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冤案與死刑存廢之別—法務部「針對死刑議題」始終打假球?

2024-04-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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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之「思辯」!

時至2024年,憲法法庭對該案是否作成變更?當審視該案37名死囚,排除有冤獄可能之爭議個案,當被告罪證確鑿且犯行嚴重,法官依法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卻遲遲不執行?律師李念祖提到:「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筆者好友反問:「被判死刑之被告,做了哪些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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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4月23日辯論死刑存廢,最快將於七月底做出死亡宣示。(作者提供)
憲法法庭於4月23日辯論死刑存廢,最快將於七月底做出死亡宣示。

「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自應『包含被告』」或「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不包含被告?」更者推導出「任何人都沒資格結束他人生命,縱然被告殘虐殺人亦同?」至於被告《司法精神鑑定》「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受精神疾病的影響』,被告行為有無罪責或得減輕?是否具有再犯性、危險性與可治療性?」則屬於另一個問題。

或說,法制之立法為立法權所職掌,由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廢除死刑之刑度)變更法制是否妥適?

詹森林大法官三個提問:憲法價值、被害人家屬之慟及死刑合憲?

大法官詹森林提問:「於極端殘忍殺人案件,且罪證確鑿『無誤判可能』之情況下(例如鄭捷案),死刑是否合憲?」、「請問能期待所有的被害人家屬跟您一樣?」更者,詹大法官提到:「(原音)法務部為什麼到今天為止,似乎沒有積極作為,而要修改《刑法》關於死刑的規定?如果用比較尖銳的問題請問,這是否屬於『立法怠惰?』」以上三個問題含擴三個層面,或可供讀者審慎思惟。筆者懇請讀者們反思「小燈泡案之被告王景玉,最終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如今現況個案要被判處死刑有多困難?

未免文繁。筆者引用一則新聞《【火藥對槓】不滿法務部牽拖民意反廢死、詹森林連珠炮犀利問「難道要大法官捨棄憲法價值?」》,併引用《在塞滿火藥的價值縫隙處,憲法法庭展開死刑存廢辯論》,懇請讀者參考之。當法務部「輕飄飄」訴諸民意向大法官以表達反對廢死,蔡清祥(4/24)重申立場認為大法官會議對死刑判決都是「合憲」,難道法律人或讀書人看不出問題所在?當詹大法官質疑法務部,只見蔡清祥(4/24)受訪巧稱:「(詹)大法官個人的意見,法務部予以尊重。」往後蔡清祥若如願高升大法官且任司法院副院長,屆時憲法法庭上「蔡清祥所提問或大法官意見書」悉皆「個人意見?」蔡自己打臉自己,實在怨不得人,想是這迴力鏢將一再打臉蔡清祥,打臉啪啪響猶如交響曲?

又,蔡烱燉、蔡彩貞、尤伯祥因曾任死囚案審理或辯護人,三位大法官依法迴避審理。檢察總長邢泰釗之太座朱富美,律師團提出聲請迴避,惟法庭裁定毋庸迴避。無論朱富美採取何種立場,關鍵仍在於本次十二位大法官之多數決。但不可諱言,大法官朱富美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同衾共枕,法理上及論理上是否適宜?讀者們見仁見智,至少筆者認為朱應該迴避。至於作戲一場,當憲法法庭評議「死刑違憲」之多數決已明,朱富美何妨扮演「支持死刑合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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