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是公司高階主管,晚上竟成暗巷站壁女郎!揭秘二十多年前「東電OL殺人事件」

2020-03-0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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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渡邊泰子被殺害時,緊鄰命案公寓附近公寓內,其實不只住了Govinda一人,包含他在內,還有其他4位一樣是不法滯留日本的尼泊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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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inda的工作地點,是在靠近海濱幕張車站附近的印度料理店。命案發生時,Govinda也像往常一樣,早上出勤直到閉店的10點之後,一直都在料理店內工作。

要說Govinda與渡邊泰子兩人唯一的接觸點,就是Govinda曾向渡邊泰子買過幾次春。渡邊泰子有習慣將客人的買春資料記載在筆記本的習慣,剛好命案發生不久前,最後一筆記錄剛好就是Govinda,也因此他才會成為被警方鎖定的目標。於是警方根據了一些間接證據認定Govinda殺害了渡邊泰子,而逮捕了Govinda。回顧事發當天Govinda的行動,警方稱他是兇手,主要是有以下三點。不過,這幾點在之後對內容進行審查後,卻發現了警方的搜查似乎過於草率。

1、事發當時的不在場證明

警方當初根據現場的目擊者證詞,認定Govinda與渡邊泰子在當晚11點半左右,一起進入案發公寓內。

但是事發當時,Govinda一直在位在千葉縣的印度料理店工作,而且是從早就開始了。因此就時間與空間來看,要在案發的時間點抵達現場,實在有些困難。假若10點半左右下班,從離工作地點最近的海濱幕張車站出發,搭到涉谷下車,這段時間就得花費1小時以上了,之後還得步行去案發地點,到那裡可能都要12點了,根本與目擊證人說的時間無法吻合。總而言之,Govinda應是具有不在場證明的。

2、公寓的鑰匙與租金

警方注意到,事發前Govinda正考慮租用命案公寓。因此警方認為,直到渡邊泰子被殺之前,Govinda都擁有房間的鑰匙。

但是實際上,渡邊泰子的遺體被發現的前幾日,管理人店長就曾因為命案房間的窗戶,以及門未上鎖而登門查看過。換言之,那段期間即使沒有鑰匙,任何人也能自由進出房間。而且案發前,其實Govinda早就託朋友將鑰匙返還了,並支付了房租。所以說,Govinda根本沒有金錢上的問題,自然不太可能會為了金錢而殺害被害者。

3、關於現場留下的遺留物

東電OL殺人事件中,警方最重視的關鍵性證物,就是遺留在命案房間內的遺留物(體液、體毛),而這些證物剛好與Govinda的DNA吻合。

但是,Govinda並非第一次與渡邊泰子在命案房間從事性交易,現場的遺留物雖與Govinda的DNA吻合,但真的就能以此判斷人就是Govinda殺的嗎?再者,如果Govinda真是兇手,那他將把遺體留在公寓裡長達10天,並且還持續住在緊鄰現場附近的大樓裡,這樣的行為不是很反常嗎?

雖然這些謎團未解,但Govinda最後還是因為這些證據而被判刑,並在監獄待了長達15年。直到2011年,律師提出再審的請求,要求再次進行DNA比對。但是後來重新調查,才發現從死者體內採集到的精液,以及現場殘留的體毛,與Govinda的DNA不吻合!於是2012年6月,決定重啟再審,最終判Govinda無罪並遣返尼泊爾(因為他本來就有因不法滯留於日本而被判刑過了),不過因為冤獄的關係,所以日本政府必須支付給Govinda,6800萬日幣的補償金。這起事件也被許多人認為是,日本判決史上嚴重的汙點。

但是對於Govinda來說,再多的金錢,都永遠無法找回被日本司法所浪費掉的青春。回國後的Govinda曾發表聲明表示:

現在我因裁判結果而無罪了。

對我來說,這是第二次的無罪判決。終於顯然證明了,最初的無罪判決就是正確的。當然,我很開心,但是同時也充滿悔恨的心情。

為何長達15年間,我必須承受這種痛苦?日本的警察、檢察官、法院,請好好想想,將不好的地方給修正吧。

請讓我成為最後一位入獄的冤獄者吧。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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