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思慎觀點:保釣即是捍衛台灣主權

2021-03-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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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左)訪日會晤日本首相菅義偉(右),談釣魚台糾紛與CPTPP加入等事宜。(美聯社)

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左)訪日會晤日本首相菅義偉(右),談釣魚台糾紛與CPTPP加入等事宜。(美聯社)

2月大陸實施《海警法》,中國海警強化對在釣島海域日本漁船的追尾行動,升高釣島爭端。相較於2013年2件、14年1件、19年1件及20年8件,今年僅至2月即累計達4件,頻率有增加之趨勢,北京意在持續創造執法的績效,此有助於其對釣島的主權聲索。美國國防部發言人柯比(John Kirby)表示,此舉恐造成誤判形勢或物理上的損害,要求中國大陸停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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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日本防衛相岸信夫與美國駐日臨時代辦約瑟夫.楊(Joseph Young)在防衛省舉行會談,就中國大陸允許有關部門對外國船舶使用武器的《海警法》實施表示「抱有很大關切,絕不能接受」。2月17日,日本防衛省統合幕僚監部宣佈,統合幕僚長山崎幸二與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米利(Mark Milley)以視訊會議形式舉行會談,山崎以《海警法》與國際法的整合性存在問題為由表達「絕不能接受」的相同立場。此為拜登政府上臺以來美、日武官最高領導之間的首次會談,雙方針對大陸《海警法》交換意見,再度確認「反對試圖在東海及南海以力量為背景單方面改變現狀」的立場。

執政的自民黨內提案訂定《領域警備法案》反制,以因應海上保安廳船、機無法處置的「灰色地帶」事態發生時,能適時啟動「海上警備行動」,強化海上保安廳權限,或以海上自衛隊入替海上保安廳。渠等認為目前海保廳的武器使用基準準用《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7條規定,若有逮捕犯人及防止其逃跑等恰當理由,即可以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下使用武器等。此規定難以應對大陸《海警法》實施後的事態,須另行制定《領域警備法案》。

目前,對於進入釣島周邊海域的大陸海警船,日本以具警察權的海上保安廳應對,海上自衛隊則從距釣島更遠距離的海域開展警戒監視,海上自衛隊任務除監控海警船外,亦掌握大陸海軍艦艇及軍機動態,與海上保安廳分進合擊。日本防衛省的官僚(制服組)認為,若草率行動,給中國大陸提供升高事態的藉口,使對方如願以償,日方目前僅能強調既有主張,冷靜應對。

前日本自衛隊統合幕僚長河野克俊亦認為,在日中關係上,中國不會輕率動用《海警法》,但日本須堅守「尖閣」(釣魚臺),否則將會如失去「施政權」的竹島(韓國稱獨島)一般,被排除適用《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如此,釣魚臺列嶼形同遭北京控制,日本須盡一切所能,避免此情況發生。

其實,釣魚臺列嶼為臺灣的屬島,於宜蘭頭城治下,中共政權若能藉強化釣島的巡護,創造法律管轄事實,有效控制釣島及領海水域,不僅在釣魚臺爭端中,佔得上風,更可外溢產生對臺灣行使主權的事實。我方絕對不可輕忽,放任中(陸)、日在釣島爭峰。對我國而言,捍衛釣魚臺即是捍衛臺灣主權,蔡政府不能作壁上觀,事不關己的結果將使臺灣淪為釣島爭端中最大輸家,亦難以確保漁民在《臺日漁業協議》的協議海域的作業權益。

*作者為輔仁大學日文系(所)特聘教授兼日本暨東亞研究中心主任、臺灣大學日文系(所)兼任教授、行政院陸委會諮詢委員(中國國民黨政黨代表)、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理事。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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