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從《咒》看食安危害及民怨—血淋淋的司法改革失敗

2022-04-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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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逾期奶精」該案(雄檢108年度偵字第551424號、第7189號,金股)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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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08年11月14日。最後紀錄時間:2022/4/13)

按《食安》及《詐欺》之法益有別:「食安法禁止攙偽、假冒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食品之成分標示須與實體內容一致,以『維護國民健康及建立食品消費秩序』;刑法詐欺罪則側重『財產法益之保護』,二者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既非同一(最高法院刑事106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要旨參照)。」當審酌「過期火鍋底料案」及「逾期奶精案」,為何雄檢可以肆無忌憚的「不起訴、緩起訴或僅起訴詐欺?」當自詡正義之師及信誓旦旦自誇講述為民服務的雄檢,比對類似的「家○諾鵝肝案」及「蝦○先案(二審判1年8月定讞)」,筆者個人認為可以明顯觀察區別。

請問:「逾期奶精案,過期食品是吃下去,飲料也喝下肚,雄檢卻可將此案《食安法部分》通通給予不起訴?」縱然不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掌,但依法職權送再議,依照《刑訴256條》必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重點來了!《食安法第49條》規定,必須「致人於死,才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沒有吃死人,那承辦檢察官作成不起訴,確實拿他(她)莫可奈何?

民團到行政院前抗議頂新黑心油。(資料照/余志偉攝)
為向黑心油與政府判決抗議,曾有民團到行政院前上演行動劇。(資料照,余志偉攝)

血淋淋之咒怨  作秀及嚴苛虐民之司法?

古語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筆者一直覺得現代法治國家不可能出現。法律怎可能是用來欺壓弱勢老百姓?食品安全攸關民生,惡劣黑心廠商竄改商標、添加物質,客觀事實上有大量存在有問題的食品被人們吃下去,或僅因證明損害上之舉證問題,檢方卻仁慈無比,對《食安黑心食品案》「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理由是「一時失慮?」或「僅僅起訴詐欺(跳過食安法)」,由法院依法量刑給予緩刑?難怪消費者民眾權益日漸消損,重利之所趨,黑心商品日益增多。看著新聞寫著:「(2022/3/27)給高雄老弱吃長蟲米,黑心商日供1300份餐點給社福機構」,被犧牲的正是消費者及社福弱勢者的權益。

比對某弱勢求職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前科)的刑事個案(雄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被告求職者察覺不對還主動停卡及求助,被害人匯款全部金額共台幣4600元,雄檢卻不相信「求職者被騙」而起訴,雄院一審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貳月,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壹萬元。這法制及司法到底怎麼了?原來「黑心商人被告可以緩起訴或緩刑,繳錢免責。」而對真正弱勢、無前科的身障者,卻被逼到要入監服刑或易服勞役。難怪筆者不只一次親自親聞被冤屈者「咒怨」承審檢察官、法官,更有表示「受盡冤屈,穿紅衣從此消失者。」這難道不是「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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