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監委報告指「侵害王炳忠人權」 北檢澄清:有誤會

2018-12-1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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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左)違反《國家安全法》,日前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提案,認為檢方以犯罪尚不明確意涵的「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和搜索票,有程序正義問題。(資料照,甘岱民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左)違反《國家安全法》,日前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提案,認為檢方以犯罪尚不明確意涵的「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和搜索票,有程序正義問題。(資料照,甘岱民攝)

台北地檢署去年偵辦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違反《國家安全法》,日前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提案,認為檢方以犯罪尚不明確意涵的「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和搜索票,有程序正義問題。對此,台北地檢署今(16)日以新聞稿澄清,指國家安全事涉重大,為避免勾串、具急迫性,才依法開立證人拘票,且在搜索過程中另發現王炳忠的犯罪事證,才分案偵辦,強調監察院調查報告乃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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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調查王炳忠案的過程,北檢表示,去年12月19日針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時,當時被告僅中生周泓旭1人,王炳忠等人為證人身分,依法進行相關程序;訊問完畢後,也以證人身分請回,並核發證人旅費,並無假借「證人」身分傳喚「被告」的情形。

另針對向證人開「拘票」的爭議,北檢指出,由於林姓證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執行現場的調查官電話請示承辦檢察官後,由調查官出示承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所開立的拘票拘提證人,其程序並未違反傳喚前置原則。

北檢也表示,在調查周泓旭案的過程中,另發現王炳忠等人涉國安「案外案」,因此才將王等人改列被告偵辦,並沒有如監院報告所指「檢察官於執行搜索時,即認定被告地位形成」、「檢察官違反傳喚前置原則,形同逮捕被告之手段」等情形。

此外,北檢也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78條第1項等相關法律規定,強調監察院調查報告實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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