本人以為試辦計畫應聚焦在公部門有哪些職權可以授權給部落自行決定,而非聚焦部落內部治理制度建構。
二、應將內部族群結構複雜的部落納入試辦計畫中
早在105年原民會即有因應《原基法》第2條之1推出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當時之立法目的除確立部落公法人之地位外,首要考慮的是讓部落得依法建立公法人組織之制度制定,然考量臺灣原住民部落現況,內部族群結構複雜者佔大多數,本人建議應讓內部族群結構複雜的部落與有穩定議事制度部落進行經驗交流,試以授予他部落的成功經驗協助共識凝聚,再由該部落將制度轉化成適合自己的文化特色所用,合併觀察這兩種部落,在公法人設置制度下要如何順利運行?又會遭遇何困難?該困難僅是針對體質脆弱的部落?還是連有健全議事制度部落適用起來都有負擔?觀察二者差異後再予斟酌條文制定會較全面。
三、保留部落公法人章程(部落憲法)之條文並釐清部落章程對外權限劃分及合作方式
據《重建原住民國族》一書,美國印地安部落都有他們自己的部落憲法,該部落憲法等同該部落自我管理之最高指導原則,同時也是部落實踐社群價值觀、維持社會秩序的機制,更是部落主權的對外展現。為了讓部落有很好的基礎去實踐自治,本人認為應保留105年提出之「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第6條中有關規範部落公法人章程的規定,該條規範也體現在現行法規下是可以容許部落自行訂立自治章程進行部落自治。惟憾當時公布的辦法未明確給予部落公法人章程對外權限,使整篇辦法看似都是在對部落公法人的審查,對此本人建議除保留原有的部落公法人章程條文外,應再明文規定部落公法人章程對外可以發生的法律效果,明確界定外部機關組織該如何與部落公法人分工完成任務。
四、漸進式賦予部落議會決議法律效力,觀察法律效力的結果與範圍是否為現有法治體系所能承擔?
在《重建原住民國族》一書中,我們知道美國印第安部落自治成敗主因在於部落是否可以重掌決定權,此決定權是指部落可以自由決定發生在其管領的領土範圍內的所有內部及外部事務,不會受到其他外部勢力或司法的干預。一般而言,部落議會是部落內的最高議事殿堂,大家會依照部落議會決議進行相關的事務處理,根據該書的觀察若部落決定缺乏相當的法律效力,會導致外部勢力或司法的干預,甚而影響投資者不願意進入部落,終成部落高失業率,使部落無法自給自足,僅得長賴主管機關的補助資源,再受制於主管機關的專案規畫,除無助於部落長遠發展外亦會使部落淪於惡性循環中,不僅如此族人對於部落內部治理制度也會缺乏信賴,招致共識渙散、自治機關形同虛設的情況,故本人認為除賦予相當的公權力外,於部落議會決議做成後,該決議對內對外應發生的法律效力賦予也是實踐部落自治的必要元素,應適當賦予法律效力後觀察其與現有法體系之磨合,再制訂相關規範,方能完善實踐自治要件。
五、結論
《重建原住民國族》(Rebuilding Native Nations)一書中提及,部落自治從自我決定(公權力賦予)到自我負責(義務的負擔與監督)最後會產出更好的決定,如此正向循環造就部落自治成功的因素。同時該書也指出失敗的案例多遵循以往配合補助單位的專案,收取專案補助後再分配補助資源的「標準模式」,此「標準模式」如同我國以往對於原住民族的治理措施,不僅失去文化契合考量也讓部落的發展方針淪於為短期利益與資源爭奪,忽視部落未來長遠發展;而成功的案例則是有著穩定的治理機關、領袖們的策略性與長期性的部落發展規劃、透過適合的法律推動部落發展及部落有能力資助自己的活動並與其他機關組織合作之國族建立模式,此些要件恰是本次原民會在試辦計畫中挑選部落的考量之一,從此可以看出本次原民會試圖以試辦計畫經驗協助部落比照國族建立模式建構自治組織,拋開以一套制度強壓在所有部落上的想法,讓所有部落可以發展與其文化契合的自治態樣,以文化永續、部落未來發展為目標落實部落自治,這是令人振奮的改變與開始本人十分期待本次試辦計畫的觀察結果及各方討論。
*作者就讀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原住民文教法律碩士專班 (相關報導: 原住民自治示範區 蔡英文擬選都蘭部落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