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台灣司法亂象—原住民買黑槍無罪?買黑槍不起訴?

2024-03-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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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究明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之當代槍枝進行狩獵?

實言之,最高法院該判決及監察委員(2024/3/15)新聞稿所提:「未究明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之當代槍枝進行狩獵」一語,筆者見之,深深嘆了一口氣。讀者們何妨細讀該句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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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購買黑槍或私槍之通案,筆者再次以「三個層次」懇請省思:一、原住民「購買黑槍、持有黑槍」,檢方不起訴?理由為何?若起訴判有罪或無罪?二、原住民「購買、持有子彈」,檢方不起訴?或起訴判有罪或無罪?舉重以明輕?三、買賣土造槍械之黑槍(或子彈),賣方無原住民身分當被起訴且有罪?買方具原住民身分不起訴或無罪?

據此,根本解決之道仍在於修法,但是否可因為「原住民購買持有黑槍,早習以為常,早已使用外來槍枝」遽然認同,改判無罪?

現今2024國會生態已變,立委諸公請客觀思考及觀察,請問:「容許『買賣黑槍』、持有土造槍械及子彈是否具有危險或風險?」再問:「應如何管制及避免風險?」難道要粗略說:「原住民可以買賣黑槍、持有土造槍械及子彈?」更者,黑槍及子彈在家裡角落隨便放?文末,筆者再次申明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筆者學生為第一位原住民法官(目前為執業律師)及多位好友均為原住民,但依法論法,在《槍砲條例》對此議題修法之前,筆者始終認為:「法律未修正前,任何人買賣黑槍、買賣土造槍械及持有子彈均有罪!」當依法起訴、更當依法判刑,至於個案可憫酌情,則屬個案法官之職能及職權。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當「原住民購買黑槍或土造槍械」卻可稱「自製獵槍」及「他製自用」等同「變相合法」,必然成為法制上嚴重漏洞!院方審理類同之個案可判處無罪?但筆者提醒,個案之客觀事實不同,承審法官未必判處無罪。《王光祿案》改判無罪,對於司法之真正嚴重影響在於:當檢方漠視法制「默認原住民買黑槍實質合法」,乃至涵攝競合「原住民買黑槍及買子彈之持有合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法制上從根本被破壞,難道還要筆者舉例「諸多巧門,以逃司法相繩?」

同此,相似個案若經檢方起訴,院方又該如何審理?延續「個案」原住民購買黑槍「他製己用」之論,質變成通案?法未修正之前,當通案之司法判決「原住民購買持有改造土槍無罪」,僅能判決「非法持有子彈有罪?」這是台灣司法奇蹟,更是台灣司法亂象,見微知著,又有多少司法案件能依法處理?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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