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咒》看食安危害及民怨—血淋淋的司法改革失敗

2022-04-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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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火鍋湯底案」,懇求雄檢「掛保證」告訴民眾們:「這批過期食用品,通通收回銷毀了,從來沒有被消費者們吃下去過?」真是奇怪至極,怎抓到被告且罪證確鑿,無巧不成書的每個都說「我是第一次初犯」,偏偏檢座就相信了。難怪辦案雷厲風行,被告們均依法膺服案件,最可憐的還是消費者。原來作秀歸作秀,實務的真相會讓您痛苦無比的,難怪司改之路,始終在「夢中畫餅充飢」。有趣的是,今年3月底在楠梓地區同樣查獲過期食品供團膳1300人食用,此案另由「橋頭地檢偵辦」,不知檢方偵辦後續處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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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自稱:逾期奶精犯後態度惡劣  對負責人請從重量刑?

2019年1月雄檢(金股)吳檢查緝的「逾期奶精案」,查扣逾期奶精共8441 公斤,當時有新聞記載「逾期1年奶精改標賣餐飲店2.5噸已下肚!」而雄檢新聞稿載:吳檢「親自帶隊」指揮查緝,更提到:「本署亦將與民生安全聯繫平台所有成員通力合作,強力取締不法,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同年11月新聞載:「檢方認為柯姓負責人販售逾期奶精製品,增加消費者罹患急性腸胃炎風險,罔顧消費者權益及獲取不法所得…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乍看正氣凜然,為民奔走,內行人看門道,該案雄院判決(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一戳穿原來檢方是用「詐欺罪起訴?」(含「刑法第255條商品虛偽標記等罪」)真是轟天巨雷!檢方這是自打臉吧?

按食品、添加物或器具之危害或危險性,攸關民眾權益甚鉅,避免舉證上困頓,食安法之規定相關用語為:「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固然有行政罰及刑罰之細部規範,但對犯罪行為訴追,妥適的方式必然是檢方應充足舉證及起訴。

該案作秀之後,血淋淋的真相在這裡:「雄院該案一審判決」沒有論證食安法之問題(判決僅載:「攙偽」之要件,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真實又殘忍的真相是什麼?答案是:《該逾期奶精案》販售黑心食品的被告們通通緩刑,然後最高罰台幣100萬及一審定讞,請特別注意,被告全部認罪及科以緩刑,檢方及被告均無人上訴,皆大歡喜,檢方無人上訴,您相信嗎?

令人震驚的恐怖真實  《食安案》檢方僅「起訴詐欺?」

「逾期奶精案」雄檢僅起訴詐欺罪,雄院判決事實中包含「味精、逾期奶精」,然後卻無關《食安法》。筆者例示一下受害店家,例如:該黑心原料提供給傻瓜冰茶、日月光團膳、美又美、找茶、麻布早餐、鄉村漢堡、黑茶、傑克小子、茶之飲等等,裡面有些店家連筆者都是其中消費者,受害消費者不知凡幾,檢方或許內心認為「過期奶精沒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說檢方很細心,懂得找「機關鑑定來背書。」筆者質問一句即可:「某官員,您敢吃嗎?還是您父母子女可以吃?」若不敢吃,憑什麼認為人民敢吃且無危害之虞?檢方省事起見《食安法部分》直接不起訴,別跟筆者胡扯什麼「法人非犯罪主體」,該案是在偵辦「黑心食品」對消費者的危害,卻對被告們,全部便宜行事一律採用「詐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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