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消失在訴訟程序的永春都更同意戶(下)

2017-08-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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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都更案北市府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告撤銷處分,但建商6日卻突開怪手強拆。(取自彭龍三臉書)
永春都更案北市府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告撤銷處分,但建商6日卻突開怪手強拆。(取自彭龍三臉書)

至於判決的實體理由,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其中,有關「營建工程管理費」部分,法院認為森業公司的服務項目,本即包含「工程營建管理」,因此沒有委任其他公司辦理的必要,所以不應有此項費用的提列。的確,如果依據台北市政府頒訂的「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下稱「提列總表」),針對「營建工程管理費」的說明,確實規定:「倘由實施者自行辦理工程管理時,本項不予提列」。但真正的問題是,實施者具備能力可以辦理,並不代表其即無須支付提供此項服務的相關成本費用,所以此項費用是否可以提列的標準,應該是實施者有無確實提供此項服務,不能因為實施者有能力可以做,就應該「免費做」,這樣的認定反而不符合實質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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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風險管理費」部分,依提列總表規定:「風險管理費可視為實施者投入資本、創意、管理技術與風險承擔所應獲取對應之報酬」,法院判決也認為此項費用並非不能提列,而是應該在風險之外,更清楚說明有關資本、創意、管理技術的具體內容為何。但是,我國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觀念來自於日本,日本的權利變換是屬於「合夥投資」性質,我國則多被認定是屬於「承攬代工」,也就是由實施者出資興建,僅賺取固定的代工利潤,而此一代工利潤也就是判決所認定的「風險管理費」。

提列總表使用「風險管理費」此一項目來代表實施者的「代工利潤」,確實容易使人受誤導。但如果民眾期待的實施者,是一個不會用「以低報高」、「偷工減料」的方式來賺取利潤的正派實施者,就應該給予實施者合理的利潤。也許有人認為實施者所投入的成本,都已經用更新後的房地來抵付,所以不需要再有所謂的利潤。但是,都更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完成更新後的不動產景氣如何,沒有人能未卜先知,可能等到房屋興建完成後,價值根本不敷長期整合及興建過程中所支出的龐大成本,這也正是前面所說的,為什麼所有權人不願意自主更新,而寧可選擇由建商擔任實施者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也就是分擔風險的概念,所以給予實施者合理的利潤,正是吸引建商擔任實施者的一個誘因,至於利潤的合理比例,當然可以,也應該由住戶與實施者共同討論,當然最後仍會由審議會本於專業予以把關。至於現行實務上,依據提列總表規定,風險管理費乃是以「人數與面積規模」計算,但事實上,每一個都更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狀況都不相同,一概要求以「人數與面積規模」計算,是否真的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其實仍有可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再退一步而言,如果單純針對提列總表對於風險管理費的要件來論究,事實上,整合都更的建商,必須先投入大量的時間與費用,若於繁瑣的流程中有任何一個環節出錯,將導致都更無法順利完成,風險極為龐大。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解讀此項費用的性質,則永春都更案整合時間之長、困難度之高,全國恐怕沒有第二個都更案可以比擬,背後所隱藏的其實就是實施者風險的極大化和所投入的龐大資本。不僅如此,本案為了能夠「同時滿足」不同意戶,及絕大多數同意戶迫切希望重建的需求,乃將全案分為「重建區段」及「整建區段」同時併行,此種方式之罕見,在都更實務上可說幾無前例可循,背後所代表的其實也就是實施者的創意和需要更佳的溝通及管理能力。風險極大化、不斷投入資本、高度的創意、分區實施需要更充分的溝通及管理,其實已經實質滿足風險管理費的要件。至於本案為何是12%的風險管理費,基於永春都更案的各種複雜因素,自更應尊重審議會的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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