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觀點:要求網路業者審查內容不如落實實名制

2022-08-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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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主委陳耀祥立法院備詢。(蔡親傑攝)

NCC主委陳耀祥立法院備詢。(蔡親傑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雖然取法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但有其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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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DSA針對用戶達到歐盟人口10%、4500萬的業者,課以特別義務。10%云云,未必真有理論基礎,實質上是針對臉書、谷歌、TikTok等國際網路巨擘,都是境外業者。可見DSA重點是對外,而不是對內。

其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鎖定「涉嫌違法之內容」,要求網路平台業者認定並處理。這其實大有疑慮,因為要管制違法訊息是好事,但實務上很不容易。

以金融訊息魔彈檢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傳播學界有魔彈理論,形容傳播媒介訊息對閱聽眾影響有如子彈射出,迅速奏效。近年來有研究者認為,傳播媒介訊息的影響已大不如前,想推翻魔彈理論。其實這要看場域,在股市等金融場域,訊息仍有左右漲跌的魔彈威力。就此而言,想要管制違法內容,以急迫性來說,金融訊息比起政治訊息更是重點。

實務上,金融違法資訊一直是檢警偵辦重點,但真正定罪的卻不多。2003年有新聞記者被指控報導不實的利多新聞,前後纏訟五年,直到2008年以無罪定論。

司法體系都要經過五年,才能對金融訊息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決。相較於此,如何期待網路平臺迅速判斷內容是否涉嫌違法並且據以移除?

如果有人發現網路平臺上出現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不實炒股訊息並提出檢舉,網路平臺是否有能力立即認定違法與否並且移除?否則可能會有民事及刑事責任。這豈不是期待網路業者比司法體系更有效率?

美國知名的電子前哨基金會等民權人士,就認為要求網路業者來承擔違法認定等責任,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明確反對DSA的這些設計。

效法DSA精神,超過4500萬用戶業者實名制先行

《數位中介服務法》現行草案仿效DSA,強調網路平臺如果不知悉內容涉嫌違法,則可免除民事與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接到檢舉而知悉內容「可能」涉嫌違法,卻沒有移除或進行其他處理,就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試問,網路平臺業者會怎麼做?恐怕是在難以確定內容有沒有涉嫌違法的情況下(參照前例,由政府司法體系認定,要花上五年的時間),寧可先移除再說。如此一來,難免會限縮網路言論自由。

與其要求網路業者審查內容是否涉嫌違法,不如要求網路業者完善「實名制」,並且效法DSA精神,針對用戶超過4500萬的超大型網路業者開始試辦。

網路用戶未必要以真實姓名發表內容,但是因為有實名登記,萬一有法律責任,網路業者都可以配合司法體系的要求,提供發文者的真實身分,這樣就可以達到法治社會「言責自負」的效果。這樣做,或許更能達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想要遏阻違法與詐騙訊息、完善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用意。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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