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年的等待,不能再用「缺乏共識」帶過
1982年,植物人王曉民的母親趙錫念因擔心自己離世後,長期昏迷的女兒無人照顧,向立法院請願制定安樂死法律,這起事件被視為台灣最早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安樂死立法倡議。
從1982年到2026年,整整44年過去了。其間,台灣經歷民主化、政黨輪替,陸續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社會對死亡、醫療與生命自主的態度也不斷改變,但對於安樂死是否應在嚴格條件下法制化,政府與立法院始終沒有給人民一個完整答案。
每當社會重新討論安樂死,行政部門總以「社會尚無共識」、「倫理爭議重大」或「不是施政優先事項」以拖待變,但一個議題討論了44年,仍被以「沒有共識」為由擱置,真正欠缺的恐怕不是社會討論,而是政治承擔。
公投,喚醒失靈的代議制度
有人質疑,既然立法院可以修法,為什麼還需要公投?答案正是因為立法院44年來未能處理。
公投不是用簡單的是非題取代專業立法,而是在代議政治長期停滯時,透過直接更大的民主確認重大政策方向。人民在公投中決定的,是國家是否應建立一套受到嚴格規範的安樂死制度;至於適用資格、醫療評估、審查程序、冷靜期、醫護人員良知拒絕權及防止脅迫的機制,仍應由行政部門與立法院依法完成。
當政治人物不願碰觸生命終點這道難題,公投就是讓人民打破沉默、要求政府開始行動的民主工具,拖延44年的議題,當然具有交由全民決定的正當性。
現行法律保障拒絕醫療,卻未涵蓋所有需求
台灣並非沒有善終制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讓符合特定條件的病人,可以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這是台灣醫療人權的重要進步,也必須繼續強化安寧療護與長期照顧資源。
但我們也必須誠實承認,安寧醫療並不等於安樂死,且早期醫學倫理將安樂死粗分為「積極」(主動加工)與「消極」(被動撤除),但現今共識認為撤除無效醫療是病人固有的醫療自主權,因此傾向不用「消極安樂死」一詞。
當經濟條件優渥者可以前往瑞士,普通家庭卻只能被留在原地承受痛苦,尊嚴善終就可能淪為少數人的特權。生命自主若只能用金錢購買,就不是真正平等的人權。
公投不是表決誰該死,而是決定國家是否提供選擇
支持安樂死法制化,絕不是主張放棄病人,更不是要求所有人接受安樂死。有人願意接受治療直到最後一刻,有人選擇安寧療護,也有人希望在疾病無法治癒、痛苦無法忍受時,保有最後的自主選項。不同信仰與價值選擇都應受到尊重。
法制化的目的,正是把原本存在於地下、海外或孤立絕望中的選擇,納入公開、透明而可受監督的制度。沒有法律,不代表問題不存在;只代表承受痛苦的人得不到保護。
用公投終結44年的立法怠惰
生命終點牽涉醫療、倫理、宗教與人權,不可能要求全體國民看法完全一致。民主社會所追求的共識,也從來不是百分之百沒有異議,而是在充分資訊與公開辯論後,形成一個社會可以共同承擔的決定。
安樂死公投的價值,就在於迫使台灣社會認真面對問題:當一個具有自主能力的人罹患難以治癒的疾病,並承受無法忍受、無法合理緩解的痛苦時,國家是否仍有權封鎖其所有善終選項?
44年前,王曉民的母親向國家提出這個問題;44年後,政府仍沒有完成回答。既然行政部門不願主動、立法部門一再延宕,就應該讓人民透過公投作出重大政策選擇。
這場公投不是催促任何人走向死亡,而是要求國家以法律接住痛苦;不是否定生命價值,而是承認生命除了長度,也應擁有尊嚴;更不是以多數暴力決定個人生死,而是讓每個人在嚴謹制度保障下,保有選擇或拒絕的自由。
安樂死法制化已經等了44年。讓人民決定,不但具有正當性,更是台灣民主不能繼續迴避的責任。
(註:立法院並未通過公樂死公投)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以安樂死公投凝聚多數決,鞭策立院早日完成安樂死法案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台灣民眾黨政策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