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預防性羈押條款遭自家人質疑 政院官員:這是最後手段

2021-04-2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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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圖為院長蘇貞昌。(資料照,蔡親傑攝)

行政院日前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圖為院長蘇貞昌。(資料照,蔡親傑攝)

行政院日前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過現在卻傳出有民進黨自家立委質疑「預防性羈押條款」是否過重?而內政部長徐國勇更指「是政院加的」。一名政院官員表示,內政部版本確實無預防性羈押條款,但政院在跨部會討論時,各部會都有共識,針對有情節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的加害人,應導入類似《家暴法》第30條之1作法,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對於綠委質疑,政院將再找時間與立院黨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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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院拍板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跟蹤騷擾行為有8大樣態,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授權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而關鍵條文21條「預防性羈押條款」是指若已觸犯跟騷罪,或案件已被法院核發保護令者,若檢察官認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被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政院:公權力最後才會介入

一名政院官員解釋,「不是所有個案都會被預防性羈押,羈押是最後手段」,例如有加害人已經收到警察告誡書、保護令,但仍然不聽勸,持續瘋狂跟蹤、騷擾被害人,不只情節非常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的特質,依照跟騷罪3年有期徒刑,完全羈押不了人,此時公權力才可以介入,制止加害人暴力行為。

該名官員舉例,若以屏東女子遇上假車禍真擄殺案件為例,加害人若收到告誡書、保護令都沒用,還是不斷揚言要跟蹤女子,且經檢察官也認為,若輕易釋放加害人,恐對被害女子造成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防止憾事發生。

徐國勇甩鍋政院?官員:跨部會討論時沒有異議

對於有媒體指徐國勇面對綠委質疑,甩鍋給行政院。政院官員轉述開會過程指,內政部送到行政院的版本確實無預防性羈押條款,政院是綜合各界意見,比照《家暴法》第30條之1規定,基於《家暴法》、《跟騷法》都是對於暴力的防治,避免保護有落差,因而導入預防性羈押條款。且跨部會討論時,內政部、司法院、法務部都對此條文無意見。

一名政院官員說,為了立即回應外界需求,《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在政院的討論時間確實有些短;政院是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導入此條文,而保護的強度、輕重都有討論空間,這陣子將與立院黨團持續溝通,「不會硬過」。

至於婦團與民間團體認為,糾纏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希望刪除《跟騷法》中「與性或性別」有關條文,並在8大跟蹤樣態中增訂「其他相類行為」概括條款。政院官員對此表示,法律必須明確化,若各界認為8大跟蹤樣態不夠,可以納入其他樣態,但不能訂定「其他相類行為」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還是必須讓執法者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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