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台灣司法亂象—原住民買黑槍無罪?買黑槍不起訴?

2024-03-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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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槍之他落己撿!」最高法院對《王光祿案》之大伏筆:檢方該起訴何罪?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論證,且擱置不論。(註:個案具有追訴權之判斷)依照最高法院改判無罪之該案判決,留了一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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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光祿)持有系爭槍枝、獵殺系爭動物部分既諭知「無罪」,則與其所涉《侵占遺失物、非法持有子彈》部分「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自非本案起訴書之起訴效力所及,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刑事判決,詳(2024/3/14)最高法院新聞稿)

有趣的是,再次觀察原住民「自製獵槍」包含「他製己用、自製他用」這個高明的法律文字遊戲。王光祿該案土造長槍之「他落己撿」,筆者請問對「侵占遺失物(王光祿自稱在河床撿到槍)」及「非法持有子彈罪」怎處理?檢方起訴或不起訴?白話版就是「原住民撿到及持有黑槍依照《槍砲條例》無罪,撿到黑槍要論《侵占遺失物罪》,撿到子彈、非法持有子彈有罪?」較粗略的講法就是:「依照《槍砲條例》,原住民撿到黑槍無罪、撿到子彈有罪?」筆者突然笑了出來。

筆者假設一下(以下為模擬):《侵占遺失物案、非法持有子彈案》之新案檢方開偵查庭。王光祿認罪也就罷了,假設「王光祿」到庭改稱「報告檢察官,這把土造長槍是我買的!這叫『他製己用』,懂了麼?」走筆至此,筆者一陣莞爾,搞半天,假設王光祿「買黑槍」算是「自製獵槍?無罪!」王光祿「撿到黑槍」涉嫌《侵占遺失物》反而有罪?

檢察官問:「跟誰買的?」王:「太久,忘了。」果然你好我好大家好?直接見證台灣司法奇蹟!以上觀察,原住民自稱「買黑槍」似乎可避開「侵占遺失物」罪責。筆者身為律師,好心提醒原住民朋友們,以後記得別再說「撿到土造槍械。」當然,若恪守「自製獵槍、他製己用、你丟我撿」之標準,原住民們於個案中自稱「路旁、河邊、海邊撿到槍,乃至佯稱我忘了,反正就是撿到的啦。」以之適用《侵占遺失物罪》輕判或緩起訴,筆者亦不反對。(笑)

真正嚴重問題在此,請問:「原住民持黑槍無罪(不起訴),持有子彈起訴及有罪?」寧有斯理?想是原住民朋友們「買黑槍,持有空槍可也,請記得子彈另行偷偷藏好!」當然,系爭持槍與持有子彈「依法」可分開檢視及論罪,敢問檢察官大人起訴「非法持有子彈」麼?更可依據邢泰釗召開之檢方會議決議「依法」處理?邢泰釗被美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邢某果然猶如檢方聖人,泰山可倚?

舉重明輕。「買黑槍之持槍無罪,買子彈之持有子彈?」無罪是吧?當檢方大剌剌論證、撰寫不起訴理由及依法不起訴?筆者笑稱:「買黑槍乙次,分批買子彈,一波又一波?」突然覺得猶如最高檢巧偽作秀公布註銷外逃人員護照名單,一波又一波?檢方不妨虛心學習,承辦此類案搏取亮點上新聞,青雲之道且政治正確?猶如邢某等「剪貼」講一堆理由,高舉「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大纛宣稱」,乍看正義凜然,實則破壞法規及漠視法制,筆者一句戳破:「買黑槍、買子彈不違法?」蔡清祥及邢泰釗整天大唱的「公益代表人、法律守護者」之檢察官摸摸良心,且回答筆者看看?更請問原住民們,有槍沒子彈,買這種黑槍當收藏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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