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遺囑」的認知,不外乎就是「交待後事」,也就是一個人預先在生前留下一些「囑咐」,要求有關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身故後的各種事情,或是他對親人的一些想法或願望。所以,遺囑的內容大可以由立遺囑人「自由安排」。但如果不知道裡面要寫些什麼,以下3大方向可以提供參考:
1‧說明遺願
這部分通常與遺產分配無關,等於是最後要交待給生者的話,例如希望子女日後要孝順還活著的另一半,或是交待子女如何操辦身後事,以及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
2‧遺產安排主要就是「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的方式
例如可將所有財產全都捐做公益,或是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給各個繼承人;也可以依財產種類,分給不同繼承人。例如將動產分給某一繼承人、不動產分給某位繼承人;或是不准繼承人分割(注意《民法》上。對於「禁止分割」的效力只有10年)。
以分配「不動產」為例,立遺囑人最好是清楚指明不動產的標示。單以土地來說,至少要載明座落、地號以及權利範圍(也就是「持分」);如果是建物(房屋加土地),則先標示土地的資料,再載明建號、門牌號碼,以及權利範圍。
由於繼承人在繼承不動產後,依法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所以假設立遺囑人能夠在遺囑中,清楚標示不動產的相關資料,不但可以避免日後引發爭議,也有利於繼承人到地政機關,進行繼承登記的相關作業。
不動產標示清楚之後,再來就是「如何分配」的問題。對此,律師會建議立遺囑人,可以指定將某間不動產,由某一位繼承人單獨,或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則上,只要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立遺囑人都可以自由決定,想如何分配遺產給繼承人?至於各個繼承人,也都必須遵照立遺囑人的意思。
再以分配「動產」為例,雖然繼承人繼承動產時,並不需要登記(有價證券除外),但是立遺囑人可能會有許多相似的動產,像是立遺囑人的存款,散落在不同的銀行裡,便是一例。
由於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要降低日後繼承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所以,立遺囑人想藉由遺囑,將動產分配給繼承人時,最好「意思要表示清楚」。也就是把所擁有的各種動產,像是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古董藝術品、名酒、收藏品等的金額、數量,及存放地點等全都標示清楚,方便讓各繼承人進行分配。
3‧其他重要交待事項
例如指定遺贈的對象,以及遺贈的財產;將遺產交付信託;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特種贈與不予歸扣(例如: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原本送給小孩的創業或結婚基金,日後不必列入應繼遺產);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也就是「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說明及舉例)。
總的來說,為了讓父母或自己全權處理遺產,最好能事先立下遺囑,也不用擔心先立了遺囑,日後就沒辦法更改。因為,只要當事人的想法有任何改變,隨時都可以從新寫過。 (相關報導: 家人名下有房注意!專家教1招「房地合一稅通通免繳」,土增稅直接少一半 | 更多文章 )
最後還有更重要的是,立遺囑人千萬別忘了將「有遺囑」這件事,告訴值得信賴的人,讓對方能在立遺囑人身故後,幫忙處理想要完成的事項。當然,為了確保有人能確實執行立遺囑人的遺願,大可以在遺囑中,將此人列為遺囑執行人。但唯一要記住的是:遺囑的存放位置,一定要跟這位遺囑執行人交待清楚,不然等立遺囑人離世之後,遺書卻找不到,那也等於是「白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