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妨礙社會轉型

2022-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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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不影響交通」為由禁止民眾檢舉(紅黃線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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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劉振安副組長說明(委員會紀錄325頁):「有時候為了尖峰時間道路管理的關係,紅線劃得似乎偏多了一點可能某個尖峰時間有劃紅線的地方會影響到交通,而在其他時間不太會影響交通,但是所劃的紅線是固定的,所以這一次我們在檢討時認為靜態違規項目應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交通部陳文瑞司長也說明(同330頁):「條文對靜態違規的停車有限縮,就是我們已經定在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分別受理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的違規停車、違規臨時停車或並排停車。其他的部分基本上因為紅線、黃線有一些部分其實對於交通的安全秩序沒有影響那麼大,民眾還是可以打電話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去做相關的處理,但我們沒有把它列入民眾檢舉這部分」。

①不過,紅黃線的目的就在禁止停車,如果要區別尖峰、離峰時間,可立牌表示禁止時段。不如此做,而含糊地以「有時候不太會影響交通」為由禁止民眾檢舉,其實就是不想嚴格執行紅黃線的意思。

然而,紅黃線就畫在那裏,不嚴格執行,是損害法律的權威、降低民眾的遵法精神(縱放取巧違規者即是愚弄誠實守法者),對法治(rule of law)秩序有害。而且,劃設紅黃線,除限制民眾停車利益,若在紅黃線處違規停車,即便有人酒駕撞上,違停人仍有過失,須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參見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等)。因此,紅黃線之劃設,本質上是很嚴肅的。以「有時候不太會影響交通」為由不欲嚴格執行,並不合理。

另外,例如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是可罰六百到一千二的違規(處罰條例56條1項6款),新法也禁止民眾檢舉。這顯然不能用「不太會影響交通」來說明,因為「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靜止狀態本來就不會影響交通。法律禁止並加以處罰,諒係因逆向停車之過程會有逆向行駛之危險行為。禁止民眾檢舉,除了是要不嚴格執行規定、或減少違規統計數字以外,應無其他意義。

②打110報警沒有立即效果,警察不會馬上來(通常在30分到2小時警察才來;筆者經驗),無法處理短暫但嚴重的違規(例如阻塞一個車道之路邊違停)。警察來了也可能「未發現違規」或鳴笛讓民眾「見警駛離」(筆者經驗)。警察不開單而「勸導」(驅離),因無嚇阻效果,反將造成警力重複出動,結果上增加不必要的警力負擔。民眾檢舉直接開罰,才有一點嚇阻效果。遭違停妨礙之民眾能有工具反制,也是社會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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