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資訊不透光,大學成了民主黑箱

2022-08-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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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請求政府資訊公開的權人不一定是跟資訊有關的當事人。如果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話,任何人,只要是國家公民,都有權了解政府資訊。後來因為這決定後,教育部只好公開各校的兼任教師鐘點不一致的情形,這對於沒有調薪的學校是一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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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與第4條中:「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重點在於「訊息」;第4條:「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公立大學一定是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更進一步來看,依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私立學校也應該是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雖然私校是財團法人,但因為職務的執行都是依據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就算是私立學校,校務都行使這幾項法律職權。

大學法第39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專院校資訊公開平台上應該要最低限度滿足這個規定,結論是根據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基本上資訊公開請求權的主體:自然人和法人(任何人);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教育部、教育局、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

資訊公開的法理基礎,第一個是憲法上面的「表現自由之資訊自由」,俗稱知的權利。不只保障言論自由,也保障人民可取得政府資訊。第二個基礎是「民主原則」,要做到公共事務參與和課責的前提,是必須取得資訊。不過確實與其他基本權利會有衝突,第一種衝突是侵害到別人的基本權利,具體來說是涉及到某人的資訊隱私權和名譽權,假如這些資訊與公共利益沒有關係,但被強迫公開,是否會受到侵害。比如我們對於兒童跟青少年的保護,兒少法規定不可公開之資訊,我們也不能請求公開。例外不公開的資訊,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限制,比如是國家機密,或者是受其他法律規定有特別考量。如政府說「依法」不方便公開,必須附上舉證責任,是依哪個法?規定是什麼?規範目的在哪裡?到底跟這個案子有沒有關係?這是我們碰到行政機關回應的時候,可做此分析跟思考。

進一步來講,目前政資法的架構是這樣,區分主動公開跟被動公開。政資法第七條,有列出這十款,不用人民請求,必須主動公開的項目。回到前面討論的,私立大學按照這條法規,也必須主動公開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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