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再談都更條例修法的若干疑義

2019-01-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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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第76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事實上,在行政院原來的提案版本中,並無「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此一要件(參照行政院版第75條規定),在個別立委的提案版本中,亦未見上開規定,甚至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後,送黨團協商的版本中,也並無此一要求,但卻在三讀通過的版本中突然出現,此一規定令人無法理解的理由在於,只有由民眾自組更新會實施的都市更新,才會涉及最後的財務結算,此時由會計師簽證固有其必要性,但簽證的相關細節規定,建議仍應予以明定,以利相關程序之進行。但是,若是由實施者主導辦理的都更案件,則無論最後是盈是虧,實施者都必須承擔風險、自行負責,一律要求仍須由會計師簽證,實不知意義及目的何在?強制支出此筆費用並使會計師須為簽證負責,又有何實質上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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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完美無缺的法律制度,法規一旦出現疑義,即有賴合理的解釋才能突破僵局,或避免不合理的情形發生。都市更新當然必須基於當事人的同意,但如果只看到私法自治的面向,卻未一併斟酌都市更新的同意在程序設計上具有法律所賦予的整體和累加意義,而且此一意思表示兼具高度的公共利益,更須經過層層的嚴謹行政作業程序與委員會的審議,因此和買賣、贈與、租賃等單純的私法上意思表示,是否應在法律上給予百分之百相同的評價,都是日後主管機關在配合修法制訂子法,乃至於解釋相關法令規定時,必須慎重思考之問題。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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