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福兮?禍兮?當台灣邁出了淨零排碳的第一步

2022-02-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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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勇敢邁出後《巴黎協定》的第一步之後,如何營造出台灣的永續未來,將是國人必須共同並持續戮力以赴的目標。(示意圖,AP)

在台灣勇敢邁出後《巴黎協定》的第一步之後,如何營造出台灣的永續未來,將是國人必須共同並持續戮力以赴的目標。(示意圖,AP)

在2021氣候公約第26屆格拉斯哥會議之後,《巴黎協定》已全面實施,而我國溫管法的修法進度,也在經過多方諮詢與公聽之後,提出廣納各方意見的最新《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若加上政府早在去年行政院層級,配合我國淨零路徑之規劃,組成跨部會協調小組,並針對重要路徑構成元素籌組五個工作圈;近來更將重行檢討迄今從缺的2030台灣減碳目標,嘗試完善舖陳邁向2050的台灣的氣候行動計畫。很顯然的,台灣已開啟了銜接《巴黎協定》的氣候政策新面貌。(相關報導:不只2050淨零碳排入法 2030減碳目標也將調整)。然則,面對台灣相對艱困的環境條件與地緣政治處境,加上特殊的能源、產業與經濟結構,究竟我們該怎麼推動下去才能兼顧理想與現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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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格拉斯哥會議之後的全球氣候行動現狀

聯合國氣候公約第26屆英國格拉斯哥會議的落幕,代表了2009後京都時期的終點,也代表了《巴黎協定》的起始點。所以要探討台灣的下一步,應先從檢視這個會議的成果來看。(相關報導:The Glasgow Climate Pact – Key Outcomes from COP26) 

此次會議的主要成果係以所謂的格拉斯哥系列決議(Glasgow Package; 簡稱格拉斯哥決議)來呈現;其重點包括: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的韌性、抑制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提供上述工作的必要財務支持。這其中,締約方重行確認工業國家應履行其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給開發中國家之承諾。所有締約方集體同意共同填補現有減碳計劃和達成控溫1.5°C所需之間的落差。此外,最重要的是,各國首次在氣候公約決議,同意將逐步削減未設置碳補存設施之燃煤發電廠(unbated coal power),以及終止對於化石燃料無效率的補貼。其他則是以規則書第六條提出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以及氣候行動之透明度與報告等。整體來說,雖然這些大多是老生常談,也不是一個很成功的會議結論,但因納入了減煤與新的市場機制,搭配歐盟強化與碳定價相關的邊境調整措施(邊境碳稅),前所未有的激起了包括台灣在內的國際企業界高度關注。以台灣來說,由於扮演全球最重要的產業供應鏈角色,而企業減碳的主要負擔正會落在屬於所謂範疇3的供應鏈(詳後),是以目前驅動台灣淨零路徑的主力已經成為自下而上的企業動力;這其中包括了對於合理碳定價、碳交易、環評抵換之制度、碳捕獲與封存等重要問題之關切,這些也都反映在新立法的溝通過程。顯然,我國氣候行動的發展與《巴黎協定》的實施確有其密切關聯,只是這個聯繫更多出自產業與民間的壓力。其實,國際社會對於格拉斯哥協議的執行,亦呈現類似趨勢。

至於在當前的全球氣候行動的發展上: (相關報導:Towards an Inclusive, Low-Carbon and More Resilient Economy在減碳的企圖心部分,迄今已有代表了全球排碳74.2%的83個國家提交了淨零目標(net-zero target),另有超過450個擁有130兆美元資產之主要的投資機構,已透過格拉斯哥淨零財務聯盟(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Zero; GFANZ)提出2050的淨零投資組合承諾。此外,在個別企業部分,則有超過2300家擁有高達市值約20.5兆美元的公司,承諾指定其以科學為基礎的減碳目標(2022 action plan)。綜上,顯然當前的全球氣候行動重點已因企業的積極參與,聚焦在落實全球公私部門或機構的減碳承諾上,而如何確保這些行動者落實所謂的科學基礎行動措施能與達成2030之目標相融合,並採行正確之行動來達成其承諾,以及符合盤查所需之透明度等,則成為各國當前的主要工作

2021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蘇格蘭格拉斯哥(AP)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AP)

至於在落實巴黎協定的幾個關鍵措施部分,雖然目前有151個國家提交了自定減碳貢獻(NDCs) (UN calculates),但也只能在世紀末控制升溫2.5°C,然若能將上述之淨零目標納入,或可達到1.8 or 1.9°C之水平,但仍無法達到1.5°C之目標。論者以為,這種落差主要與澳洲、中國、巴西、俄羅斯及沙烏地阿拉伯僅提出長期淨零目標,而未輔以具體可徵之2030減碳目標有關。故此,格拉斯哥決議特別要求2022年各國應提交新的2030減碳目標,以及2050的長期策略,以利於世紀中葉達到公正轉型的淨零目標。這個要求除攸關填補減碳目標之落差外,並被認為是調和科技發展與企圖心之重要機會。對於台灣而言,自提出淨零路徑以來,一直受到質疑的便是沒有2030何來2050,如今隨上述政府已經表態要重新檢討2030的目標,看來這正是台灣必須填補的最重要一塊氣候行動拼圖。

在財務部分, 除更新總是遲延的1000億美金援助開發中國家承諾的說法為加快2025的達標,並增加調適部分的財務支援要本諸2019的水準於2025倍增之說法外,並無新意,然值得我們注意的則是在COP26啟動的南非公正能源轉型夥伴計劃(South Africa deal)之發展;其中美、英、法、德以及歐盟,共提供85億美元來支持南非擺脫燃煤電力,以利其達成減碳目標與嘉惠南非人民。這個計劃被稱為是前所未有的夥伴計劃(first-of-its-kind partnership);除帶動再生能源之投資,甚至電動車、綠氫之創新發展外,更協助因去煤而受有不利影響之勞工與弱勢族群,達到公正轉型之目的。很顯然的,這種夥伴計劃之倡議,對於未來跨國合作減碳具有積極之意義,而其透過資金挹注來帶動能源轉型與產業創新,同時兼顧公正轉型之模式,將是未來跳脫重複南北對抗僵局之財務爭議的關鍵突破。目前,台灣新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的第38條,已詳細針對企業與環團關切之淨化燃煤電廠問題予以法制化,這是邁向淨零願景的必要作為,值得肯定,至於上述南非的個案,則是執政者未來應積極追求的政策共伴效益,值得我們進一步的參考。

然則綜合來看,依據權威機構World Resource Institute 之年度研究報告(相關報導:State of Climate Action: Assessing Progress toward 2030 and 2050),在40個評估指標中,大約有1/4與科技有關,而在評估當前的各種努力後,卻顯示出未有任何一個指標的表現能滿足2030的減碳目標;這其中,只有8個指標部分係指出方向正確但速度還不夠快,17個是方向正確但太慢,6個則是停滯或方向錯誤;其他則屬資料不全無法評估。具體言之,在格拉斯哥會議之後,雖然全球的氣候行動有長足的進步,但在達成2030、2050的目標上,其減碳企圖心之確立、路徑之設計、科技為本的決策、落實目標之盤查與透明度、公正轉型之實踐,仍是全球所面對的共通挑戰,更是全球氣候風險可控與否的關鍵。顯然對於氣候風險可控與否的關切,思慮相對複雜的政治家顯然其重視程度不及於企業家。

氣候風險日益增高,企業的關心促成公私部門的齊心

今年1月11日,UNFCCC便援引世界經濟論壇的2022年全球風險展望調查(2022 World Economic Forum Global Risks Perception Survey)報告,指出氣候行動的失敗是名列第一的風險,且將是衝擊下一個世界的最大潛在威脅;至於氣候變遷衍生的極端氣候與生物多樣性損失則分屬二、三。(相關報導:Climate Tops 2022 WEF Global Risks Report)簡單的說,跳脫過往的道德論述,氣候問題已是全球經濟發展所關注的重中之重。報告中鼓勵各國政府應跳脫傳統的每季報告模式,針對這些衝擊制定未來的長期對策,並應尋求全球各方領袖的合作,共同探求能包容多方意見之對策,以確保全球能順利過渡到淨零的經濟體制。

針對此點,UNFCCC引用蘇黎世保險集團的首席風險專家Peter Giger的意見,具體指出這種氣候行動失敗的經濟風險會導致全球損失1/6的GDP。惟相對於此,UNFCCC則對於格拉斯哥會議的決議,即Glasgow Pact,仍給予很高的期待,並指出了其中許多重要的進展;包括各國已提出不同減排目標,甚至有納入以短期2030減半來達成2050淨零排碳目標者。其他諸如減少煤炭及化石燃料之使用,通過耗時6年的協定規則書;尤其是其中有關巴黎定第六條所創設之碳權額度跨國交換架構,已提供給希望透過全球碳市場來吸引綠色投資之國家接取市場之通路。這些都被認為是格拉斯哥決議的真正重點。

然則UNFCCC同樣承認,即便在格拉斯哥會議之後,現有的全球減排承諾不但無法落實控溫1.5°C之願景目標,甚至還會推向2.4°C,且最樂觀的評估亦顯示,我們目前的努力最多只能控制在不升溫超過1.8°C。就此,UNFCCC認為,除公部門的持續努力外,對於企業界而言,最重要的是建立其有效的碳定價機制。這也可以解釋今年來台灣的工商企業團體也不斷地在做此呼籲。

目前,台灣已在建構2050淨零碳排的路徑上投入大量的政策與資源,然則,誠如前述個人所提及者,台灣已到了必須走出自己氣候行動路徑的時刻,而不論出自義務、道德或是發展之需求,台灣這波氣候行動的展開,顯然是源自歐盟的碳邊境措施及跨國企業的綠化供應鏈壓力,換言之,對於台灣而言,因應氣候風險所帶來的生存發展威脅,已經成為國內公私部門與團體的共同關切之重點,而這個促成公私齊心的元素,正是氣候危機將帶來的經濟危機。至於如何因應疫後復興之挑戰,化經濟危機為轉機正是當前全球能否強化氣候行動之核心課題,也是台灣在啟動新的氣候行動後所必須特別關注者。

自全球經濟的發展看氣候行動面臨的挑戰與機會

首先,世界銀行的全球經濟展望報告( 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指出了全球經濟長的悲觀趨勢;亦即從2021的5.5% 降至2022的4.1% 及2023的3.2%;其中開發中國家的復興會慢於工業先進國家。同要的,聯合國的2022年世界經濟情勢與趨勢報告也同樣指出2022的4.0% 及2023只有 3.5%的悲觀成長趨勢。(World Economic Situation and Prospects 2022) 而這種成長下滑的困境也同樣呈現在國基貨幣基金會最近的修正報告中(World Economic Outlook) 這種悲觀的經濟前景也讓各國對於減碳的企圖傾向保守。  

然則面對這種經濟發展的困境,國際能源總署(IEA)卻提醒我們,欲達成2050的淨零碳排目標,仍必須透過已開發國家的在地永續投資,及其協助開發中國家的轉型低碳經濟,來逆勢提升GDP的成長水平(IEA) ;換言之,國際能源總署的報告嘗試告訴我們;透過已開發國家的永續投資及開發中國家的轉型低碳經濟來落實2050淨零目標,將有助於克服氣候風險所帶來上述的經濟衝擊,進而有助於維繫氣候行動所需經濟成長及其能提供的資源;而這些資源正是填補上述格拉斯哥決議之控溫落差所迫切需要者。尤其對於所謂的氣候風險脆弱國家而言,這也是它們能否、願否積極投入全球協力減碳的關鍵條件。這種《巴黎協定》帶動的趨勢,引領了歐美跨國企業更積極的投入氣候行動,也持續對綠化全球供應鏈來解決所謂範疇3的減碳壓力造成影響,而台灣所具有的全球供應鏈,正是首當其沖者。

企業面對最大的挑戰在綠化供應鏈

自標準普爾(全球) (S&P Global)的數據分析來看,我們可以了解為何全球及我國的企業必須全面參與氣候行動;既不是有關國家應盡的地球村義務,也不是道德責任,而是生存及發展的問題。標準普爾在Reducing our Carbon Emission to Net Zero may be our Biggest Challenge yet為題的報告中便指出(相關報導:Reducing our carbon emissions to net zero may be our biggest challenge yet );企業面對後《巴黎協定》時代的最根本問題,應在於如何建立自己量化的排碳基線(baseline),而這個以碳足跡型態呈現的數據,將能用以量化整個全球供應鏈的溫室氣體排放情境;這其中將包括企業本身之營運、供應鏈、產品生命週期、多元資產投資組合、以及銀行的貸放。此外,這些盤查將會特別透過對於燃煤、化石燃料儲量、公用事業和採礦業的深度分析,來深入了解對於氣候行動具有高度影響力的商業行為。依據這個分析,對大多數的商業行為而言,碳足跡係顯現在供應鏈或產品使用及廢棄階段;換言之,在這個分析中,在所謂範疇一(Scope 1)企業的直接排放中,除電業略超過50%,材料約20%外,其餘產業都在10%甚至5%以下;至於在範疇二(Scope 2)所謂的間接排放部分,則除了通信產業將近30%、資訊業11%、不動產業約20%外,其餘產業亦同樣低於10%甚至5%以下;至於範疇三(Scope 3)的上游涉及供應鏈部分,下游涉及產品之使用部分,合計除電業低於50%外,大多在80%,甚至90%以上;以我國關切的資訊產業,便接近90%、一般工業為90%、非必要性消費產品產業為超過95%。這其中,不論是上游的供應鏈,或下游的產品使用,其實都相當難以界定範疇並盤查其碳足跡,而這也成為大型跨國企業在因應全球減碳行動壓力下的最大挑戰,至於以全球供應鏈自居的台灣產業,自然會面臨責任轉嫁下的巨大壓力。

2021年,COP26,全球暖化在非洲肯亞引發乾旱,大量牲畜與動物死亡(AP)
企業面對後《巴黎協定》時代的最根本問題,應在於如何建立自己量化的排碳基線。(AP)

故此,不論是官方要建立減碳目標,或是民間企業要滿足自定減碳承諾或綠化供應鏈之要求,如何建立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之排碳基線,顯然已成為公私部門所共同關切之核心課題,而顯然台灣產業界也已經體認到這個事情的重要性,除工業局回應產業需求已經提出「產業碳盤查及碳足跡輔導辦法」外,全國工業總會也呼籲推動產業公協會成立產業淨零聯盟及執行策略與作法。看來建立企業量化的排碳基線,並提出自己的淨零策略已成為我國公私合作的重點工作,而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亦已就企業申請核定碳足跡與標示部分加以規定,這有助於企業確立自己的基線,以及因應未來跨國邊境調整措施應負擔成本之計算,後續並可做為我國與外國洽談雙邊跨境碳洩漏相關管制措施時之參考。

確實,我國企業是真的動起來了,但是若沒有國家公權力的支持,並連結國際規範,以確立我國減碳之國際適法地位,並為我國企業的減碳成果提供其在國際碳交易市場或綠電憑證流通上之法遵條件,則許多緣自國內的自發性努力或將枉然。故此,雖我國無法被公平納入UNFCCC的法制架構,但如何維護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求,卻攸關我國的永續未來。準此,除我國必須接續過去透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基礎,進一步在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完善單一國家遵約之法律基礎,用以作為在地施行國際氣候法規之依據外,更應積極掌握當前《巴黎協定》提供的非締約方參與氣候行動之空間,以利我國之實質參與。

台灣應善用《巴黎協定》的包容性

對於我國而言,面對綠化供應鏈的壓力,勢必要建立與氣候公約,尤其是《巴黎協定》各項體制之聯繫,一方面讓台灣及我國企業之減碳成果能被國際接受,另一方面,則是讓我國的出口導向淺碟型經濟體制能善用公約及《巴黎協定》的相關機制,來降低減碳成本、促進創新綠能及永續產業之發展,進而維持國家競爭力。實則,有別於過去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巴黎協定》係以更開放與包容的態度來創造全球共同減碳的契機;具體言之,有三個特色值得我們重視:(相關報導: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tics in the postParis era

1、透過全球概括涵蓋的條約設計,弱化了原《京都議定書》因區分工業國家之強制減碳與開發中國家之自願參與而形成的長期對抗。

2、以自下而上的「承諾與審查」替代了原《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的「目標與期程」設計,讓各國的在地氣候行動成為落實全球多邊氣候政策的中心。

3、《巴黎協定》創設的是一種創新的混合式多邊主義(hybrid multilateralism);其功能包括用於指導、協調、利用和動員準國家和非締方(如城市、企業、投資者、地區和民間社會)的氣候行動。

綜上,對於面對外交困境的我國而言,如何善用《巴黎協定》的包容性,來維繫我國的公私需求,應是值得特別重視之處。這其中,又以《巴黎協定》創設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最值得台灣重視,而我國新修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也已納入了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協議共同實施交易制度的空間,正是對於這個機會的重要準備。。

掌握巿場機制的新架構

在格拉斯哥會議通過了協定第六條的規則書之後,大家都對於因此所創設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給予高度關注與期待,相對的,則有許多環保團體則對於這個發展潛藏的道德危機提出許多疑慮,其中「格拉斯哥淨零財務聯盟」(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也特別強調要遵循嚴格的抵換規則。然則最近UNFCCC為了促進減量抵換交易,已經與2021年自願碳交易市場排名第一的AirCarbon Exchange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容許這個全球第一個全面數位化的碳交易市場所擁有來自30個國家的客戶,可以在這個市場從事UNFCCC官方認可之CERs的減量抵換交易與註銷,這是亞洲第一個與UNFCCC CDM登錄處(registry)同步的碳交易抵換市場。(相關報導:UNFCCC Partners with the AirCarbon Exchange to Promote Carbon Offsetting

依據UNFCCC的說明,這個安排正是配合《巴黎協定》第六條之需求,來建構一個不同國家可以透過UN來從事碳權額度交易之架構,並提供給希望透過這個市場來吸引綠色投資的國家管道;而這個說明正足以釐清了第六條的重要性。對於台灣及台灣的跨國企業而言,這個《巴黎協定》創設的機制,一方面攸關我國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在減量抵換交易制度上所提供境外減量額度之連結可能,從而與我國企業未來履行減碳義務時之成本效益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則與我國轉換現有援外制度為國際合作減碳之效益相關;包括我國的綠能科技輸出與創造國際排放額度等。換言之,未來的《巴黎協定》新市場機制,顯然兼具減碳抵換與帶動綠色投資之效益,而這正是我國目前尚未能給予足夠關切者。 

認真學習英國如何延續其資本市場優勢地位之傳統

其實,早在格拉斯哥會議召開之初,個人便曾指出英國之企圖心,是在綠色資本市場之開發與主導。如今,英國已在格拉斯哥會議中成功促成前述「格拉斯哥淨零財務聯盟」(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而我國金管單位也已經表示將推動參與;其次,從英國在會議中提出將創建全球最大自願減碳交易市場的擘劃,更可以看到英國在脫歐後,嘗試配合新市場機制之形成,主導一個平行於歐盟碳交易市場的另一個抵換額度交易中心。

對照上述UNFCCC推動與自願交易市場之合作趨勢來看,英國的行動,顯然是在其既有的國際金融中心基礎上,藉由創設自願減量或排放額度交易市場,來連結甚至主導國際抵換交易市場,而其主導之力量,當然係出自其透過上述財務聯盟驅動綠色投資的能力。這種發揮一國優勢條件來因應國際氣候行動之壓力的作為,值得我國參考。

在亞洲,若我們進一步去了解上述UNFCCC合作對象AirCarbon Exchange 背景,即可發現其設有兩個基地,除阿布達比之外,便是在新加坡,很顯然的新加坡正在師法英國的作法,將亞洲的減量抵換、排放額交易往新加坡集中,並透過其本身具有的亞洲金融中心地位,來享有綠色投資帶動的經濟效益。師法英國及新加坡,我們擁有新加坡沒有的綠色科技、也具備抵換交易市場的需求端(綠化國際供應鏈的需求),若能進一步善用金融2.0釋出的空間導入綠色投資,台灣的永續產業可期。

核心的核心還是去煤

另一個值得我們持續關心的發展仍是去煤的老問題,雖說格拉斯哥決議最終以逐步減煤作結,然則聯合國對於去煤的執著始終未減。回顧當初《巴黎協定》通過之際,大會進度受困於控溫1.5°C或是2.0°C的爭議,最終協定係以2.0°C為主文而保有努力達成控溫1.5°C為輔。然則其後各方領袖無不以IPCC的1.5°C特別報告為據,強調2030的不可逆生存危機,而將其後的歷次大會討論聚焦在控溫1.5°C之路徑,並促成各界強化2030減碳目標與2050達成淨零碳排之承諾;反而協定的2.0°C成為配套之路徑。準此,雖說格拉斯哥決議僅以減煤作結,但同樣的重點關切顯然仍持續被置於去煤。以新近聯合國的態度為例,秘書長古特斯(Mr. António Guterres)便持續在各種場合強調去煤是關鍵的第一優先氣候政策。(相關報導:UN Chief: Phase Out of Coal Is Key Climate Priority

森林濫伐不但破壞生態,也讓全球暖化、氣候危機日益惡化(AP)
雖說格拉斯哥決議最終以逐步減煤作結,然則聯合國對於去煤的執著始終未減。(AP)

且正如過去他對於1.5°C的持續強調,此次他則是特別強調一些重要的去煤政策發展,除了上述本文談到的南非的公正轉型合作計畫外,他又提及了印尼與越南的去煤及轉型再生能源的政策宣示。很顯然的,聯合國正與支持去煤的歐洲國家及歐盟合作,嘗試透過合作夥伴的架構,提供資源與技術來協助一些重點燃煤國家的轉型與去煤。是以古特斯便特別在今年1月15日前往國際再生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召開的會員大會,在其中呼籲OECD國家於2030年去煤,其他國家則是2040年,而IRENA正是可以協助開發中國家轉型並建構其再生能源轉型路徑的機構。此外,古特斯也在1月初前往參加「格拉斯哥淨零財務聯盟」的會議時,呼籲這個攸關130兆美元投資的機構,應對就此方面的投資設定黃金標準來引領去煤。

當然,去煤並不容易,但是若參考過去設定控溫目標之經驗,在聯合國與工業國家的強力主導,仍將有可能促成去煤的發生。對於我國而言,不論考慮到上述企業必須面臨的範疇二間接使用電力或範疇三供應鏈的綠化壓力,以及長期以來能源結構對於燃煤之依賴,這個趨勢都是伴隨著2030全球減碳目標而來的壓力。在過去,我國顯然考慮到對經濟部門的衝擊,始終未能回應眾多公民團體的2030台灣減碳目標,也未正面回覆我國是否會將NDC入法的詢問。其實,這兩個重大的政策議題,都無可避免的必須配合我國未來能源結構的調整,尤其燃煤的處理,來一併處理。此時,這些問題又會與如何改變對化石燃料之補貼及投資,以及核能與天然氣是否屬於綠能的論辯,而這些發展都將成為後續我國必須與全球氣候行動一起面對的重大挑戰。故此,當政府在今年表示將考慮新的2030減碳目標後,就剩下NDC了。

全球減碳困境下的核能及天然氣之定性

隨國際能源價格攀升及全球減碳壓力擴大,歐盟內部的核能與天然氣定性問題已然趨向白熱化。這個爭議是延續歐盟綠色新政推動過程,對於得享有新政永續投資條件之科技是否包括核能與天然氣所衍生的爭議。尤其在制定其「永續行為分類規則」(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 Taxonomy Regulations)的過程,便引發會員國之間的高度爭議。依目前最新的發展,歐盟執委會已在2022年2月2日通過了補充氣候授權法案(Complementary Climate Delegated Act),其中規定,在符合嚴格條件前提下,同意將特定之核能及天然氣相關能源行為納入前述之分類規則清單,惟其行為仍必須符合歐盟原訂六大氣候與環境目標之標準,亦即:減緩氣候變遷、氣候變遷的調適、水與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其保護、過渡至循環經濟、污染防治與管控,以及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的保護及復育等六大標準;此外並須有助於促進將化石燃料,包括煤碳轉型為氣候中和的未來。(相關報導: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

這個法案的推動其實始自2018年,當時執委會認為要達成2050的淨零目標,必須解決期間將增加2.5倍的電力供應問題,故此認為必須考慮將核電納入,並使之成為非碳排能源(non-carbon-emitting power)的一部分。此時依據推估,約需投入5000億歐元,故此,才有必須解決核能是否符合上述六大標準的問題,在冗長的論辯過程中,則以長期核廢料的處置問題最為關鍵。嗣後歐盟係依據三組專家做成的科學報告,正式完成這個法案的提出,並在2022年2月2日通過。值得我國特別重視的是,為何這個法案能跳脫以德國為首的杯葛而獲得通過。

基本上,這個去核與否的爭議係植基於德法之間的角力,德國將在今年廢核,但法國擁有的53座核電廠承擔法國70%的供電,而在純就減碳與電力成本的考量上,很顯然的法國佔了優勢,但不要忘了上述歐盟法制化的六大氣候與環境標準並不只將成本問題納入考慮,還必須生態維護與汙染管制,這也是為何法案中特別在將六大標準列入成為前提要件之故。簡言之,德國在政權更替之後,即便綠黨已參與組閣,已不若梅克爾時代的堅定去核。論者指出,德國係基於下列三個理由而不再積極反對;(相關報導:Amid Energy Crisis, EU Fights Over Whether Nuclear Is Green) 

1、法國將在2022年1月輪值歐盟主席,德國意欲與其交好來持續推動氣候政策,而依據相關報導,新任總理Olaf Scholz已在國內降低此方面的反對聲浪,而綠黨甚至傾向支持該法案的通過。

2、該法案同時同意會員國得以天然氣作為能源轉型過渡期之能源,而這正是德國必須賴以填補核電與燃煤電力之損失的主要能源。

3、務實的來看,其實這個法案是否能真正帶動投資尚有疑義,蓋因法案同時納入核廢料處理之要求標準,其中有關必須具備在2050年堪用的的高階核廢料儲存所,意指經營者必須在30年內完成所有的建設與啟用程序(含證照)。然則依據歐盟的經驗,芬蘭花費了40年,瑞典則是經過了50年還必須要等到2030才可能啟用,至於西班牙,更是使自1980年代的地質探勘,但預計仍要等到2068年才能完備。準此,即便通過了法案,在2050年前的核能投資還是不被看好。

綜上,氣候變遷的減碳壓力加上能源成本,雖已讓歐盟調整了綠色新政中的核能投資政策,但這其中顯然牽涉到科學、減碳效益、地緣政治以及投資盤算之交互影響,但無論如何,歐盟,尤其德國的改變,顯然將會對台灣的氣候政策與2050淨零路徑的規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這點或許也是我國下一階段必須有所重視的挑戰。

德國前總理梅克爾。(美聯社)
德國前總理梅克爾。(美聯社)

能源問題:去化石燃料的困境

其實全球氣候動的根本問題早已被認為在於能源結構,而IEA則被批評係長期以來支持化石燃料庇護所。故此,在氣候公約的要求下,IEA於2021正式提出了2050淨零碳排的能源路徑,其中無不以去煤、去化石燃料為指標;例如,2035年停止銷售使用內燃機之汽車、2040年,全球電力部門達到淨零碳排、2050年,全球2/3的能源供給以及約90%電力供應將源自再生能源;其中風光約占電力供應的70%。相對者,傳統化石燃料將從現在約占4/5的全球能源供給,降至2050年的1/5;至於必須維持排碳高密集度的產業,如塑化、水泥及鋼鐵,將搭配碳補存之科技來加以控制。至於最關鍵的未經減排處理的燃煤電廠,將於2030年在OECD國家終止;2040年則併同未經減排處理的燃油電廠全球去除。最後,依據IEA的模擬,於2050,全球的石油需求將比2020年減少75%,天然氣減少55%。

綜上,去化石燃料的路徑。顯然正是《巴黎協定》能否達標的關鍵,而對於台灣而言,即便是2025年的能源配比,燃煤與天然氣這兩個化石燃料的占比,仍然近於80%,很顯然的,在IEA的淨零路徑情境下,惟有強化在碳補存及再利用的投資,讓我們的燃煤、燃氣電廠均能跳脫所謂「未經減排處理」的定義,方能舒緩台灣面臨的全球減碳壓力。這也可以解釋前述新修法案必須將碳捕獲與封存的相關規定納入規範的原因。

面對如此強大的國際減碳壓力,個人嘗指出,我國應跳脫未能公平待我的國際氣候法制體系,而回歸功利主義與跨世代永續的倫理思維,努力爭取自己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如今,便以此次IEA的情境模擬為例,我們便可以看到,純粹援引公約規則或外國的政策,並不當然能為不能深入參與決策的台灣所借鑑。例如。個人先前便曾指出大國在2030與2050目標上的反覆,如今,即便是帶頭主張去煤的英國,亦被指控同樣在涉及重大國際石化產業之利益時,疑似做出違背其高調氣候政策之行為。

確實隨油價的回升,主要的石油開採業者又開始活躍,即便如上所述,IEA已模擬出淨零路徑必須包括停止2022年以後的主要化石燃料開採或營運計畫,但除非業者沒有規避其責任,以及相關能源之需求端能獲得妥善管制,否則《巴黎協定》之控溫目標仍將難以成就。而最近英國與瑞士便被指控,嘗試協助提供規避天堂給大型石油企業,協助其重整投資組合,並將總部移徙至不支持減少化石燃料決議之國家,以利這些企業對於停止化石燃料補貼之國家,甚至以違反保護外國能源投資為由提起訴訟。(相關報導:Climate Home NEWS Weekly )

這個指控主要肇因於歐盟意欲改革既有的《能源章程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來綠化其投資規範。原本這是一個在1990年代用以保護跨越蘇聯之能源投資的國際條約,但現在已被那些受去煤或去化石燃料國家之氣候政策影響而喪失補貼之企業,用來作為提起訴訟的法律基礎;而有趣的是,許多再生能源公司也同樣在原先期待之補貼受影響時,據此提起同樣之訴訟。其實,除英國企業已經威脅要向斯洛伐克的氣候行動興訟外,日本也同樣不支持綠化該條約之作為。

此外,目前對於需求端的管理亦不充分。例如IEA的報告便顯示,在今年,原油的需求將再回到疫病前的水平,這種趨勢已導致國際重要智庫Climate Tracker指出,即便這是危險的經濟策略,但已經有一些大型的石油開發商在豪賭所謂氣候行動失敗(Climate Failure)的可能了,若再加上前述德國支持天然氣的立場,顯然氣候行動模範生同樣有其困難處。(相關報導:UK, Switzerland accused of undermining EU green treaty reforms

綜上,面對比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要難以去除化石燃料的台灣,我們固然必須找出能端上檯面的相應氣候作為,但英國、德國與日本在面對自己痛處時的調整,似乎也是我們該學習的地方。原則上,是否只要堅持長期科學為基礎的氣候行動目標(如2030之減碳與2050之淨零),容許短期的彈性偏離似乎有其空間,惟必須提供確切的成本效益盤算,(例如德國在權衡核能妥協與否時,便跳脫單純的減碳與能源成本,而以更全面的氣候與永續政策指標,來持續推動自己的去核政策)以支持偏離的正當性;此外加上努力追求在既有體制的運作空間上爭取國家利益,如英國與瑞士之於能源投資條約,以降低落實長遠目標之衝擊。這些納入政策性的作法,將是我國在邁向2050的漫長過程中必須務實學習之處。總之,進入後《巴黎協定》時代,面對法制化的全球減碳,我們應了解法律是死的,如何詮釋並探求符合國家利益的解釋與運作空間,可能將是台灣在跨越2030邁向2050淨零過程所必要者。

減碳經濟工具應兼具社會公正效益

此外,誠如前揭所述,我國最能接取《巴黎協定》的正是其第六條提供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也是所謂的經濟工具。然則在在《巴黎協定》的架構下,興利之餘,我們常常可以聽到轉型低碳過程的公正或正義問題,簡單的說,就是在減碳過程,我們應將如何補償或協助受有不利益的族群融入新的低碳社會,而這正是必要的政策與法律議題。在過去,不論是2018年法國的燃料稅引發的黃背心社會動亂、德國在推動去除褐煤的過程,設立基金來協助煤炭產業及其工人轉型,以及歐盟綠色新政中同樣的設計,都是印證社會問題必須同不考慮的好例子。實則,追求減碳目標的共伴社會效益,早就是聯合國氣候公約與新近《巴黎協定》所強調者;只是如何去系統化的處理,始終欠缺具體的規劃。

最近法國智庫Institute for Climate Economics (I4CE)提出了將綠色預算擴增為綠色與社會預算的構想,其中便特別針對當前眾多因應氣候變遷措施均論及了貧窮與公平性問題,例如,課徵碳稅對於低收入戶之衝擊,提出了應導入適當的再分配機制,或擴大公共運輸投資,以利這些不力族群的行動便捷。然而,我們慣常使用對於最弱勢族群的直接能源補貼,往往卻也是導致鼓勵能源消費不利效應的原因,故其分寸拿捏或許必須有更仔細的盤算。此外,I4CE並建議透過對於住宅密集區的空屋課稅,來減少該區不必要的新建住宅工程,比避免不必要的排碳,這正是將住宅政策與氣候政策相連結之另一種思考。我國目前亦積極的推動所謂的打房政策,其實這同時也會是有助於我國住商部門淨零路徑效益政策,值得我國主政者參考。(相關報導:Turn green budgets into green AND social budgets ?

目前這種促進社會共伴效益的政策推動,已與聯合國2015的永續指標相結合,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並透過Silesia Declaration on Solidarity and Just Transition,鼓勵政府積極投入政策來落實團結社會與公正轉型的目標。目前台灣在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過程,同樣不斷面臨類似的社會爭議,除早期的離岸風電爭議外,新近漁電共生政策,更是牽涉到高度的社會爭議,政府雖因此制定環社查核指標,希望對於公眾溝通及促進共識有所助益,然迄今成效有限,或許世界銀行推動中的氣候預算標籤(Climate Budget Tagging; CBT)制度值得我們參考。該制度是希望系統性的對於因應氣候變遷之預算措施的積極或消極效應加以評估,是一種促進「綠色預算」的設計。依據世銀2021年之報告,自2012年迄今,至少有60個國家已經採行了這個制度。I4CE建議將CBT擴增為SCBT,亦即Soci0-Climate Budget Tagging,將氣候相關預算之正負社會效應加以評估。這個做法已初步在法國CBT of the French budget law project for 2021測試,其中顯示,93%因應氣候衝擊之預算,亦對不同的社會層面造成影響;而貧窮與健康問題所占比例最高,分別是90%與88%。這種源自國家預算支出SCBT之量化分析,一方面可以彰顯國家減碳之政策效益,另一方面則有助於社會溝通,顯然值得我國借鑑;尤其我國未來的碳費之支出預算,似乎便需要納入此方面之參考。(相關報導:Socio-climate budget tagging

另外在美國有部分州,則是開始針對能源效率的政策補強其公正轉型的相關內涵。例如,最近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麻塞諸塞州及新罕布什爾州,已紛紛立法對應淨零路徑中2022-2024的能源效率政策規劃,其中除一般的能效標準外,更強調以三年計畫來創造減碳的社會價值,除將之納入能源效率措施的成本效益評估中,並透過能源效率諮詢委員會來決定減碳機制的先後順序。至於以三年為期,係基於政策績效規模之提升與跨公私部門溝通所需時間之考慮。這些效率方案之重點有三:

1、電力化:透過衡平投資計劃,聚焦中低收入弱勢族群的空調維生與社區電力化設施建設,一方面提升能源效率,以方面強化氣候調適。

2、衡平:聚焦能源使用分佈的弱勢族群狀況,除補強此部分無法提升能源效率的困境外,更在強化社會韌性的價值上有所貢獻。

3、人力資源:投入資金擴大人力資源的養成,確保長期能源效率提升之績效,並滿足消費者綠色消費之期待。近來,由於能源價格飛漲,如何持續維持能源效標的績效,在成本效益之基本考慮上,更有賴消費者的支持;此時,除協助消費者了解新科技攸關重要之外,如何持續創新並強化與各利害關係方之溝通,以降低能源成本帶來的衝擊,亦屬重點工作。

其實這些努力都是對於《巴黎協定》推動深度社會變革來實現2030 SDGs目標之呼籲的實踐,而應用系統分析研究所之「2050的世界」計畫(IIASA TWI2050)情景建模主持人Nebojsa Nakicenovic所建置的「整合評估模型」(IAM),正是值得我國未來參考採用的重要政策工具。(相關報導: https://previous.iiasa.ac.at/web/home/research/twi/TWI2050.html

詐騙的新模式與盤查的新挑戰

最後,在後《巴黎協定》時代的情境下,我們另外要關心的新問題將是綠色詐騙的新花樣,過去,我們知道有許多詐騙式的CDM計畫與植林計畫,其後隨區塊鏈的是待到來,以發幣,尤其是STO來詐騙的方式開始出現,而今最新的方式是透過所謂非同質性代幣(NFT)來募資,以最近發生在印尼的一個個案,竟以NFT代表的一噸減碳額度,拍得美金7萬元,相較於出自同一護林計畫的減碳額度只能賣得20或4.73美金的抵換價格,這個令人吃驚的價格顯得相當的不切實際,且充滿疑點。(相關報導:Crypto bubble: The hype machine behind a $70,000 carbon credit

或許由於有這種啟人疑竇的抵換交易,目前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嘗試透過NFT募資的作法,便受到了批評;論者更進一步的指出,透過區塊鏈技術的募資,完全忽視了其背後的礦工能源耗費及碳足跡,應不值得鼓勵。(相關報導:How the World Wildlife Fund tried — and failed — to create an eco-friendly NFT

確實,在這個透過創新科技來募集減碳資金的經驗中,我們同樣體會到當前對於巴黎協定所要求之強化透明度與整個碳排查之品質要求的重要性。目前我國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最新版本將盤查應符合國際標準調整為分級管理,這雖係因應不同需求所致,但最根本的要求仍應符合國際認可所需的品質要求才是。例如GHG Management Institute便彙整了當前主要的國際盤查標準所遵循的品質要求,一如下表所示,在7大品質原則中,並非所有的盤查標準都給予同要的關注,準此,我國所謂的分級,實應保有其不可逾越的品質底線才是,否則若WWF都可能犯錯,那麼我國的分級基準若不明確釐清品質原則,並建立客觀授權審查的基準,那麼這個分級將容易引發逾越法律授權的疑慮。

畢竟透明架構是《巴黎協定》明文確立的管制基準,在我國投入大量心力推動氣候行動之後,若因透明度布告而遭到質疑,那才真是功虧一簣了。(相關報導:Post-Paris transparency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目前我國新修立法已在減碳對策中,對於透明度的要求有相當詳細的涵蓋,但在未來的執行面向上,或許更應進一步的將上述之品質控管問題納入配套規範,方足以確保與國際要求同步之標準。

結論:「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老子)

《巴黎協定》之通過輾轉帶給了台灣企業莫大的衝擊,而在企業因應風險的積極對應驅動下,台灣推動2050淨零排碳的氣候政策也獲得了相當大的民間助力;即便在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的提出,過往傾向採取負面態度的經濟部門,也因此對於碳盤查、碳定價、能源轉型、排放交易等重要核心制度給予高度的關注與建設性的支持。真正印證了老子所說的「禍兮福之所倚」。

然則在進一步檢視當前國際間對於《巴黎協定》格拉斯哥決議之履行狀況後,我們卻可以發現,在許多看似豐富的履約績效下,仍潛藏著諸多問題;或者是大環境的變動持續威脅到地球的永續、全球經濟的未來;或者是因為人為之政治經濟因素導致難以遵約,例如減碳目標的延宕、去煤與停止化石燃料的補貼議題的膠著、核能與天然氣爭議的延燒,而威脅到《巴黎協定》目標的達成。其他亦有在執行面上所面臨的技術困難者,例如協定第六條市場與非市場機制的建制或施行、碳盤查與透明機制之品質維護、氣候行動牽動的公正轉型挑戰,以及新近的減碳詐騙等,這些都是後《巴黎協定》時代值得我國特別重視的一些發展,也是老子所說「福兮禍之所伏」之寫照。

對於台灣而言,政府已自法制、政策與氣候行動開啟邁向2050淨零排碳之路徑,並嘗試擘劃出我國的2050淨零路徑、強化2030的減碳目標,目前則有賴官民協力來積極思考如何克服台灣特有的環境與經濟條件限制,來重點協助產業轉型低碳、善用經濟工具帶動社會效益、積極連結國際氣候體制、落實公正轉型之永續發展目標,以奠定台灣的永續發展基礎,並為體系多元而龐大的氣候調適需求鋪陳應具備之條件。禍兮?福兮?在台灣勇敢邁出後《巴黎協定》的第一步之後,如何營造出台灣的永續未來,將是國人必須共同並持續戮力以赴的目標。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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