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的彈劾程序與案例

2014-07-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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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曾面臨彈劾案的三位總統:約翰遜(左起)、尼克森、與柯林頓。(製圖:風傳媒/李承祐)

美國歷史上曾面臨彈劾案的三位總統:約翰遜(左起)、尼克森、與柯林頓。(製圖:風傳媒/李承祐)

美國眾院紀律委員會(Rules Committee)24日以7比4的票數表決通過一項決議,將對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提起「濫權」訴訟,同時,由前阿拉斯加州長帕琳(Sarah Palin)所發起的彈劾歐巴馬連署也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被視為今年11月期中選舉(midterm election)的前哨戰,美國總統的彈劾程序為何?美國歷史上又出現過幾次總統彈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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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impeachment)指的是立法單位對政府官員所提出的刑事訴訟,起源於英國,英國議會於1376年通過了首批彈劾案例,因此,美國在制定憲法時為確保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間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精神永存,參考並引用了英國的彈劾制度。

《美國憲法》賦予眾議院提出彈劾案的權利,而參議院則依據彈劾指控條款對官員進行審訊。易言之,眾院擔任起檢察官的角色,參院則相當於陪審團與法官。因此,眾院提出彈劾案僅代表「起訴」,「被彈劾」並不等同於「被免職」,只有在參院定罪後,總統才能被免職。

彈劾的程式由眾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首先對彈劾相關的指控證據進行審核,用以確定是否足以啟動正式彈劾調查,如通過司委會的決議,司委會就會向眾院動議展開正式的彈劾調查。眾院批准彈劾調查的提案後,將授權司法委員會進行調查。待調查結束,司法委員會通過彈劾提案草案內容,再提交眾院全院投票表決,這項彈劾提案僅需相對多數的票數即可通過。

通過彈劾案的眾院派員向參院遞交提案,參院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即67票以上),才能將被彈劾者定罪。假若被彈劾的對象是總統,參院的審訊將由當時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來主持,一旦參院裁定總統有罪,總統即被罷免,所有職務將由副總統代之。

美國歷史上,國會僅對3位總統進行過彈劾調查,但是沒有人遭到罷免。

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受到彈劾調查的總統是第17位總統強森(Andrew Johnson),強森遭到彈劾的主要原因在於他與國會之間的對立。

在林肯遭暗殺後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前,強森是田納西州的聯邦眾議員,就任總統後,強森允許南部各州附帶有限改革條件就可重新加入聯邦政府,並給予獲得自由的奴隸部份公民權利,如此寬容對待南方諸州的態度與當時控制國會的共和黨人立場差異極大。

不僅如此,強森當時還未經參議院同意,貿然將陸軍部長斯坦頓(Edwin M. Stanton)解職。1868年2月2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決議案,要求對強森進行彈劾,提案中羅列了違反官吏任職法和陰謀策劃反革命武裝叛亂等11項罪行。當時參院在對強森進行彈劾審判時,強森缺席的狀況下,投票表決的結果以1票之差(35:19),強森免於被彈劾,強森於1874年過世,享年6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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