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消失在訴訟程序的永春都更同意戶(下)

2017-08-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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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關於選配的問題,因為並未參與本案,所接觸的資料有限,所以僅能從判決書的文字和實務經驗來推估。嚴格來說,是否「同時選配」並非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最重要判斷標準,而是過程中對於不同意戶的選配權利是否構成不當限制(例如雖然同時選配,但限制不同意戶可選配的範圍)。本案位於重建區段內的不同意戶,應該是自始即抱持反對立場,所以合理的推測應該是第一次選配時其並未參與,而是由實施者代為抽籤;至於辦理第二次變更時,實施者應該是在原來第一次已經選好的位置以外,再提供予不同意戶權利價值相當或近似的餘屋,讓不同意戶可以再選一次。儘管本案實施者確實是為了配合不同意戶,才將全區劃分為重建區段及整建區段,並因此導致計畫變更,而且是為了維持計畫進行的穩定性,才沒有再全部重新辦理選配,而且也獲得百分之九十九的住戶支持,但無奈最後還是被法院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但是,與其將本案看成是不同意戶的一大勝利,倒不如理解為是行政法院在釋字709號解釋之後,再次展現了對於都更正當法律程序的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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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件往往涉及如何兼顧同意戶和不同意戶的權利,但目前實務上所面臨的困難已不僅是個案中的都更是否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具體判斷標準、同意比例的門檻應該如何設計,或是公權力應在何一時點以何種方式介入較為恰當,而是如何認定不同意戶真正想要的,究竟是在原地原貌居住的「居住自由」,還是希望藉由都更程序獲取比合理的權利價值更多,甚至是顯不相當的高額經濟利益,此在證據調查上即格外重要。當然,法院是從實施者想「獲取利潤」,或同意戶「渴望回家」的角度來看待都更案件,更是關鍵所在。在憲法及行政法的法理上,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密度(寬嚴標準),本即因所涉及的基本權利性質(如生命權、人身自由、訴訟權、服公職權、工作權、財產權等),以及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果永春都更案的不同意戶真正著重的是經濟利益,則無論是依據比例原則、誠信原則或公益原則,本案的判決結果都可能正好相反。

同意戶回家的路還要走多久,沒有人知道,但判決確定之後,已經引起社會大眾更多的關注和討論,同意戶和不同意戶之間所剩下的爭議,也許就是如何依據法院判決意旨,確實履行正當法律程序而已了。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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