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富凱觀點:尊重公投,也勿忘法治

2023-04-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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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發起「基隆護海公投」 讓協和發電廠轉型出現陰影。(顏麟宇攝)

地方發起「基隆護海公投」 讓協和發電廠轉型出現陰影。(顏麟宇攝)

台電公司提出基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將原本燃油發電廠轉型為天然氣發電廠,因為需要「填海造地」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引發部分民眾質疑,並提案發起「護海公投」,這個訴求與先前2021年潘忠政先生領銜提案的三接藻礁公投非常類似、實際上都跟要不要興建天然氣接收站有關,提案人卻分別選擇了地方或全國不同軌道的公投方式,這是一題選擇題,可以由提案人自由選擇嗎?還是其實是一道是非題?其中的問題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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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是針對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則是針對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攸關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後者在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3條有同樣的規定。可見全國性和地方性公民投票兩者,在法制上互不重疊;但實務適用上,行政事項依其事務性質究屬全國性或地方性,時有混淆不清的情形發生,因此不論公投法或基隆市公投自治條例都設有「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的規定,同時,如經「行政院認定不符者,應予駁回」(公投法第26條第3項、基隆市公投自治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參照)。

依法補正以一次為限 再補正恐於法不符

護海公投在基隆市政府送請認定後,內政部已做出「非地方自治事項」的函覆,依上述法律規定,基隆市政府自應駁回原提案,提案人如有不服,制度上可選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這也就是謝國樑市長日前向媒體說「內政部已經認定不屬地方自治事項,基隆市政府沒法再准許,會發文領銜人重新提更完整的新案」的原因。至於如果領銜人將原提案「補正」後再送,是否可行?不論在公投法或基隆市公投自治條例都規定「補正以一次為限」(公投法第10條第3項、基隆市公投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參照),據悉該案先前已被要求補正過一次,因此「再補正」恐於法不符。

立委陳椒華(右三)31 日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公聽會及會前記者會,基隆護海公投領銜人王醒之(左三)、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潘忠政(左四)等人出席。(柯承惠攝)
立委陳椒華(右三)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公聽會及會前記者會,基隆護海公投領銜人王醒之(左三)、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潘忠政(左四)等人出席。(柯承惠攝)

憲法法庭:對轄區外產生直接密切實質影響,應認屬跨地方甚至全國性質

不論是珍愛藻礁的全國公投或基隆護海地方公投,問題的核心在於提案所涉內容的性質,到底是全國性(屬中央權責),還是地方自治事項(能夠由地方全權負責)?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第66段之闡述:「……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義認定外,亦應考量其規範效果及實際影響。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文字在表面上縱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如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對於轄區外居民或事物,會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則應認該地方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已超出一縣(市)或一直轄市之轄區範圍,而應屬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自不應完全交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

上述公投提案,涉及全國能源建設,與全體國人生活息息相關,而開發場所位於商港區範圍內,依商港法規定應由中央(交通部)管轄,則從這等面向觀察,上述公投提案性質,究竟是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公投事項,似已昭然若揭。

*作者為國立大學憲法兼任講師、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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