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無療效?藥物成分改很大 已構成偽藥涉刑責!

2015-06-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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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淑芬認為,這些違法藥品沒有取得原料藥許可,自行改使用食品級原料、工業級原料,根本就已無療效了,沒療效還可以稱為藥嗎?因此當然應視為「偽藥」。(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立委林淑芬認為,這些違法藥品沒有取得原料藥許可,自行改使用食品級原料、工業級原料,根本就已無療效了,沒療效還可以稱為藥嗎?因此當然應視為「偽藥」。(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難怪民眾常常抱怨吃的藥無效,也難怪常常有民眾在醫院看病時,醫生建議病人要不要改自費用「原廠藥」,藥效較好,而不要用健保給付的「學名藥」,原來是衛福部、食藥署官員放任藥廠為降低製藥成本,自行變更學名藥的主成分、賦形劑,之後被查到,食藥署頂多認定為「劣藥」,輕罰6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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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偽藥還是劣藥?立委質疑食藥署輕輕放下

事實上,依據《藥事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視為「偽藥」,4月至今查核發現的,都是認定「因藥品使用不符規定的之原料藥」,有些已涉及主成分變更,已可認定為「偽藥」,而非「劣藥」。立委林淑芬認為,這些違法藥品沒有取得原料藥許可,自行改使用食品級原料、工業級原料,這根本就已經沒有療效了,沒有療效的藥還可以稱為「藥」嗎?因此當然應視為「偽藥」。而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是認定為「劣藥」,林淑芬也認為食藥署罰責過輕。實際上,依《藥事法》第21條規定,變更賦形劑,應屬違反第1款規定,為「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之「劣藥」,而非食藥署引用的第3款「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而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1款,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根本不應是食藥署輕輕地罰款了事,應被課以刑責。

林淑芬:官員有包庇之嫌 應加重刑責!

因此,林淑芬認為,衛福部、食藥署官員有明顯包庇廠商之嫌,則依《藥事法》第89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上之職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則至2分之1。」尤其早在2013年初,官員還查到了不罰,甚至令其就地合法,衛福部相關人員顯然已構成違反《藥事法》第89條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權力包庇,甚至應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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