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判賠 高院:「特殊性關係」使金溥聰精神痛苦

2015-10-0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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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馮光遠批評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和總統馬英九「特殊性關係」,二審宣判馮光遠須賠金溥聰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資料照,余志偉攝)

作家馮光遠批評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和總統馬英九「特殊性關係」,二審宣判馮光遠須賠金溥聰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資料照,余志偉攝)

作家馮光遠2013年在臉書批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才當上台灣駐美代表」,並罵金溥聰「人渣」、「爛貨」等,3月一審判馮光遠無罪免賠,但6日二審逆轉一審判決,宣判馮光遠須賠金溥聰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高院說明,馮光遠是謾罵並且對金溥聰的私人事務評論,貶低金溥聰的社會評價,須負過失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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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指他與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向馮光遠提告求償200萬及登報道歉,刑事部分雖獲判無罪,但民事部分6日二審逆轉,須賠金溥聰100萬元及登4大報頭版道歉,全案可上訴,馮光遠表示不服,一定上訴。

當時馮光遠分別以「蠢材」、「下流」、「特殊性關係」、「男妓」的用語批金溥聰。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馮光遠用「特殊性關係」形容馬英九、金溥聰2人交情密切,非指同性性向,而「蠢材」等用語雖尖酸,但高院認為評論公共議題,國家應予最大限度維護,使監督功能得以發揮,已判馮光遠刑事部分無罪。

貶損言論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

但民事部分,6日二審結果高院認為,內容意指特殊「性關係」,貶損言論透過媒體及網路等傳送,使廣大群眾皆知,不法侵害金溥聰名譽權,並使金溥聰精神痛苦,加上言詞過於嚴重不堪,已逾越憲法所保障的對公共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範疇。

因此高院認為,馮光遠應負過失不法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在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後,決定判馮光遠應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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