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台灣司法亂象—原住民買黑槍無罪?買黑槍不起訴?

2024-03-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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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原住民、自製獵槍」等細部概況:他製己用?

王光祿個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定讞(下簡稱「該案」),該個案筆者尊重法院無罪之理由及論證。惟查,細部仍可區分「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製造之自製、他製(細部含「轉手加工」)」、使用之「自用、他用」,以及「非營利目的、原住民狩獵文化等範疇」暨審酌「現行法制、刑事免責條件」等,更可細究觀察,槍械移轉或取得方式上,略如「販售、轉讓、贈與、租用、借用、寄藏」或「撿拾、侵占」等,筆者就此有繪製樹狀圖(動圖)及例示圖表(靜態),未免文繁,筆者本次拙文不再逐一分析,實務上法律人不妨自行構思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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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私製」顯然係「非制式槍械(例如土造長槍)」。原住民「自製獵槍」乙事,實務上應以《槍砲條例第20條規定》論之,詳歷年修法,略如最早期規定之「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至現行最新規定之行政罰鍰等。申言之,如以「具備原住民身分為前提」,其法規係規範「自製」獵槍,以及「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之」,而交易或販售等則限縮在於「原住民與原住民之間」。考實務上「原住民自製獵槍執照」等規範,可徵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程度行政控管。(註:本文不另論漁民自製漁槍,請詳該條規定即明)

承上,論證「自製獵槍」或「他製己用」之範疇,該類通案自應包含「他售己用」(即「原住民向非原住民購買黑槍或私槍」)。筆者請問:此類「通案如何處理?」

原住民買黑槍不起訴或無罪?這是台灣?

智者以喻而明。先假設「非原住民與原住民交易(販售、轉讓、寄藏)」,舉例如下:「甲(非原住民)『販售』非制式槍械(土造槍械)及子彈給原住民乙,請問檢方如何處理?」同樣地,乙取得黑槍(土造長槍、非制式槍械)或子彈,可能來自於「轉讓、寄藏、贈與、撿拾(侵占遺失物)」等客觀事實,略如王光祿自稱「在河床拾獲撿到土造長槍及子彈?」明顯為推諉之詞,何人能信?姑不論原住民取得槍彈之原因為何,筆者所舉案例,原住民乙透過買賣取得槍彈,關鍵仍在於「買黑槍、買私槍」,進而可以論證「原住民乙(向非原住民)買黑槍、買私槍無罪?(含檢方不起訴)」

至此,產生一個極為荒謬的邏輯或怪異之司法現象,詳觀他製己用之「他售己用」這個思考,在台灣「買賣」有殺傷力之土造槍械,買方為原住民時,「非原住民之賣方遭起訴,賣方有罪;檢方對買方不起訴,或起訴後,法院判決買方無罪?」在法制未修正之前,通案觀察居然是「檢察官應對購買黑槍之原住民作成不起訴?」(註:院檢互不隸屬且職能個別。檢方職責為「訴追犯罪」起訴或作成不起訴、緩起訴等,起訴後則由法院審理,依法判決有罪或無罪,類同之案例狀況,筆者後述均僅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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