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徐承蔭觀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劃時代里程碑

2023-01-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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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表示,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表示,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孟子曰:「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離婁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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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年多的修法,在立法院黨團協商後,備極辛勞的法務部、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們,在「犯罪被害人們」殷殷期待下,終於在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一部關乎全國犯罪被害人的人權法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權法或被權法)。姑不論修法能否完全符合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期待,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

20210413-犯罪被害人專題配圖-黃昏-示意圖非當事人。(柯承惠攝)
筆者表示,姑不論修法能否完全符合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期待,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有效落實,這部堪稱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基本法』」。(資料照,柯承惠攝)

1.劃時代里程碑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這部《被權法》將1998年制訂的《犯保法》,歷經6次修法,條文從原本36條,建構到103條,全面升級改版「7.0版本」。值得肯定的有:

(一)法律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易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務部採納犯保聯盟等民間團體的陳情,肯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本位概念。

(二)權益保障:建構政府機關的行政協助、保護服務、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及保護機構等,權益保障制度相對完整。

但日本諺語有云:「神藏在細節裡」(神は細部に宿る),7.0版的《被權法》有沒有什麼謎之音,是我們所看不見、聽不到的,故事在城外,濃霧散不開,看不清對白的千里之外?

2.未竟之志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一)保護機構:

在《被權法》第75條,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機構是執行被害權益最核心的部分,其經費(第76條)、董事會人員及運作(第79、80、81條)及執行長的人員(第85條)等…這些重要條文,需社會大眾持續關注後續的執行問題。

首先,論者有謂以往犯保組織附屬在法務部及其各地地檢署,造成其民皮官骨的態樣,沒有民間團體的服務熱忱,反而感染官僚─醬缸文化之氣息,影響其服務效率、效能和效益;再者,董事長或董事人選名單,如仍是官派人選,按政府行政流程執行,一切行禮如儀,最終只淪為橡皮圖章。遊戲規則決定遊戲結果。最後,一個機構最重要的核心人物─執行長,此職位之人選,必需選自於民間,並極富熱忱、同理心、有抱負且具社會服務經驗之專業人士,而非官方指派人員。

由是言之,藉由本次修法通過,是否能真正落實保護機關組織本身之自主性及獨立性,以確保犯罪被害人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積極倡議犯罪被害人人權,並且增加保護機構預算及組織人力,以俾提供更貼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求之服務,值得國人持續觀察與陳情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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