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調查官當毒梟,您相信嗎?

2021-08-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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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用調查局網站,網址:https://www.mjib.gov.tw/news/Details/1/725;最後記錄日期:2021.7.29)
圖片引用調查局網站;最後記錄日期:2021.7.29)

看到調查局宣稱「六個主動」(主動立案偵辦、主動停止毒品銷燬、主動全面清查複驗、主動清查金流、主動發現扣案毒品遭調包、主動通知檢察官到現場指揮),真的讓筆者深省,如果不知道始末,還真以為破獲了什麼大案子,結果卻是自家調查官「掉包(已扣押毒品)對外販售」,卻講得跟榮譽榜查緝破獲大量毒品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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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巨量的扣案毒品被調包,調查局過了8年才知道,恰如新聞稿所提到:「合計查扣2億634萬餘元不法所得。」這金額可不是小數目。「純粹無本生意,自盜自賣,無本而萬萬利」,由長達8年期間、配合掉包數量,一併觀察「扣案、保管、監督、銷毀機制」,調查局對徐案還敢自稱「主動積極?」

徐嫌偽造劑錠達3萬餘顆,多次偷天換日?

524公斤的K他命之外,本案數量「一粒眠(Nimetazepam)達3萬餘顆」,那需要多大的包裝或面積?就當「整瓶裝好、裝滿好了」,3萬餘顆也不是一個小量的單位,怎麼徐嫌說拿就拿走呢?

更深一步的細節在這裡:「徐嫌自2012年起『多次』利用午休、夜間及假日值班等機會,勾結共犯偽造包裝相仿之劑錠調包航基站破獲之『陳○涉嫌走私一粒眠案』扣案一粒眠3萬餘顆。」這是多次偷天換日,還是逐漸鯨吞蠶食?徐嫌掉包一粒眠的手法是「偽造劑錠」,細心觀察,誰會覺得「徐嫌是臨時起意?」

調查官之責任重大,其偵防之犯罪型態通常對社會公益有嚴重影響之重大案件,就調查、偵查及審判之司法審理程序,採取法治國家人權應受嚴格保障,如果其操守或職能欠缺監督機制時,所為恣意或違法證據一經引用,於審判時造成冤錯假案將嚴重戕害人權,更建議警調機關應加強內部監督機制,用以保障人權。當徐調查官都可以勾結毒梟販售鉅量已扣案毒品,在司法事證上,請問還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懇請以徐嫌該案為殷鑑,確實「落實」對扣案毒品之「監督暨銷毀程序」,或亡羊補牢,猶未晚也。還是,松山之亂的警方違法滅證、警方濫權查閱民眾個資、調查官徐嫌勾結毒梟將扣案毒品監守自盜、某調查官多次偷竊女性同仁衣物督查處卻僅稱「財物損失?」、某檢察官偽造幽靈開庭記錄等等,其實都只是冰山一角?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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