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風生活 薪水房子全歸女方、外遇要賠500萬,這款婚前協議該簽嗎?從業10年法官一一分析
薪水房子全歸女方、外遇要賠500萬,這款婚前協議該簽嗎?從業10年法官一一分析 一名與女友交往5年、論及婚嫁的男子,在討論婚事時女方提出了「婚前協議書」,但這些條件真的該簽嗎?(圖/ericaa1215@pixabay)
「如果購置不動產,一定要登記在她的名下」、「婚後我的薪水,除了零用外,都交給她統籌運用」、「如果有外遇,要我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並且賠償她500萬元」,一名與女友交往5年、論及婚嫁的男子,在討論婚事時女方提出了「婚前協議書」,要他同意許多條件。這些條件該簽嗎?簽下去會有法律效力嗎?一名曾任法官10年的現任律師,一一道出台灣人不可不知的「婚前協議書」常識……
律師事務所來函 我叫高富帥,有一位交往5年、感情不錯的女友,目前兩人已經論及婚嫁。最近也開始討論到婚後的一些安排。父母親比較希望身為獨子的我能與他們同住,她則堅持兩人結婚後不要住在婆家。她說,如果要她接受跟我父母住在一起,則要求下面這些條件:
⒈ 她學的是財務金融,要求婚後我的薪水,除了零用外,都交給她統籌運用。 ⒉ 婚後如果購置不動產,一定要登記在她的名下。 ⒊ 我的工作必須長居國外,她擔心我外遇,如果有外遇,要我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並且賠償她500萬元。 ⒋ 如果離婚,孩子都讓她擔任監護人,並且都要跟她姓。⒌ 離婚後,每個月要我給她5萬元贍養費,跟一筆每月子女5萬元的扶養費。還要我負擔她的律師費。⒍ 離婚後,我必須放棄對她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但她放不放棄對我的?沒有說)
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希望先跟我簽這份婚前協議書。請問律師,如果我簽下去,這張婚前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PS. 律師,您的意見非常重要,關係到我的一生,如果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我會慎重考慮要不要跟她進入這段婚姻。謝謝!
律師回覆 我深深覺得您這位「準」未來人生伴侶,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新時代勇敢女性,讓我猜一下,她是否姓白?名叫富美?
說她勇敢,是說她所提出的這些條件,是有100個想結婚的人當中,101個人都想要對方答應的,卻沒有一個人敢要求對方在婚前簽下協議。
而大部分的人,都只能在婚後鬧得不可開交時,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你婚前都不是這樣說的!」「你婚前答應我的都沒有做到!」一旦上法院爭財產或爭孩子,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初對方曾經答應這些事。
說她勇敢,一般人都會顧忌親友的眼光,這些親友也包括您的父母,一看到女方婚前就把這麼多財產歸屬或分配的事情一一列出,似乎有點太精打細算,還沒嫁入門,就被貼上一張「精明媳」的標籤(男的額頭上則寫著「奸巧」兩字),感覺這個媳婦不好招惹,將來入門之後會不會得到公婆的信賴與喜愛,不得而知。
說她勇敢,是她也勇於在您面前裸裎相見,不,您別誤會我的意思,我是指她敢把自己所有的想法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不怕跟您討論,不怕您覺得被戳破了婚姻浪漫幸福的夢幻泡泡。
當然,能匹配白小姐如此出類拔萃的一方,想必高先生也不是省油的燈,您也是問對人了,還來問我關於婚前契約的效力,甚至表明了如果協議有效,則要再考慮婚事。您果然有sense,我喜歡有sense 的當事人。
關於白小姐提出的婚前協議條款,基本上,只要是法律上沒有禁止約定的,那就是可以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這個公序良俗很抽象,有點像不能違反社會道德觀的底線。
白小姐所列的單純有關夫妻財產的協議,也許都是有效的。唯獨有關子女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可以預先放棄的。因為子女的監護權,需要斟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離婚了,一方不願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法院也不會就此背書贊同預先放棄子女監護權的協議。
最後,高先生,這些婚前協議的內容,您可以與白小姐好好討論,無論婚前婚後都可以簽。只要雙方同意,婚前所簽的,婚後也可以再做修改,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誠心來簽訂,都會有效力。您們能在婚前想到這些問題,著實不簡單,就像是對婚姻這個有機體,打上一劑預防針,也說好遊戲規則,不用為了模糊地帶,彼此在婚前婚後猜疑。
然而,婚姻的本質是互信互持,無論有無訂立這些條款,都不應該輕易的毀壞婚姻的承諾,謹對您們踏入婚姻的殿堂,獻上我的祝福,希望一切幸福美滿。
法律重點 A: 所謂婚前協議,也有人說是婚前契約,用意就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各項權利義務之內容,加以劃分約定之契約。
A: 如果是私人之間的契約,在民主法治國家,就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出發。原則上,只要法律上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約定,對彼此之間就有拘束力。但是,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能隨著法律詮釋者的角度,給予不同的評價,也可能依照社會風俗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讀。
在歐美國家,婚前協議被視為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因為有比例可能高達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在男女雙方都具有相當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婚姻解消後的權利義務做好規劃,無非是明智之舉。而協議的內容,只要雙方誠心喜悅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外遇條款、贍養費保障、子女監護,甚至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
但是在台灣,婚前協議的內容,就不是這麼理所當然了。
● 夫妻姓氏問題: 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民法第1000條)。● 夫妻之住所: 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自己同住(民法第1002條)。● 夫妻財產制: 婚後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家務分工: 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家庭生活費用: 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配(民法第1003條之一)。●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處分,也就是類似「私房錢」的概念(民法第1018條之一)。● 子女姓氏: 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
以上這些事項都因為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因此都是有效的。
A: 在台灣,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例如:約定「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或「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
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故訂立婚前契約時,如果有「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等條款,容易被認為是「離婚條件之預訂」,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還有一種常見關於性生活的約束,例如:約定夫妻每週應該發生幾次性行為,甚至在性行為上面加訂金錢對價條款,則一定會被法院認為違反人性尊嚴、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條款。
至於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此種約定之效力,在近年來民法以及法院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觀點,也會被法院所否認。這從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之。
所以即使是協議監護,也必須採取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而這最有利的監護方式,雙方應該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作確認,不能以數年前或甚至十幾年前的婚前協議的約定就直接認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約定。即使已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代表能夠拘束對方。
對方依然能上法院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讓法院依照雙方各項條件酌定。
但是,如果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不涉及婚姻的解消,也就是沒有訂成「同意離婚」或「無條件離婚」,而是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則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有效,例如:
1.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限制: 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疏於照顧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之情形,則為保障子女權益,可以暫時限制對方行使親權,如減少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權利。
2. 如有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 協議中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或發生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時之損害賠償,則因為不涉及解消婚姻,應該能為法院所接受。
婚前協議觀念應該更開放 關於婚前協議約定贍養費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過去實務見解,因為涉及到「離婚條件的預定」,可能都會被宣告無效。但是時代已經變了,現代人很多在進入婚姻時,是會理性考慮到這些才締結婚姻,實在不應再帶有太多「有色眼鏡」去看這些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款,怎麼破壞了婚姻的純潔與善良。
就像婚前、婚姻過程中都能選擇夫妻財產制,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約定,無非是對於個人財產、經濟狀態的規劃,若能以較中性的方式解釋,其實更能避免雙方日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產生紛爭,也算是一種預防性的解決機制。
台大法律系畢業,非典型法律人,覺得只懂法律的人生太單調,酷愛攝影、偵探推理小說、體育賽事與戲劇、音樂的欣賞。
200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後,分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擔任法官期間取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Columbia Law School, NYC, LL.M.)。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2003-2013)。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亦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曾任)財金系不動產估價及管理學程講師。
10年法官生涯後,搖身一變,成了執業律師。發現律師的工作更加貼近個案當事人的愁苦,並且近距離感受社會的脈動。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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