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至少每3年檢討財務。
立院三讀勞保條例,政府撥補法制化、負最後支付責任
為使勞保制度永續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9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並未將政府撥補列為勞保基金來源,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基金來源包含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勞保不會倒了?立院三讀通過「政府負最後賠償責任」 以後每年撥補、每3年定時檢討財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關於政府撥補金額,在修正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遇到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讀條文也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自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勞保財務。
勞保保費、滯納金,為什麼要排除「債務免責」?沒繳保費會領不到錢嗎?
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而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事實者,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並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定發給。
簡單來說,即便個人或單位申請債務清算,積欠的勞保費與滯納金依然不能一筆勾銷。如果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欠費事實,勞保局依法將「暫行拒絕給付」,必須等到欠費繳清後,勞保局才會發給相關給付,確保基金權益不被損害。
勞工紓困貸款有新規定?專戶申請不怕被查封?
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撥付後成為強制執行標的,該帳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勞工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條文也設有防弊機制,勞工未償還貸款本息,未來請領保險給付時將逕予扣減;且明定欠費及未償還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的免責規定,亦排除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確保勞保債權不會因時間久遠而消失。
這次修法後,退休金領取有什麼影響?
整體而言,過去勞保面臨破產危機,讓不少人考慮「一次領」落袋為安,但此次修法後:
1、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讓穩定性提高。
2、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勞保財務,降低突然崩盤的風險。
3、透過財務體檢與欠費追償,等到欠費繳清後,勞保局才會發給相關給付,確保基金權益不被損害。.
不過,根據《newtalk》報導,國民黨立委廖偉翔提醒政府,將最終支付責任明文入法,只是給勞工一張「最低限度的保單」,並不代表勞保財務危機已經解除。廖偉翔直言,若政府只會每年撥補預算,卻不願面對勞保「入不敷出」的結構性大洞,不願啟動實質制度改革,長期下來國庫負擔過重,撥補恐淪為徒勞無功的「空白支票」。他強調,修法通過後才是考驗政府決心的開始,行政院應拿出誠意提出更具前瞻性的改革方案。府決心的開始,要求行政院必須拿出誠意與勇氣,在法制化基礎上,提出更具前瞻性的改革方案。 (相關報導: 65歲中高齡注意了!勞動部宣布「3大修法」新制,給付領錢也有影響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