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福兮?禍兮?當台灣邁出了淨零排碳的第一步

2022-02-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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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國企業是真的動起來了,但是若沒有國家公權力的支持,並連結國際規範,以確立我國減碳之國際適法地位,並為我國企業的減碳成果提供其在國際碳交易市場或綠電憑證流通上之法遵條件,則許多緣自國內的自發性努力或將枉然。故此,雖我國無法被公平納入UNFCCC的法制架構,但如何維護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求,卻攸關我國的永續未來。準此,除我國必須接續過去透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基礎,進一步在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完善單一國家遵約之法律基礎,用以作為在地施行國際氣候法規之依據外,更應積極掌握當前《巴黎協定》提供的非締約方參與氣候行動之空間,以利我國之實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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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善用《巴黎協定》的包容性

對於我國而言,面對綠化供應鏈的壓力,勢必要建立與氣候公約,尤其是《巴黎協定》各項體制之聯繫,一方面讓台灣及我國企業之減碳成果能被國際接受,另一方面,則是讓我國的出口導向淺碟型經濟體制能善用公約及《巴黎協定》的相關機制,來降低減碳成本、促進創新綠能及永續產業之發展,進而維持國家競爭力。實則,有別於過去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巴黎協定》係以更開放與包容的態度來創造全球共同減碳的契機;具體言之,有三個特色值得我們重視:(相關報導: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tics in the postParis era

1、透過全球概括涵蓋的條約設計,弱化了原《京都議定書》因區分工業國家之強制減碳與開發中國家之自願參與而形成的長期對抗。

2、以自下而上的「承諾與審查」替代了原《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的「目標與期程」設計,讓各國的在地氣候行動成為落實全球多邊氣候政策的中心。

3、《巴黎協定》創設的是一種創新的混合式多邊主義(hybrid multilateralism);其功能包括用於指導、協調、利用和動員準國家和非締方(如城市、企業、投資者、地區和民間社會)的氣候行動。

綜上,對於面對外交困境的我國而言,如何善用《巴黎協定》的包容性,來維繫我國的公私需求,應是值得特別重視之處。這其中,又以《巴黎協定》創設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最值得台灣重視,而我國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也已納入了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交易制度的空間,正是對於這個機會的重要準備。。

掌握巿場機制的新架構

在格拉斯哥會議通過了協定第六條的規則書之後,大家都對於因此所創設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給予高度關注與期待,相對的,則有許多環保團體則對於這個發展潛藏的道德危機提出許多疑慮,其中「格拉斯哥淨零財務聯盟」(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也特別強調要遵循嚴格的抵換規則。然則最近UNFCCC為了促進減量抵換交易,已經與2021年自願碳交易市場排名第一的AirCarbon Exchange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容許這個全球第一個全面數位化的碳交易市場所擁有來自30個國家的客戶,可以在這個市場從事UNFCCC官方認可之CERs的減量抵換交易與註銷,這是亞洲第一個與UNFCCC CDM登錄處(registry)同步的碳交易抵換市場。(相關報導:UNFCCC Partners with the AirCarbon Exchange to Promote Carbon Offse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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