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台灣司法亂象—原住民買黑槍無罪?買黑槍不起訴?

2024-03-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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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一嘆,院檢往後處理類案,乾脆矇著眼說:「原住民『買黑槍、撿到黑槍』,這叫他製己用!這叫他落己用!」、「原住民『賣槍、轉讓槍枝』,這叫自製他用!自售他用!」寧有斯理?管見認為:一句原住民「自製獵槍(自製槍枝)」直接大幅擴充範圍,居然瞞天過海?此例通俗可稱《原住民撿到黑槍無罪案》,當真留名司法青史!個案固然應尊重最高法院該判決,但司法院對此若不檢討通案,顯見「往後通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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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原住民,土造槍械「你丟我撿!」原住民「撿到黑槍來用」,無罪是吧?

探討《原住民自製獵槍》與「原住民撿到槍、買黑槍」之別

國人應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現況實務上之處理早已放寬「原住民自製獵槍」以兼顧文化傳承;惟查,筆者懇請區分「土造槍械或黑槍」等實際「買賣、轉售、轉讓」等狀況,應區分原住民因應狩獵之「自製自用」情況,更者可探討「原住民『彼此間』之自製他用等情」。是以,王光祿該個案,有興趣請詳閱(原審)東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1號刑案判決,細部另請參閱花蓮高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3280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刑事判決等。若未細讀歷審判決,怎堪?

回頭論證,個案具備原住民之身分同時,個案實況「為母狩獵、孝心可嘉」,細看院檢「教示」原住民如何「作」無罪答辯?持槍理由百百款,通往無罪之理由只有一條大道,遽然平地一聲雷「自製獵槍」=「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當真如此?司法審理改判王光祿無罪,其深遠影響為何?2022年8月拙文《總統、檢察總長聯手對付司法獨立?》已提出該案歷審客觀事實、相關裁判資料及質疑。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再次公開質問:「邢泰釗!您對王光祿該案提出《非常上訴》,請問全國檢察官對原住民『拾獲或私下買黑槍(土造長槍)』該如何辦理,一律不起訴處分?」回歸釋字803號解釋,可徵該號解釋各方意見,包含立法者對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下「非營利性自用」獵捕之規範內涵,並針對槍械法令所訂「自製獵槍」之不足部分,依法曉諭檢討修正。只見假借原住民族群名義大纛,劍在言外的總長?非常上訴係檢察總長之權責,提出特別救濟當審慎及慎思其影響,先前王光祿案,顏大和已提出非常上訴,如今邢某再次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改判?

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修法或立法專案處理「原住民取得改造槍械、土造槍械」之實務問題,焉能「一案無罪,通案同此?」

奇怪謬論:原住民買黑槍或撿到私槍,檢方一律「起訴」或「不起訴?」

按《槍砲條例》修法或專案立法前,論證實務現況,會發現有一個有趣現象。簡言之,設問「原住民買黑槍持有土造槍械,實務檢方應如何處理?」以之為前提,當可繼續區分兩個結論或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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