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福兮?禍兮?當台灣邁出了淨零排碳的第一步

2022-02-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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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指控主要肇因於歐盟意欲改革既有的《能源章程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來綠化其投資規範。原本這是一個在1990年代用以保護跨越蘇聯之能源投資的國際條約,但現在已被那些受去煤或去化石燃料國家之氣候政策影響而喪失補貼之企業,用來作為提起訴訟的法律基礎;而有趣的是,許多再生能源公司也同樣在原先期待之補貼受影響時,據此提起同樣之訴訟。其實,除英國企業已經威脅要向斯洛伐克的氣候行動興訟外,日本也同樣不支持綠化該條約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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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對於需求端的管理亦不充分。例如IEA的報告便顯示,在今年,原油的需求將再回到疫病前的水平,這種趨勢已導致國際重要智庫Climate Tracker指出,即便這是危險的經濟策略,但已經有一些大型的石油開發商在豪賭所謂氣候行動失敗(Climate Failure)的可能了,若再加上前述德國支持天然氣的立場,顯然氣候行動模範生同樣有其困難處。(相關報導:UK, Switzerland accused of undermining EU green treaty reforms

綜上,面對比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要難以去除化石燃料的台灣,我們固然必須找出能端上檯面的相應氣候作為,但英國、德國與日本在面對自己痛處時的調整,似乎也是我們該學習的地方。原則上,是否只要堅持長期科學為基礎的氣候行動目標(如2030之減碳與2050之淨零),容許短期的彈性偏離似乎有其空間,惟必須提供確切的成本效益盤算,(例如德國在權衡核能妥協與否時,便跳脫單純的減碳與能源成本,而以更全面的氣候與永續政策指標,來持續推動自己的去核政策)以支持偏離的正當性;此外加上努力追求在既有體制的運作空間上爭取國家利益,如英國與瑞士之於能源投資條約,以降低落實長遠目標之衝擊。這些納入政策性的作法,將是我國在邁向2050的漫長過程中必須務實學習之處。總之,進入後《巴黎協定》時代,面對法制化的全球減碳,我們應了解法律是死的,如何詮釋並探求符合國家利益的解釋與運作空間,可能將是台灣在跨越2030邁向2050淨零過程所必要者。

減碳經濟工具應兼具社會公正效益

此外,誠如前揭所述,我國最能接取《巴黎協定》的正是其第六條提供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也是所謂的經濟工具。然則在在《巴黎協定》的架構下,興利之餘,我們常常可以聽到轉型低碳過程的公正或正義問題,簡單的說,就是在減碳過程,我們應將如何補償或協助受有不利益的族群融入新的低碳社會,而這正是必要的政策與法律議題。在過去,不論是2018年法國的燃料稅引發的黃背心社會動亂、德國在推動去除褐煤的過程,設立基金來協助煤炭產業及其工人轉型,以及歐盟綠色新政中同樣的設計,都是印證社會問題必須同不考慮的好例子。實則,追求減碳目標的共伴社會效益,早就是聯合國氣候公約與新近《巴黎協定》所強調者;只是如何去系統化的處理,始終欠缺具體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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