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資訊不透光,大學成了民主黑箱

2022-08-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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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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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教育界其實必須主動公開書面的採購契約。在資管界有一個Open Government(開放政府)概念,很多資訊政府不會主動公開,要不然你就放出來,由民間來主動利用,找到可利用的方式。這邊的被動公開重點在這裡,如果沒主動公開的,個案的主動申請要給,這就叫被動公開。

政資法第18條指出不能公開資訊僅限於以下數項: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立法者若有更優位的考量而不公開,但依什麼法而不得公開,要講出來。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者。

若會造成串供,或妨礙偵查,侵害他人生命等也不得公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 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 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當我們要被動公開時,並不是說行政機關只要說不公開就不公開,仍然需要個案的去討論或檢驗,到底符不符合政資法例外不公開的情況,如不符合仍然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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