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東南水泥阻雙鐵事故,看建物拆除制度之缺漏

2022-04-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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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建築法》對「拆除管理」定有專章(第七章)規範,明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第78條);而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第79條);以及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等規定(第84條)。但《建築技術規則》第150條僅針對包括建築物拆除在內等建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建築物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但前條乃屬「通則性」規定,而「未對」建築物拆除訂有相關技術性規定。建議未來應於《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中規定,工程拆除前應擬定「拆除作業計畫」,並就計畫內容實施拆除施工風險評估,以發掘拆除工作場所及作業內容之潛在危害、可能出現風險狀況、評量風險,以篩選出不可接受之風險,擬訂適當之風險因應對策,用來修正、補充「拆除施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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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建議:

1.主管機關收到承商拆除施工計劃書,如察覺周邊有所謂的5大管線(水、電力、電信、瓦斯、衛工)等之存在,於建物拆除過程有潛在的風險,則應要求廠商到案說明施工作業及安全防護等作法。

2.拆除施工作業期間,建管機關應派員到現場檢查是否依照施工計劃書所寫如實、如式、如質作業,尤其是在工地周圍淨空、相關單位會勘、鄰居鑑定及安全/環境維護設施等。否則,得處以停工、罰款暨改善等作法。

3.建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推動「建築拆除危害評估制度」,要求「危險老舊建物拆除計劃」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外,也推動審查制度及工地施工查核制度。

4.建議主管機關未來應修改《營造業法》,把建築物/構造物之拆除列為「專業營造業」。

5.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建築物拆除專章」,增訂相關拆除設計、施工方式、安全措施、回收再利用等技術性規定,俾利業者及地方建管機關有所遵循。 

*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名譽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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